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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件”归类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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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与车辆归类过程中经常遇到“四件”,即零件、部件、附件和配件。目前的进出口税则中只有零件、附件、部件的列名,其中部件也只是在品目84.71项下列名有自动数据处理部件,注释中只规定了单独报验的零件、附件的归类,若遇到单独报验的配件及品目84.71以外的部件,归类就比较麻烦。

由于税则中一般只有零件、附件的列名,当遇到部件和配件时,须首先考虑该物是否可按零件、附件归类。也就是说,税则中“零件”的范围比实际行业中的“零件”范围要广。商品归类中经常遇到的零件、部件、配件、附件主要涉及第十六类的机电产品和第十七类的运输设备。

第十六类机电产品

零件归类

第十六类机电产品零件归类的主要依据是第十六类注释二,也涉及其他规定,具体归类步骤如下:

首先应判断所指零件是否为本类注释一和第84章注释一、85章注释一排他条款所列商品,若为排他商品,则不归入本类,须按排他条款归类。例如,数控车床用的硫化橡胶制“传动带”属于品目84.58所属车床的零件,但在第十六类注释一(一)中已被排除,故不归入本类,而归品目40.10;矿石输送机用的“传动链”属于品目84.28所属输送机的零件,同时属于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通用零件”,在第十六类注释一(七)中已排除,故不归入本类,而归品目73.15。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通用零件”,若为塑料制成的类似品,则应归入第39章;对于非“通用零件”范围内的机器零件,若为塑料制成且未被其他注释排除,则仍归入本类,不可按塑料制品归入第39章。

其次应判断所指零件是否为第84章或85章列名的商品,若为列名商品,则按列名归入本类相应品目。例如,作为内燃机零件的内燃机用“曲轴”在品目84.83有列名,故依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入品目84.83,不可按内燃机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09。实际操作中,常有人误将“曲轴”按内燃机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09,其归类依据是第十六类注释二(二),实际上,注释二(一)和二(二)有先后之分,前者优先于后者。

再次应判断所指零件是否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类所属机器的零件,若是,则与整机归入同一品目或指定的专用零件品目。例如,电冰箱用壳体是电冰箱的专用零件,依第十六类注释二(二)与整机归入同一品目84.18;内燃机用活塞是内燃机的专用零件,依第十六类注释二(二)归入内燃机指定的专用零件品目84.09。

最后应判断所指零件可否归入品目84.87(机械设备的零件)或85.48(电气设备的零件)。若用于本类机器的某个零件,注释未规定其不包含在本类中,也未在其他类中具体列名,且非专用于某种机器,则可考虑归入上述品目。例如普通车床用的手轮,既可用于车床,也可用于印刷机械或纺织机械,不具备专用性,可按未列名的机器零件归入品目84.87。

部件归类

第十六类中,仅品目84.71项下子目中列名有“部件”,主要是自动数据设备的部件。这些部件要归入品目84.71,还须满足第84章注释五(三)中的三个条件。对于品目84.71以外的其他部件,税则中既无列名又无相关注释,归类时可考虑按“零件”归类,例如电动机作为空调器的部件,在税则中同时又视为零件,在品目85.01有列名,故依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入品目85.01;压缩机作为电冰箱的部件,在税则中同时又视为零件,在品目84.14有列名,故依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入品目84.14。

附件归类

第十六类中,列名有“附件”的品目主要有品目84.43、84.48、84.66、84.73、84.86和85.22。其中品目84.48所称附件通常是指不构成机器不可分割的部分、可以调换且须经常更换的设备部件,例如因迅速磨损而需更换的附件,或是因工作改变而需调换类型的附件;品目84.66所称机床的附件是指与这些机床连用的辅助装置,如用以改进机床并扩大其工作范围的可互换装置、用以提高精确度的装置、对机床主要功能起某种伺服作用的装置;品目84.73所称附件是指可互换的零件或特定装置,这些装置安装后,可使机器适于进行某种特定操作,或进行某种与机器主要功能相关的伺服操作,或是扩大其操作范围。

配件归类

“配件”在税则第十六类中既无列名又无相关注释,所以实际归类时可考虑按“零件”归类。例如,申报为挖掘机的配件,其实是挖斗,应作为挖掘机的专用零件归入指定的零件品目84.31;申报为车床的配件,其实是各种车刀,属第十六类注释一(十)排他的商品,应按机床的可互换性工具归入品目82.07。

此外,已具有整机特征的不完整机器不能作为零件单独归类,而要按相应的整机归类。例如,缺少电动机的手提式电动工具,仍按整机归入子目8467.2,不得按零件归入子目8467.9;事实上的一套零件,即便是为便于运输而未曾装配,也应按相应整机归类,不可作为零件单独归类。有时某零件从行业角度看属于机电产品零件范畴,但其整机不在第十六类注释五所规定的“机器”范围之内,则不可归入第十六类。例如,保龄球设备所用机器零件不可归入第十六类,应归入品目95.04。

第十七类运输设备

零件及附件归类

运输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归类,依据是第十七类注释二和注释三。第十七类注释二所列不包括的零件及附件,都不归入本类,一般归入第86-88章的零件及附件,且须符合如下条件:

不在本类注释二所规定的不包括的货品范围之内;

须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86-88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

此货品在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内没有更为具体的列名。

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的零件及附件,应依其主要用途归类。例如,第84章所列移动式机器如挖掘机使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与第87章所列卡车使用货品几乎完全相同,但其主要用于卡车,应归入卡车零件及附件类。

另外,可归入第十七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应依其主要用途归类。例如,某些零件及附件如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可适用于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多种运输工具,应归入与运输工具相对应的零件及附件品目。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七类注释二(五)中,排除掉的商品只有品目84.01-84.79中的机器、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84.82中的物品,以及仅用于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的品目84.83中的物品。用于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以外的品目84.83中所列物品,均未在排除范围之内,如汽车底盘用的传动轴(不属于发动机用传动轴)就归入本类品目87.08,而非品目84.83。

部件归类

用于运输设备的常见部件可分为两种:一是第十七类注释二排除的商品,二是该注释未排除的商品。只有后者才能归入本类。例如,汽车用点燃式内燃发动机,在第十七类注释二(五)中已排除,所以不归入本类,须归入品目84.07;汽车用变速箱,未在第十七类注释二中排除,且符合第86-88章零件及附件规定中的三个条件,所以按车辆的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7.08。

配件归类

配件在税则第十七类中既无列名又无相关注释,实际归类时可考虑按“零件及附件”归类。例如,申报的汽车配件,其实是制动器所用的已装配的摩擦片,应按机动车辆的零件归入品目87.08;申报的摩托车配件,其实是摩托车所用的汽缸盖,属发动机的专用零件范畴,应归入发动机专用的零件品目84.09。

零件归类误区

通用零件误按专用零件归类

通用零件是指第十五类注释二规定范围内的货品,其在第十六类、第十七类和第十八类的注释中均已被排除,也就是说,这些零件即使专用于第十六类至十八类的机器、设备、装置,也仍须归入第十五类的相关品目。例如,汽车悬架专用弹簧虽是汽车专用的零件,却是第十五类注释二所包括的通用零件,也是第十七类注释二(二)已排除的商品,不能按汽车零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73.20。

专用零件误按材质归类

归类过程中遇到铸件、锻件、钢管、支架等结构较为简单的零件时,或许会考虑按材质对其进行归类的可能性。实际上,归类时应严格依据注释,若商品未在注释中排除,则不可随意按材质归类。如叉车用支架,虽结构较为简单,却已有专用性,叉车为品目84.27中的商品,且在第十六类注释一和第84章注释一中均未被排除,所以叉车用支架应视为叉车的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31,不可按材质归入第十五类。

具有专用性的零件必按专用零件归类

有时,具有专用性的零件不一定按专用零件归类,它们或许是注释中已排除的商品,或许是品目中已列名的商品,判断的关键在于商品的基本特征是否已在其他品目中列名。如摄像机用平台座,其主要功能是旋转和倾斜镜头,似乎应按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5.29,但从结构上看,它由两台6瓦直流电机组成,且两台电机构成了组合商品的基本特征,而直流电机是品目85.01已列名的商品,因此应将其归入品目85.01。

未列名的零件一定归入“其他”子目

商品名称不可作为归类的全部依据,有时还须结合商品的结构、工作原理、用途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未列名的商品不可轻易归入“其他”子目。如方向盘金属支架未在品目87.08项下列名,似乎可归入子目8708.9999,其实此零件属转向盘的零件范畴,应归入8708.9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