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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富老公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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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它对我们的婚姻生活有着怎样的改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本刊特邀著名律师王芳坐堂,为你讲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那些事儿。

【案情介绍】

这天下午,我接待了一位于女士。在接待室里,她突然痛哭了起来:“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我老公要和我离婚!”我心中一惊,赶紧安慰她,让她不要哭了,再给我讲讲到底是怎么回事。

于女士名叫于慧(化名),今年35岁,是北京人。她的丈夫叫张超(化名),和他同岁。两人是大学同学,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因为张超是外地人,而且家境不好,两人的感情一开始就遭到了于慧父母的坚决反对。

大学毕业后,于慧不顾家里人的反对,提出非张超不嫁。时间一长,于慧父母的心终于软下来了,他们叫来张超,对他说:“并不是叔叔阿姨狠心,而是我们希望女儿能幸福,但以你目前的能力,你觉得能给她幸福吗?”

“也许现在的我一无所有,但我相信,凭我的努力,一定不会让于慧跟着我吃苦。请你们允许于慧嫁给我,我会在3年的时间里证明,你们的决定是正确的。”张超信誓旦旦地说。

话已至此,于慧父母只能同意了他们的婚事。

婚后,两个年轻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住房,以张超家里的情况想在北京买一套房根本就不可能。于慧的父母不舍得女儿吃苦,主动拿出积蓄,给女儿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于慧名下,供两个人居住。

解决了住房问题,张超随即开始了他的创业计划。可是,创业需要本钱,没有启动资金,什么都是白搭。

张超的父母看儿子过得这么辛苦,觉得很内疚。老两口一商量,就把家里祖传的古董—一对花瓶找了出来,并且对张超说:“孩子,爸妈没什么本事,也帮不上你什么忙,这对花瓶是咱们家祖上传下来的,应该能值几个钱。”起初,张超推辞不肯拿,但是父母执意要送给儿子。张超只得收下了这对古董花瓶。之后,张超通过朋友,以这对花瓶为抵押,借了一笔钱作为启动资金。

拿到这笔钱之后,张超开了他的第一家小店。因为肯吃苦,脑子又灵活,张超的小店生意很是红火。仅仅3年的时间,小店已经发展得颇有规模,家里的经济情况也大为改善。张超很快就用开店挣来的钱将古董花瓶赎了回来,还扩展了三四个分店。这期间,于慧虽然没有参与到店铺的经营过程中,但是一直在背后默默支持着张超,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她都坚定地站在丈夫的身边。

然而,随着张超的生意越做越大,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他经常全国各地去出差,偶尔回趟家就是拿些换洗的衣服,匆匆忙忙又走了。这样一来,夫妻两人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少,感情也在逐渐变淡。

于慧虽然也听到过一些流言蜚语,但她告诉自己不要去理会。直到2012年6月2日下午,张超破天荒地提前回了家,并提出离婚,说自己对于慧已经没有感觉了。

张超的这番话让于慧完全蒙了,她独自哭了一下午,完全没有头绪。在家人的建议下,她只好来律所找我咨询。

正说着,于慧又哭了起来:“王律师,我真的没有想到张超会这样对我。结婚这么多年来,我为了照顾家庭没有找工作,现在他要和我离婚,还要带走一切,这让我以后可怎么活呀?”

我赶紧安慰她:“你不要太难过,如果你也下定决心要离婚,那么财产一定有你的一半,你不会一无所有的。”接着,我给她详细分析了一下原因。

【法律分析】

从于慧和张超的情况分析看来,目前一共存在的待分财产包括:婚后由于慧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子,当时价格是60万,现在已经升值到180万;婚后张超父母赠送的古董,古董当时的价值为18万,现在已经升值为80万;还有张超开的几家店铺,目前总价值在300万左右。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该规定,对于张超的父母赠送的古董,因为是父母在婚后赠送的,故而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将古董判归张超所有,张超是要按照古董的现价值80万元给于慧进行折价补偿的。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如果这个古董是张超婚前父母即赠给其个人所有的,那么这个古董的升值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自然增值仍然属于物主张超个人所有,配偶无权分配。

那么,婚后于慧父母出资给小夫妻购买的房子,是不是也应该跟张超父母赠与古董性质一样,属于对夫妻两个人的赠与呢?房子是不是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在这里要郑重地告诉读者朋友们,不是这样的。虽然同是婚后父母的赠与行为,但如果赠送的是房子,那么还是要跟其他物品区别看待,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而,该房产属于于慧个人所有,房子在这几年中因为房价上涨而导致其升值120多万,是房子的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于慧个人所有。所以如果夫妻离婚,这套房子是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关于张超经营的几家店铺,因为是婚后生产经营所得,而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双方另行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于慧从来没有参与店铺的经营,但于慧对店铺的权利不得因此被剥夺,这几家店铺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听了我的解释,于慧总算是稍微放心了一些,这样说来自己起码不会被净身出户,就此一无所有了。

于慧离开之后,我还一直关心着这件事儿。几天之后,于慧打电话过来,听声音心情还不错,她告诉我说:“王律师,我一直没有来得及去感谢你。那天回去后,我就和张超摊牌了,告诉他如果离婚之后财产会怎么分割。他明显犹豫了一下,我就赶紧好好劝了劝他,估计他自己掂量了一下利弊,也想起当初我们在一起奋斗过的苦日子,总算是想明白,决定不离婚了。这些天他也收敛了不少,在家待的时间多了起来。”

我一听,真是替他们高兴。我想,无论分到多少财产,于慧更在乎的还是自己的婚姻幸福。

律师支招

1.保留出资凭证并选择银行转账支付房款

虽然我在上面提到,如果是于慧父母出全资购买了房子供小夫妻居住,在离婚时,房子应该判归为于慧的个人财产。但我还是着实为于慧捏了一把汗,原因很简单,时过境迁、物是人非,于慧父母还有没有保留当初付款购房的票据?或者虽有购房票据,但是否能够显示出资人为于慧父母?因为在我常年办理类似案件中总结得出结论,往往出资父母要么没有保留出资凭证,要么是选择现金出资,无法证明实际出资人为父母。这个时候即使您聘请了再好的律师,也只能是束手无策了。在这里我要建议善良的父母,一定要选择最稳妥的方式—直接从自己的账户上将购房款打到开发商账户,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2.赠送物品有讲究,公证赠与协议不可少

任何父母在对已婚子女进行赠与时,一定要想好是赠送给自己子女个人,还是赠送给小夫妻两个。如果是赠送给小夫妻两个的话,你大可不必为赠与一事煞费苦心,送完了事。但如果是要赠送给自己子女个人的话,就一定要与子女在赠与之时签订赠与协议并公证,而且此事无需惊动子女的配偶,因此它不会伤及您与女婿或儿媳的“面子工程”。

赠与协议一定要写明:该财产赠送给子女个人,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读者可能会问,签了赠与协议不就得了吗?一定要公证吗,多麻烦?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日后如果小夫妻闹上法庭,那么公证完全可以说明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个人就是您的初衷。这样,即使小夫妻两个日后分道扬镳,对于爱子心切的父母来说,至少不会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