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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设置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歧视性条款比较突出。“外来的和尚好念经”,限制国产设备参与招标采购,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其背后却蕴含着非常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却忽视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传统;我们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却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纠缠不清。一些中国企业习惯于购买国外的产品,认为外国产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部分企业负责人通过与跨国公司打交道,获取了巨额的不法利益。一些国外知名公司非常了解中国企业采购者的特殊“嗜好”,在制作投标文件的同时,邀请采购企业负责人到国外去参观访问,甚至以折扣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中国企业负责人输送利益。近年来披露的跨国腐败案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就是要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歧视。这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一些西方国家提出“购买国货”的主张,鼓励、支持甚至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企业优先购买本国商品的贸易保护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既包括对外开放,也包括对内开放。如果在设备采购特别是大型重装备采购的过程中,眼睛向外,只考虑跨国公司的产品,而不给中国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那么,就违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就会阻碍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的升级,增加政府在就业方面的压力。
遏制中国设备采购市场中存在的不法行为,给“自家和尚”提供念好经的环境,必须多管齐下。首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将那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排除中国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绳之以法;对极少数收受他人贿赂,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为中小企业创造机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考虑中小企业。今后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招标单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限制中国企业参与投标,那么,中国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将这些不法企业清除出去,中国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应当发出禁止令。
最后,必须鼓励相关企业提讼,以司法的方式保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在合同的要约中提出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款,司法机关可以宣布这些条款无效。如果招标单位发出的要约邀请包含违反中国法律的内容,那么,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文本审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该提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