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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介绍美国、丹麦和瑞士应用于医药领域中的价格指数研究进展。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对美国、丹麦和瑞士三国的医药价格指数研究文献进行深入剖析,并归纳要点。结果与结论:西方国家的医药价格指数发展趋于成熟,理论与应用经验丰富,对我国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医药价格指数;价格指数编制;限定日剂量价格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37-02
价格指数是用来反映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和变化幅度的经济指标。编制价格指数的根本目的是为政府及其他价格指数使用单位正确分析经济形势,制定工资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等经济行为而服务。本文以美国、丹麦、瑞士三国为案例对象的重点研究医药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应用情况,为我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1 美国医疗价格指数研究
美国消费者物价指数类中的医疗保健商品和服务简称医疗价格指数,它分为医疗服务需求方和医疗服务供给方两大类指数,如图1所示。
美国MCPI把38个地区的13个项目组(item strata)价格指数按照一定的权重综合而成。权重计算基于消费者支出调查(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CEX)的数据,即38个地区的居民因购买一个项目组的项目而引起的年花费。Culter, Mark发现每年重新确定权重比通过不同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价格指数的影响更大,加之医疗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医疗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方式等变化非常迅速,因此权重必须及时更新。医院服务项目的信息来自于医院的真正的账单及保险者和医院的合同,信息包括支付者,诊断和支付方式,这就意味着可以得到交易价格而不是价目表价格。为了提高了样本的及时性和代表性,除了每4年轮换药店和项目一次外,已经存在的店内(零售药店)处方药每两年轮换一次。美国劳工部在统计CPI时,会同时统计各项居民消费类目的详细支出类别价格指数,并公布在美国劳工部官方网站上。图2是2013年8月美国城市居民有关医疗服务的具体类别价格指数(以1982至1984年的平均价格为基期水平)。
2 丹麦药品价格指数研究
2.1 基于DDD的价格指数
在基于DDD的价格指数中,依据药品间的可替代性对各个药品进行分组,反映平均医疗价格的变化。在此基础上,丹麦药品管理局计算出各组仿制药的平均价格。每个组别中药品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可比的剂型、作用强度和效果,使得相互替代时更加公平。通过计算DDD的单位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的代表价格,平均包装价格的变化。它可以用来表示单位DDD的平均治疗费用。所以,当给定指数与其他时期指数比较时,可发现单位DDD的平均价格是增加或减少。该指数可以体现出新药引入对市场已有药品的影响,包括仿制药和平行进口药。但此计算方法并不能确定平均治疗价格的增加是否由以下因素引起,包括药品价格上升,消费结构的改变(例如群体需求从昂贵药转向更便宜的替代药品)以及新药的引入。之所以不能确定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因素造成的影响不能完全分离开。
2.2 基于包装的价格指数
独立包装(及其数量)构成了基于包装的价格指数。对于特定的包装,其权重根据已经售出的包装数量而制定。该指数反映了包装价格的变化。因此,上述提到的变化(消费结构的变化,新产品的引入)不能通过该指数得到体现。一个新药只有当在市场上存在2个统计周期后,才能被纳入到指数计算中。并且价格的变化仅仅应用于独立包装(依据包装的销售比重来确定权重)。
2.3 价格指数计算方法
丹麦药品管理局根据洛氏指数计算药品价格指数。这种方法以上月的价格作为参考,同时以过去12个月的数据计算权重(按年度计算)。为了使时间上具有连贯性,当前的价格指数与上月的价格指数联系起来,并且以2005年为基准年。
指数计算的数据源于私人制药企业向医疗产品数据注册中心提交的报告,包括出售给个人的专利药以及新经销商非处方药的销售额。除了计算每月的价格指数外,药品管理局也计算全年的价格指数。使用DDD价格指数时,药品按可比性分组,因此计算得出的指数与先前有所不同。此前,DDD分组取代了可替代药品分组。DDD分组明显增加了组别数,而并不是所有的药品都能找到替代品。因此,这两种分组方式并不具备可比性。图3是丹麦药品价格指数的具体数据,数据来源为丹麦药品管理局数据统计网站,可见国内药品价格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3 瑞士药品价格指数研究
3.1 原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不足
瑞士先前的指数编制方法计算出的药品价格指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呈下降的趋势,而这明显与健康支出上升趋势相反。如图4所示:
专家认为,指数间巨大的差异已经很难单独用药品消费量增加来解释。并且,他们认为期间内引入昂贵的新药与价格指数的走势完全相反。在2005年CPI回顾咨询会议上,批评者认为现有的计算方法只记录了现实价格中的降低,因此药品价格指数低估了实际药品价格的变化。从药品获得的税收中,有三分之二来源于所谓“特别目录”中的药品,这一目录由政府编制,并且目录中的药品由健康保险买单。当药品进入该目录后,其价格由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Federal Office of Public Health, FOPH)制定,且制定价格的政策较为宽松,并且维持到专利期后(或者降低其他可能的同类竞争产品价格)。这些药品占了药品价格指数观测样本中的大部分。原先的方法完全忽视了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以及对改进产品的影响,例如仿制药会使原研药的价格降低,同时也会导致改进产品获得更高的市场保护价。此外,原有的价格采集方法仅针对固定的包装单位,当引入新包装单位或剂型时,也可能会使价格更高。
3.2 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改进措施
目前,在瑞士药学协会(Swiss Pharmacists' Association, SPA)的协助下,已经设计出一个能更好的反映产品更迭的模型。该模型针对药品的活性成分和治疗分类,将相似药品归纳到同一组,并且以标准质量和数量单位定价。基本的数据每月从药剂师和药品批发商处获得。除了公众支付的现期价格,SFSO还使用季度销售数据进行计算(用过去三个月的销售量乘以现期价格)。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新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或者包装以活性成分分类,并纳入到相应的指数计算中。只要它们满足一定的分类标准,单个产品可以随时纳入到对应的指数计算过程,或从中剔除。理论上该模型可以对所有数据进行计算。然而实际的数据项目超过16,000个,相对来说数量巨大,因此需要做出适当的限制。年度治疗和活性成分目录是一个粗略的界限。最近12月累计销量较低的产品被排除在目录之外。有关测算显示该目录可实现以市场上1/5产品的计算结果,代表药品市场55%产品的销售状况。用这种方法(具有同种活性物质和治疗效果的药品归为一组)确定的各组数量和权重在全年的计算中保持不变,并且在计算矩阵中构建出标准化的计算单元。每种药物单位的平均价格被认为具有“代表性”,因为其是通过计算各单元的产品在一季度内的价格信息综合得到。与消费者物价指数类似,这些指数运用几何平均和年度累计销量确定的权重,来计算各层级药品价格指数。
4 结语
美国、丹麦与瑞士三国的医药价格指数是在具体国情基础上编制的,研究内容较为丰富,在指数编制及信息运用中与国民需求相契合,实际应用也较为成熟。在我国搭建医药价格指数,建立内容丰富、操作可行的医药价格指数体系是前提,并且一定要遵循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原则。在编制价格指数的过程中,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尤其是代表品选择、权数确定、质量调整等核心问题。价格指数的应用已趋于成熟,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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