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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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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农业教育亟待加强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受传统偏见的影响,本来就处于弱势的高等农业教育进一步呈现出了被削弱的趋势,一是许多农业高等院校合并为综合性大学后,农科类教育受到削弱,二是农科类高职教育也在职业技术学院的整合或专升本的热潮中被削弱。

笔者认为,高等农业教育走弱的态势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是不相适应的,高等农业教育的前景堪忧。要改善这种局面,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国家统一制订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人才规划,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直接从事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激励政策;二是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优先发展教育”的理念,会同教育部一起制订加强农业高等教育(含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支持措施;三是发挥高等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在每个省(市、区)的1-2所涉农高校建立现代农业(如设施农业、畜禽规范化养殖等)实训基地,承担培训农村适用人才的任务,同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四是切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学科的布局上向农业领域和涉农高等院校倾斜,增强它们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建设新农村,人才是关键。为大局计,为长远计,高等农业教育亟待加强。■

(金道超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大学副校长)

对高职院校的

评估要全面

近年来,一些部门加大了对高校的评估力度,高校每隔几年就要迎接一次上级主管部门的全面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而且要亮牌公示。评估的初衷是好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对高校的发展与建设起到督促作用。

然而,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职高专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是学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主要是技能教育,其市场性更明显。

当前,绝大部分高职学院是定位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的蓝领学院,《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也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明确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些客观事实和政策导向,无疑都在强调人才培养的技能性和市场性。

因此,一所高职学院的办学水平如何,理应由用人单位、市场需求去评价,而且市场需求的复杂多变又需要高职院校灵活办学。如果仍然用计划经济手段,以多年不变的指标体系去评估高职院校,显然不合情理。这必将阻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与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实际上是相悖的。■

(刘迎霞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黑龙江省工商联副会长、哈尔滨翔鹰集团董事长)

适当控制研究生教育规模

自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发展神速。无论是招生规模还是办学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金字塔顶端的研究生教育,也得到了飞速发展。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一大批硕士、博士、博士后走出校园进入社会,大大提高了国家急需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伴随着大量高端人才进入社会,一些人才密集型机构,如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相继人才饱和,虽然尚未出现博士求职难的局面,但社会渴求高端人才的热情开始降温。若按目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速度,是否会在几年之后出现研究生过剩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发展过快,必然伴生若干问题。为了争取有限的教育资源,学校之间的攀比竞争异常激烈,都想升级成综合性大学、都想办成研究型大学,于是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也要上。同时,研究生教育的迅速扩展,也成为某些学校和教师承受不起的负担。比如说,一个导师带几十个研究生,需要大量的研究经费、大量的研究课题、更需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如果满足不了上述条件,势必降低教学质量,甚至误人子弟。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暂停对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的审批,对已有的培养点进行清理,评估教学质量,重新核准其招生规模,并对已有培养点的宏观布局作出统筹安排;二是明确限制教师每年培养学生的数量,对于各方面都非常突出的导师也要设定一个上限,没有重大课题和经费支撑,缺乏研究条件的教师更应量力而行。也不应该把带研究生的多少作为考核或者评比的指标,而应该把培养创新型优秀人才作为追求的目标。■

(白世伟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化解高校债务危机的财政政策选择

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已具相当规模,但部分高校负债较多,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还清债务、充实内涵,并最终实现在较高入学率基础上的平衡运行和水平提升。

化解高校债务危机,政府自然首当其冲,但这种责任也只能是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有限责任。具体来说,在摸清全国高校债务情况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将高校所欠银行债务适时、适度地转变为由政府贴息,由高校逐年清偿的中长期贷款组合。对于政府来说,这种因贴息而产生的财政压力不会很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贴息有利于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继续推动高校均衡发展,同时此举也有利于各方在合理利益范围内参与高校事业发展。

笔者以为,清偿宿债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补助制度。该制度应由中央财政托底,以生均年度补助为基础。起步阶段标准可以低一些,以后视社会情势和中央财政能力每五年,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调整。建立这样的制度,其近期目标是增强高校清偿既有债务能力,其远期目标则在于提高高校的自我改造能力,包括适度规模的扩张能力,尤其是内涵提升能力。

同时,还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式,如减免高等教育事业的部分税费和适量发行国债。近年来,各高校的投资主要用于征地、教学场地等基础建设项目上,其中四成左右又以各种税费的形式返回政府,成为政府的一种政绩收益。政府既然鼓励高等教育事业加快发展,这一部分税费完全应当免收,须知减免教育事业税费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且其所涉及的领域也并不局限于基本建设一个方面。至于适量发行高等教育国债,此举虽带有较为浓重的中国特色,但一则国内居民储蓄相当丰裕,债源不成问题;二则现在银行利率比较低,居民有购买国债的内在需求,所以此举是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国债的分配与使用方式应当注重制度创新。■

(唐辉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湖南理工学院教授)

教育评估体制应进一步深化改革

近十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中广泛地使用了教育评估这一手段。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当社会第三部门――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全时,当学校面临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初期,政府统一制订涉及教育管理、学校办学各个环节的管理标准,有利于尽快统一认识,形成规范,并通过评估来检查实施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完善,我们发现无论是学校、还是基层部门都普遍反映,现在评估过多过滥,对学校办学秩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诸如,来自各级教育部门的评估种类繁多,包括办学条件、教学过程、课程改革、示范性等;同一类评估由于归口管理不同又产生评估交叉,比如标准化农村初中建设与九年一贯制建设、文明校园与校园环境艺术化、高校专业评估与示范专业评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与博士、硕士点评估等。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国家法律、法规在教育评估方面的空白,也有传统教育管理方式中以“管”为主的观念,还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和对政府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认识不足,造成“错位”、“越位”。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在教育行政系统全面开展对《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二、开展一次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评估的项目和实施主体的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评估,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开展的教育评估活动进行清理,摸清底数;三、积极发展为教育服务的中介组织。无疑,随着清理工作的深入进行,政府在教育评估工作中会慢慢淡出,势必要有另外的社会组织来开展此类工作;四、加强教育评估管理的立法步伐。在国家有关教育的立法过程中,要把教育评估作为重要的内容,明确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让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中介组织、学校有法可依,明确各自责任,用良好的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贺 十届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大连市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