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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激励导向的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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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不仅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企业年金服务,而且在吸引优秀人才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和优化配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价值。充分挖掘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激励导向功能,优化设计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制度,将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激励导向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激励导向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运作模式研究》(编号:2013-GH-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5日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及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从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雇主(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向员工精心设计富有吸引力的企业年金保障项目,对吸引人才、稳定员工队伍、激发员工积极性、套牢企业核心人力资本等发挥着良好的作用。

一、年金集合计划:中小企业的现实选择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现实问题。由于可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数量较少,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而言,没有很强的吸引力,难以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中小企业的人员有限,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通常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等等。这些现实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如何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这些问题呢?一个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小企业较为密集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举办年金集合计划,这样做有以下优势:

(一)年金集合计划能有效降低单个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使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变为现实。区域性的多个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不仅体现在受托人的联合上,更体现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合并上,它是一种成形的标准化产品,将原本由多个企业分散承担的受托人义务由一个专设机构(企业年金联合理事会)全权负责,减少了许多重复运作的环节,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后,只需填写必要的申请表,就可以开始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而且还不需要专门抽调人员负责从企业年金计划设立到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解决了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方便。

(二)年金集合计划通过将同一地区多个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大规模资金。这样以来,不仅提升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市场谈判地位,使得企业年金联合理事会能以较低的管理费率聘请到相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其服务,而且还拓宽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投资管理人分散投资,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增大,投资管理人在对投资工具的选择上将更加灵活,有条件投资那些资金门槛要求高但收益率也较高的金融工具,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三)在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运作模式下,企业一旦破产,计划随即终止。但是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运作模式下,一个企业的破产只意味着该企业的缴费终止,并不会影响整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正常运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受托机构继续保管破产企业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直到这些员工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从而避免了因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而给企业年金计划造成的致命打击。

(四)参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中小企业是通过地域联系起来。受相同地理环境的共同影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相同的地理环境有助于各个企业在建立年金集合计划以后,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员工需求,制定适合当地特色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激励作用分析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作为中小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长期有效的激励途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发现,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增加了中小企业员工对将来的安全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它不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而且对员工也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手段,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中小企业的员工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

(一)建立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中小企业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中小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时,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岗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岗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员工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在中小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三)通过年金集合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中小企业中的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即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

三、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障碍

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在中小企业吸引人才和稳定高素质员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上还存在许多障碍。

(一)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缺乏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吸引力。例如,一家200人左右的小型企业,每年的年金基金规模在100万元左右,如果受托人按受托管理费最高限额0.2%收取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用只有2,000多元,而基金管理机构的成本太高,要花费4~5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开户和投资准备,直到企业年金基金投入运作,这使得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积极性。

(二)缺少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中小企业积极性不高。由于缺乏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吸引力,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很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中小企业的人员有限,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通常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三)中小企业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年金基金投资受限。首先,投资渠道有限,在基金投资方式上大多选择存银行、买国债等,或者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所得收益有限。如果投资股票市场,则需要建立单独的委托投资计划,但建立单独委托投资计划的流程相对繁锁、管理费率相对较高;其次,由于单个中小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也难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分散风险。

四、基于激励导向的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策略

发展适合中小企业参与的年金集合计划对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整体覆盖面,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实现中小企业人力资源计划的“金手铐”作用,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挥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发展中的作用。利用金融机构对于企业年金市场利益的追求来推动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与发展,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制度发展的关键。为解决受托人“空壳化”问题,可建立受托人“捆绑模式”,即在选择集成信托作为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选择模式中,将受托人和年金市场的其他角色捆绑在一起。这种集成信托计划将有效解决受托人实际地位偏弱的情况,让外部受托人有更多的动力来设计多样化的集合年金产品,从而使集成信托计划对中小企业更具吸引力。另外,通过托管银行的密布营业网点对中小企业进行集合年金计划的宣传,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策略。

(二)健全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相关法规。要尽快出台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集合年金的监管规范,明确各监管主体的地位及监管职责。同时,完善与集合年金计划密切相关的其他法规。例如,放开受托管理费率的限制,使受托人的收益与所承担的责任相符合;制定有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规则、机构准入规则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执业规范。此外,提高企业年金法规的立法层次以避免各部门的立法冲突也是必要的。

(三)制定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统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规范和统一各试点地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税收优惠率,将避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水平相差过大的局面;其次,提高税收优惠水平可参照西方国家普遍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即对企业、员工缴费和年金资产投资收益免税,在员工待遇领取环节实行差别税率,降低部分中低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率。

(四)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监管体系。一是成立专门的、独立的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起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划分各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二是严格设置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准入门槛,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促进基金规范化运作;三是加强委托人对集合年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成立由中小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的委托人联合会,在联合会中引入专业人士,共同实行对受托人等集合年金管理机构的有效监督。当然,企业年金的私部门性质决定了其政府监管不能干扰企业年金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外,监管体系的完善还依赖于企业年金市场运营主体“声誉激励”机制的建立和独立中介机构外部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强化。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倩.我国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运作模式及发展策略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2.

[2]宋清,丁少群.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改革相关问题的探讨[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2.

[3]代李香.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制度研究综述[J].知识经济,2013.17.

[4]苏卫东.集合计划助力企业年金市场迈入“双轮”驱动时代[J].中国国情国力,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