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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环节的附条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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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条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做出附条件不决定,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该项制度。实施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体现出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互交融。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毕竟是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如何用好检察裁量权并实现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值得思考的。笔者就附条件不的概念、现实意义、原则进行了探讨,并对检察机关如何操作附条件不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附条件不制度;概念;现实意义;原则;实践操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71-02

一、附条件不的概念和现实意义

附条件不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设定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在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考察。附条件不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真实践行,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促进和润泽,有着丰富、深厚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现实意义。

1.有利于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该制度可使犯罪性质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从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感染”。通过非刑罚手段矫正其不良行为,切实有效地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正确的引导,为未成年犯罪嫌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一定的条件和时限,让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不仅在物质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抚慰了被害人。

2.有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附条件不制度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补偿,使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产生期待和感激,从而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履行义务,真心悔过,不仅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同时促进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为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或恢复原状提供了实现的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二、附条件不适用的原则

所谓的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是做某件事或解决某个问题或在某个领域里不能离开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附条件不也有它的原则性规定:

1.法治原则。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做出处理时必须严格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随心所欲。对于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也是一样,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确定对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

2.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这一原则要求执法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办案失误。在实施适用附条件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

3.维护刑法目的的原则。刑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不依赖严刑峻法。附条件不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非刑罚的措施,通过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和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这并不是一味要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刑法的权威在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只有通过惩治犯罪行为来满足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公正感,使人们相信法律和司法,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所以在适用附条件不制度时,要防止对实现刑法目的的削弱。

4.效率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处理的效率对实现公平正义有重要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既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也要兼顾适当的效率性,在适用附条件不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对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降低诉讼过程给他们带来的损害。

三、附条件不制度的实践操作

在理论上搞清了附条件不的概念、现实意义和原则的基础上,那么,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制度的执行者,怎样实施该制度呢?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严格界定附条件不制度的主体范围和适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适用主体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同时必须具备三项条件:一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是符合条件,并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有悔罪表现。

2.规范附条件不制定适用的实际操作。开展适案调查。由承办人对案件是否符合不附条件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应注重以下五方面:①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最基本的条件。②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还是酌定不条件,以及适用刑罚是否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定要注意区分是酌定不和附条件不适用的条件。③社会调查。认真审查案卷,结合实地走访,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和原因、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充分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品行。④听取意见。案件承办人在提请附条件不考察决定前,应当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同时应当听取辩护人、侦查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加强沟通和交流,争取达成共识。重点审查被害人是否接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⑤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等)取得联系,了解是否有人监管,帮教措施能否落实,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矫正。

3.严格遵守审批程序。①集体研究决定。案件承办人通过立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承办部门会议、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等,最终由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同意适用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附条件不决定书。②附条件不的公开宣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决定书时,要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法定人、帮教人到场。将附条件不的条件、期限、后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他们。③考察帮教情况。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考察决定后,案件承办人要负责考虑并落实其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要定期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派出所、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考察帮教情况,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执行矫正行为的情况。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帮教人以及邻居、朋友的相关意见,及时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尤其要注意如何解决流动人口涉罪未成年人与城市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平等适用与保护的问题。④最终处理。在考察期内,若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终止附条件不程序,对其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考察期满,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认真学习,完成各项规定义务的,说明其有悔改表现,案件承办人应依法提出相对不的处理意见,并报部门、检委会讨论,由检委会做出最终决定。⑤司法监督。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侦查机关对附条件不案件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结果;一旦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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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宏耀.裁量权的制度化建构[J].人民检察,2007,(7):14-15.

[3]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9):511.

作者简介:陈维维(1983-),男,安徽安庆市人,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