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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晋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政治社会学和社会运动、转型社会学和环境社会学。
《中国教师》:目前随迁子女的高考以及教育状况是怎样的?有哪些问题?
晋军:各地高考报名,一般都要求学籍和户籍的一致。目前在北京的随迁子女,就出现了户籍和学籍的不一致,导致既无法在北京报名,也无法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情况。除了报名外,部分在京随迁子女长期在北京生活,但高考要返回原籍,于是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甚至教材都不一样,导致成绩急剧下降,甚至出现悲观厌世。相关的媒体报道较多。
《中国教师》:随迁子女与留守儿童哪个群体能接受到更好的教育,随迁与留守,哪种情况对孩子的成长更好?
晋军:这需要专门的研究,才可做出准确判断。随迁和留守,都要面临不同的问题。而且,随迁和留守的利弊,不仅是户籍和流动的问题,也是阶层的问题。对于白领和建筑工的子女,随迁和留守的意义相当不同。
晋军:“异地高考”应该是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一个关键步骤。四部委的努力,值得肯定。
《中国教师》:“异地高考”是否能解决目前随迁子女高考的问题?
晋军:对于很多高三随迁子女来说,他们关心的是2013年在哪里高考。各地高考报名通常在11月,如果“异地高考”方案不能在此之前出台,这就意味着现在上高三的随迁子女明年只能返回原籍高考。
《中国教师》:目前的“异地高考”政策是否合理,如果需要设置限制条件,目前的条件是否合适,怎样的条件合适?譬如家长的工作,哪些工作符合条件,哪些不符合,这其中涉及怎样的价值判断,这样的价值判断又有怎样的社会影响?
晋军:这也是家长、学者和媒体最关注的问题。四部委《意见》,也许可以形容为“用分层的方式来缓解户籍的问题”。对于各地教育部门,出台具有操作性的异地高考方案,关键在于如何选择资格标准,也许会出现“以(将会增加考生的)人数定(异地高考准入的)条件”的情况,如“连续就学”和“稳定就业”条件中的几年,就可能根据将增加的考生数量来确定。从根本上说,这还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思路。当然,这并不能否定《意见》的积极意义。进步总是一点一滴汇集而成的。
《中国教师》:如何看待此次政策“由下而上”的路径?这是否表示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趋于民主化发展?有何意义?
晋军:媒体并没有四部委《意见》出台过程的报道,所以我们无法判断,来自家长、媒体和学者的声音,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但我个人认为,无论民间的声音这次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它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民间的声音不仅仅在推动教育公平,而且还在更大的层面上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
《中国教师》:“异地高考”政策在哪些省份会更容易实施?为什么?
晋军:高考竞争越激烈的省份,政策出台也就越容易。山东就是一个例证。
《中国教师》:山东省现已废除了高考户籍限制:即从2014年起,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山东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您觉得山东省这个成功的案例对于全国其他省份有可借鉴的地方吗?
晋军:对河南也许有,但对北京、上海就不一定。
《中国教师》:上海市政府召开的新闻会透露,上海方案将采用积分制,综合考虑外来务工者在沪的职业情况与其随迁子女的就读年限。您对此的评价是?
晋军:符合《意见》精神,关键是积分制的具体计算方式。
《中国教师》:由于广东高校资源少,因此“异地高考”的阻力颇大,您觉得是否可以通过扶持民办教育或者取消重点大学等方式进行改革?
晋军:这需要专门研究高等教育的学者来回答。关键不是要不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而是如何才能积极稳妥地发展。
《中国教师》:怎样区分异地高考和高考移民?
晋军:有研究宪法的学者提出,如果随迁子女的父母是“真诚地在流入地定居”,就不能算作高考移民。高考移民的存在,是因为省际之间存在的中学教育资源和高考录取机会的巨大差距。有针对较低教育资源的逆向高考移民,也有瞄准较高录取机会的正向高考移民。如果能缓解和消除这些差距,两类高考移民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中国教师》:“异地高考”是否必然会成为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攫取优质教育资源的途径,这种情况应如何避免?
晋军:现实来看,异地高考的方案必然是分层的。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是一个分层的社会,资源在各阶层之间的分布必然是不均匀的。不过,一个较好的社会,是一个机会在各阶层之间较为均匀分布的一个社会。而一个较不好的社会,是一个资源和机会的分布都是不均匀的社会。所以,分层的方案,也有较好的和较不好的区分。较好的分层方案中,机会的分布对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包容度较高,而较不好的分层方案中,机会的分布对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包容度较低。
《中国教师》:现在民间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异地借考,二是通过将“户籍+学籍”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居住证+学籍”或者“多年纳税证明+学籍”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异地高考”问题,三是对高考进行改革,探索建立“统一测试+高校自主招生”的招生体系。您对这三种方案的评价是?
晋军:我不清楚“异地借考”方案的具体内容。如果只是在流入地参加高考,但在原籍参加招生,我觉得意义不大。第二种方案,应该同《意见》的精神一致,关键是条件如何确定。《意见》中提到的条件包括父母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年限”和学生的“连续就学年限”。值得注意的是,“连续就学年限”也许并不等同于“正式学籍”,存在着“没有正式学籍的借读生,只要符合连续就学年限的要求,也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可能解读。关于第三种方案,涉及问题太多,需要专门研究高等教育的学者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