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羸弱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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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安,是深圳一家名叫“市民情感护理中心”的创办人。在他看来,社会组织最难过的坎莫过于给自己找“婆家”。

注册登记之初,老徐四处奔走呼号,最终他的护理中心才得以挂靠民政部门的“屋檐”下。徐景安,或许就是下一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

7月的最后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既然是“购买”,就要有卖方,就要有市场,就要有市场主体。自上而下强力推动的“购买”需求,使得各级政府都在研究改革的技术路径,其中制定目录首当其冲。

政府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目录,逻辑上无非三条路径,一是厘清政府需要转移出来的职能目录;第二类是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包括内容、名称、项目、价格;第三则是搜罗承接公共服务的主体,即社会组织的目录。

从早前广东省的实践来看,相较而言,第三类目录远比前两类目录更难制定。其原因在于,政府“脱手”之后,能够“接手”的社会组织非常羸弱

徐景安式的困局,并非孤案,深圳“市民情感护理中心”的艰难破壳,也是诸多社会组织在关山重重成长之路上的普遍遭遇。

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种子没有问题,关键在“土壤”。“土壤”是制度环境造就的,从登记之初的挂靠之难,到无税收优惠,再到资金资助贫乏,大多社会公益组织就是一棵“长不大”的“小老树”。

而他们,就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一边是“魁伟”的政府,一边是“羸弱”的社会,双方一旦达成契约关系,其结果也能猜度出几分。在先行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地方,失衡的“买卖”已经渐露端倪。

其一,是无法规避的利益冲突。常态化的公共服务,多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亲自”提供,政府转变职能,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过程,就是让渡事权,让渡可控资源的过程。那么,既得利益者无形之中就会对购买服务形成利益阻隔。

媒体报道,江西省宁都、兴国、乐安等县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就因分流了政府扶贫部门原来掌握的扶贫资金,而受到县扶贫办的抵制。

其二,是无法维护的正当利益。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话语权极不对等的关系。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卖方”,可以用质量评估手段踢除“卖方”,但是,“卖方”有何机制保障自身利益?

在多地实践中,已经出现不止一例政府不按照合同付款,或者付款不足额的违约行为。

那么,羸弱的卖方,能否借助此次中央政府的推动,在购买服务的改革利好中壮大起来?

乐观者拍着胸脯说——“行”;悲观者说,如果社会组织的生存土壤不改良,如果政府只创造了市场而不能遵循规则,还是“不行”。

我们愿意对此保持谨慎的乐观。因为,所有的政府改革,都值得我们去期待、关注乃至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