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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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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组成部分,同宪法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Abstract: Our constitution preface stipulated the country's basic problem, as a national fundamental law is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as with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legal authority.

关键词:宪法序言 法律效力 评析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定义。所谓宪法序言,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宪法正文之前;(2)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有关确立意识形态等,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3)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还要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4)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5)宪法序言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的宪法序言有一千余字,规定的是国家的斗争历史和通过斗争取得的胜利果实、建国的宗旨、国家奋斗的目标、国家活动的指导原则以及制宪的根据和目的等,主要是简述了国家的斗争历史和20 世纪以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并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修正案》第2、4、12、18、19 条根据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在不断对其进行增进和完善。由于其同时又是采用叙述性的文字,由此产生宪法序言是否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组成部分以及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宪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

(1)“无效力说”其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立宪机关也特别看重宪法序言,一直将其视为宪法的灵魂。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中大多数原则性规定难以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没有必要赋予其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主要是某种价值观的表述,其价值主要在于使宪法结构更具完整性,本身不具有法规范的属性;第三,宪法序言原则性的规定和事实性的叙述,其结构形式不符合也没有必要符合法律规范的结构要求,因而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

(2)“有效力说”认为我国宪法序言与正文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构成部分之一,自然与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同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其修改也都遵守严格的程序;第三,宪法序言在正确解释宪法、使用宪法条文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即在现代宪法体制中宪法序言的职能作用日益体现出来,它具有构成宪法规则的规范性基础。

(3)“部分效力说”认为上述两种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只针对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不能涵盖宪法序言的全部。宪法序言仅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即它必须和宪法条文相结合,宪法序言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问题,笔者有自己一些看法。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更不能与普通法律的效力混同起来。笔者认为宪法序言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几方面来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一)从整体角度来考量宪法序言与该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之所以要设宪法序言,是因为制宪者需要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确认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交待政权的建立过程,并宣布将要实行的有别于之前社会的新的建国纲领和方针政策,以此来表明行政权的合法性。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基本原则等等内容,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我国宪法中,国家的某些基本制度和方针政策是直接规定在宪法序言之中,比如非常具有指导和建设性意义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等,而这些在宪法正文中是没有重复规定的,可是在我国的国家生活中非常重要不可忽略。

(二)宪法序言对于正确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的内容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序言已经不是纯粹的历史事实的记述, 而应该是宪法产生的根据和源泉,宪法序言是宪法构造中的最高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宪法正文各条款加以具体化的。就我国宪法而言,从规范主义的角度来看,宪法序言的内容和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立宪的宗旨和目的、国家体制的理论基础和政治运行中的一些基本现实惯例,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在整体上应该得到肯定。但对于宪法序言是否构成对国家行为的现实拘束而可以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 则应该看宪法序言的具体部分是否具有明确的规范对象和范围,是否赋予个人权利等。

(三)我国宪法序言同我国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其通过、修改和解释都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无论是通过、修改还是解释,宪法序言作为我国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由特定的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通过宪法序言以示其法律效力,或者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中宪法序言的条文或者文具进行补充调整,或者有权机关依法对其内涵做出说明。这些在世界各国都是通例。

参考文献:

[1]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

[2]郭奕君:《浅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

[3]龙源期:《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大众商务》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