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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主要特征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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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美国对华反补贴已经成为中关贸易之间仅次于反倾销的第二大贸易摩擦,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中有一些值得我们注意和分析的现象。针对2008——2011年期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的所有20起终审案件,搜集并整理了案件的相关资料,从中梳理出了美国对华反补贴终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这些案件所呈现出的主要特征,认为我国在面临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应积极应对,政府部门应不断优化税收优惠形式,充分发挥其公共资源管理的作用,从多方面提高应诉反补贴的能力。

关键词:反补贴;双反调查;反补贴终审案件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2—0131—03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快速增长以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加剧,中美之间的贸易磨擦时有发生,美国对华反补贴已经成为中美贸易之间仅次于反倾销的第二大贸易摩擦。总体来看,美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5—2003年,这期间由于我国还不被大多数国家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而免遭反补贴调查;第二阶段是2004—2006年,这期间由于我国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加拿大和美国都有对华反补贴的调查,其中美国1起;第三阶段是自2007年起至今,这期间中国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仅2007—2008年期间美国对华发起了13次反补贴调查,已有8起作出了终裁,并且有7起是肯定性终裁。

本文针对2008—2011年期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的所有20起终审案件,搜集并整理了案件的相关资料,从中梳理出了美国对华反补贴终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这些案件所呈现出的主要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几点建议。

一、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及其终审案件的总体情况

在美国,反补贴调查可以由有关利害关系人提起,也可以由商务部自行提起。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首先由商务部进行初步调查,以便决定是否受理该项申诉。一旦商务部决定进行反补贴调查,其整个过程经历5个阶段:(1)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步裁定,裁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害;(2)由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裁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有接受补贴的事实,并确定其补贴的幅度;(3)由商务部就接受补贴作出最终裁定;(4)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造成重大损害作出最终裁定;(5)如经调查确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给美国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害,商务部即可下令对该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由此可见,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的案件商务部可下令征收反补贴税。2008—2011年美国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终审案件达20起,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化工、冶金、造纸、机械、纺织、金属制品、建材和轻工等8个行业,所有案件的终裁结果都是肯定性的损害存在认定,其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二、美国对华反补贴终审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美国对华所有反补贴案件均采用“双反调查”

在美国对华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即反倾销诉讼不一定会引起反补贴调查,但反补贴诉讼却必然会有反倾销调查,这就使得所有20起反补贴案件,最终全部都使用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合并调查,即“双反调查”。“双反调查”引发的质疑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这一前提;第二就是“双反调查”中存在重复计算。

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打破其“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而另一方面,在反倾销领域美国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众多的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多以替代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80——2008年,在美国对华启动的138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14起案件没有合适的替代国,使用了可获得的最佳数据进行计算,在其余的124起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使用过19个国家作为替代国。

替代国制度和反补贴法的并用导致了重复计算。在反倾销领域,美国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正常价值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价格比较,采取中国的正常价值按被替代国价格计算,使得国内补贴对正常价值的影响(普遍地降低了国内正常价值)被忽略,这使原本国内补贴系统内的自我调节功能丧失。一个很典型的案件就是2009年9月18日,在“河北兴茂轮胎公司诉美国商务部”案中,中方获得胜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以下简称CIT)认定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采取“双反调查”确实存在重复计算,CIT认为DOC应放弃适用反补贴法或采用新的税率计算程序和规则。

(二)美国对华反补贴涉及行业比较集中

目前,美国对华的反补贴涉案行业主要集中于冶金和化工,反补贴终审案件中冶金产品的反补贴案件为9起,占总数的45%,居首位。化工行业产品4起,占20%。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钢铁产能使用率在近几年一直比较低,2008年平均产能利用率为78.71%,2009年为45.24%,2010年为70.20%,相比2006年85%左右的正常利用率,美国钢厂的产能利用率呈下降趋势,而我国对美国的钢铁贸易顺差一直都比较大。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美出口的钢材品种过于集中,由于美国对中国热轧板卷、中厚板和螺纹钢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中国上述3种主要出口产品出口美国受限,导致中国钢材出口美国的品种主要集中于线材和钢管,这一点从反补贴终审案件中可见一斑。

(三)美国对华反补贴终审裁定的反补贴率普遍奇高

在20起反补贴终审案件中,有15起案件都出现了超50%的反补贴率,占了75%,最高的反补贴率达到了615.92%。造成超高的反补贴率的原因很多,比如很多企业被认定的反补贴项目多达十几项,但同时笔者也发现,大部分超高反补贴率都是针对反补贴案中的个别公司,而这些公司在反补贴诉讼中基本采取消极态度,不配合反补贴诉讼的调查。CIT和DOC在调查中一贯坚持采用最不利于被调查方之推论的原则,因此这些不配合的企业容易受到惩罚性的反补贴率。比较典型的案件有:2008年美国对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补贴案中,CIT在调查初期向涉案的多国出口商寄发调查问卷,唯有中国企业没有任何回应,同期被调查的4个出口国(中国、韩国、土耳其和墨西哥)中,中国并非是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最终只有中国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

(四)被认定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众多

从表1中可以看出,每起被诉案件都有多项被认定为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被认定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税收项目优惠;(2)优惠贷款;(3)低价提供基础投入和原料投入项目;(4)国有企业补贴项目;(5)地方性补贴项目,等等。

第1项税收项目优惠中关于出口补贴,SCM明确规定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补贴。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率中完全退税的包括船舶、数控机床、航天航空器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部分退税的包括除高附加值产品和资源类产品以外,其他所有的出口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主要集中在资源类产业,2007年国家更明确把这个范围确定“二高一资”。因此,美国对我国认定的超额出口退税是不符合事实的。

有关税收的减免,美国认定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违背了SCM关于进口替代补贴的规定。另外,还认定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违反了SCM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根据SCM第3条第b款和第3条2款,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规定,其优惠条件都是以购买国产设备为前提而非进口货物,因此属于SCM中禁止性补贴。而以出口实绩作为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税收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扣除产品的价格,造成进口国内的同类产品在与受补贴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紊乱,的确构成了SCM中的禁止性补贴。

第2项优惠贷款和第3项低价提供基础投入和原料投入项目也经常被调查,分别被认定为SCM第1.1(1)款“资金直接转移”和第1.1(3)款“政府物资提供”。造成这一认定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商务部多次在其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使用了“替代基准”,如复合编织袋案、标准钢和薄壁矩形钢案以及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项目。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认定是由于我国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而使美国采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adversefacts available)”作出了不利认定。

三、反补贴终审案件给我国的启示

上述反补贴终审案件所反映的信息提示我国企业和政府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一)企业应积极应对美国对华反补贴初审和终裁的各个环节

首先,认真研究和填写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研究每个问题的意图,带有技巧性的去填写,具体内容包括补贴的概念、反补贴率的计算方法等。在回答问卷的时候,一定要证明补贴是否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企业是否得利益以及专项性这三个要素。另外,需要注意与涉案各方的信息沟通与协调,以避免相互之间提供信息的混乱。

其次,重视最终损害调查阶段的最后机会。该阶段更加重视来自诉讼企业之外的信息,而且也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和处理这些信息,因此是反补贴诉求,避免付诸关税的最后机会。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参与最终损害调查问卷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聘请熟悉贸易补救法规的经济学家做顾问,参与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损害的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和专家顾问的作用,认真研究审核诉讼企业提供的信息。诉讼企业提供的许多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只有签订了行政保护法令的律师和专家顾问才能接触。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终损害调查阶段作出肯定的裁决,企业对裁决不满意的话,就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我国目前可以争取的最好方法。

(二)政府不断优化税收优惠形式,以扶持型间接税收优惠取代直接的减免税

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是我国税收优惠特别是涉外税收优惠的特点。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善,我国应适时调整税收优惠的范围,转移税收优惠的重点,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有所体现。在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考虑逐步向间接税优惠转化。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还主要以直接税收优惠为主,具体表现为直接减免税额等,这样的优惠政策其负面效应体现的越来越明显。而扶持型的间接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投资抵免等方面,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避免招致较多的反补贴调查,更适应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需求。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资源,提高企业应诉反补贴能力

反补贴调查的矛头虽然未直接指向政府,但调查针对的是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政府掌握着更多的补贴信息和应诉的公共资源,因此理应承担相关的应诉责任,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利用谈判与磋商机制,积极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在配合调查国调查时,要积极申辩,争取对本国有利的最佳结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国内产业的损失;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由各主管部门组成的应对反调查的联席会议制度,即企业受到反补贴调查时,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就联合起来和企业共同来认真填答问卷,同时接受实地核查,积极帮助企业应对。2011年10月13日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获得“双零”关税企业的裕华木业的经验已经说明,企业自身团队的通力合作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在应对反补贴调查方面是有效的。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危机后中国应对国际反补贴的会计政策研究”(编号10BJL014)资助,研究方向:公司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