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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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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办理属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委主任对本委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本委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该机构实施首问负责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设立发改委服务窗口作为本委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的窗口(下称办事窗口),配备一名熟悉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办事窗口业务归口办公室协调管理。办事窗口人员为办事窗口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如有变动,须指定新的首问责任人,并在当日报送市审批办。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电来函及前来咨询、申请办理属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窗口人员要主动向管理相对人提供办事指南,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示范文本,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

(二)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将受理信息录入办证大厅数据库后出具受理承诺件回执。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要退回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负责将受理事项的信息录入我委数据库,并出具首问负责人意见。

(四)负责将本委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负责本委承办机构在办理事项时的超时预警,将可能出现办结超时的情况及时向承办机构发出预警,并向办公室通报。

(六)负责将受理事项材料于收件当日送回委内办公室。

第五条受理事项办结后,办事窗口首问责任人应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在本委投资科设立发改委首问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内,首问服务窗口原则上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值班,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委办公室代为履行职责。

首问服务窗口接待来访人员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来访人员。

对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且属于本部门的事项,要耐心解答来访人员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

对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本部门的事项,要及时将来访人员引领到相关责任部门处。若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在且联系不上,来访人员提出要求,应将相关责任部门的办公电话提供给对方,或将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拟办事项等资料进行书面记录,并负责尽快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对责任不明确或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并答复来访人员。

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人员做出解释。

(二)负责将办事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本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市政务信息网市发改委网站。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第八条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来访人员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办事机构地点,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本委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信息,应当在本委主要办公场所和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立首问责任人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办结后,须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首问责任人服务质量做出或优或良或差的评价。对优的评价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奖励。对评价为差的,要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人事教育科根据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本办法。

第十二条下列表格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

(一)《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

(二)《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

(三)《电话记录本》;

(四)《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

第十三条对本委内设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参照本办法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本委人事教育科或者*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