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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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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的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压力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使得环境侵权的救济愈发重要。传统企业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在兼顾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显得不足。文章在研究分析企业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 社会化救济 环境责任

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日益凸显,企业环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沿用以往的民事救济方式无法同时实现对受害人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保护。因此,全新的救济模式—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应运而生。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对于化解当前中国环境立法的滞后与现实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极具可行性。因此,本文对于企业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研究分析,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概述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坚实基础。在我国环境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环境侵权就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侵害,具体来说是指施害人排放污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相当地区自然人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抑或危及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所谓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是指将因为环境侵权所造成的赔偿责任视同为社会赔偿责任,即将个人行为社会化,并且通过行政补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财务担保或保证制度等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转为让社会上大多数人来承担,从而转移赔偿责任,使其不再是单独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的措施。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其主要目的是让环境侵权行为过程中受害人的权利在受到侵权损害后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充分的救济,分担和消减因为环境侵权损害而造成的巨额损害赔偿成本。然而,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的核心思想依旧是“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因环境赔偿责任导致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失效,将施害人原应承担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督促企业在控制环境污染成本的同时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可以使得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不至于因为一次环境污染赔偿而破产。该制度的优点在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施害人的合法权益,分散风险,将企业或个人的赔偿责任社会化,让社会共同来承担。

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相关环境制度存在明显缺陷。2009年陕西省凤翔县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凤翔县政府公布的最后检测结果显示,受检儿童731名,615名血铅超标,其中166名属中度、重度铅中毒,需要住院进行排铅治疗。据了解,儿童遭受铅污染的原因是因为当地铅锌冶炼企业的不合理排污所引起的。在这个真实的案例中,为何企业的排污对村民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灾难?正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权力监管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政府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相关环境制度体系以控制企业的排污量,约束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并且其救济制度依旧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要原则,责任的承担仍是以传统的“谁污染谁承担责任”为主要形式,这样的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政府机构设置重叠,区域保护主义严重,对企业监管不力。在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而资源的保护则是由各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权力设置的交叉重叠使得在处理环境侵权问题时时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环境保护部门。然而由于环境保护部门所处的行政级别比较低,导致其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低下;没有高效率的执法机构与之配合,缺乏执法的权威性,不利于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约束企业的相关行为。与此同时,我国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地方之间相互分离,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区域保护主义盛行,在企业环境侵权问题的处理上也不例外。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政府往往会偏重保护本区域内的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事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对于一些跨地区环境侵权问题,因为各地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的不同,无法统一地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加上缺乏协商沟通,许多污染事件不了了之。

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我国继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迅猛发展,生产方式也逐渐由原始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我国很多企业逐渐地调整自身的经营战略,但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依旧不够重视。尽管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制定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但对企业应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仍流于形式。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对于环境保护的管理会导致企业自身成本的增加,降低其行业内的竞争力,因此,很多企业大多选择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来换取自己的利益。其实,这并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对资源造成破坏,使其丧失可持续、可再生性,反过来将制约企业自身发展。此外,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无形中强化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明显不足。虽然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与修改时已经开始重视公众的参与,但并没能够建立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相关办法与机制。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普遍薄弱,对环保的参与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导致社会舆论监督与公众参与明显不足。我国虽然已经涌现了大批自发的民间社会环保人士,但是因为组织的不完备以及人员的分散性,无法对企业的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建议

明确环境权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权是在环境问题与生态危机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与发展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企业是否能够履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已经成为公民和其他行为主体行使并实现环境权最为突出的问题,因此,需要明确环境权的地位,使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存在。

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理解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排污许可标准,并根据不同企业的特征分配其排污量的指标,而企业自身因为指标总量的限制可以通过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与工艺来节约排污指标,也可以将排污指标在企业之间自由流通、有偿转让。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旨在于使排污权的问题明确化,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以此达到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加强环保机构的监督审查职责,建立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环境侵权救济难以实现,是因为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权力较小,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与审查。所以,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来设置具有各地地方特色的环境管理部门,并赋予地方相关环保部门独立的执法权,以避免其他行政机构干扰。此外,统一国家环境管理机构,加大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对于企业的排污情况的审查,并着重对跨地区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环境侵害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政府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负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环境行政补偿制度,有利于弥补传统的民事补偿制度的不足。它包括:第一,可利用发行彩票方式筹集补偿基金。第二,补偿范围必须有限制,建议限定在对生命、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方面的救济。第三,补偿范围不应涵盖过多,应当仅包括突发以及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第四,补偿成立要件的确定。

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建立企业环境责任制度。要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让企业认识到环境责任与企业利润的密不可分性,要求在企业的发展规划中囊括对于环境责任的重视。与此同时,环境资源要素需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核算之中,并作为核定企业的生产管理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不断完善自身的工艺与技术,逐步淘汰污染环境的或是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创新绿色科技与开发绿色产品,树立企业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绿色形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可持续增长。此外,应当建立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对存在潜在环境侵权可能的企业提供专门的资金,以便能对环境污染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地救助。

强化社会舆论和公众参与程度。环保职能机构应积极联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支持各级新闻媒体对辖区环境质量以及环境安全形势进行深度报道,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披露,以此督促环境隐患单位加强自身环保建设。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作用,通过论坛等平台积极与网民互动,获取各类环境信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宣传环保工作。此外,倡导社会公众建立绿色消费观,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对企业来说,要改变其生产方式,引导产业结构的转型,以此激励企业改变生产管理结构,切实承担环境责任,从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