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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我国住房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近来经济适用房“连号”等事件的曝光,经济适用房的效率改进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江苏省淮安市房管局局长邵明提出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备受关注。本文通过对淮安模式的分析,在肯定“共有产权”制度创新意义的同时,提出其推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题。
[关键词] 共有产权 经济适用房 效率优化
一、案例概况
1.淮安模式简介
所谓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总价格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通过政府产权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变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双轨制为普通商品住房单轨制。
具体说来,淮安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共有产权房的对象
淮安市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的收入标准,以总人口20%来划定最低收入标准,定位人均700元每月(2007年,2009年调整为800元)。由此可见,其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
(2) 共有产权房的用地取得、建设及价格构成
共有产权房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竞价公开出让;由开发商按照政府标准建设,提倡与商品房混搭建设;价格构成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包括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
(3)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及产权分配
根据购房者的收入情况,目前淮安实行政府与家庭按3:7或5:5的比例出资从市场上购买共有产权房;同时,政府按出资份额享有相应产权,并在权证上进行登记。政府将自己产权部分的占用权和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者,保留退出时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4) 共有产权房的准入机制
淮安的共有产权房准入采用申报和三级审核制,及购房者先向街道申请购房,又接到审核公示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
在审批过程中,放弃全国普遍采用的“轮候制”,采用逐级提高的“门槛制”,及先满足特殊困难群体,再以情况逐步放宽。
2.淮安模式试点现状
自2007年淮安市出台《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办法》以来,在试点的两年间,将申购条件由2007年末、2008年的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调整为2009年人均月收入800元/月。
2010年,申购条件进一步放宽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1200元/月,已建成交付房源60套,在建房源1600套,将动工房源250套,半年内开工房源3900套。
二、淮安模式的创新特点及现实意义
1.共有产权房与现行经济适用房的比较
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本质都含有保障性和商品性的双重属性,但二者有有着很大的区别,与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相比,共有产权住房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改变了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取得方式从行政划拨改变为“招拍挂”公开竞价;
(2)改变了房屋建设方式。房屋建设有政府组织建设、政府购买方式转变为以市场的方式组织开发商建设,政府仅在建筑面积等方面作出要求和限制;
(3) 改变了房屋价格组成。房屋的定价又不完全向完全转化,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将土地出让金、税费计入成本;
(4) 改变了房源供应方式。房源的供应由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步转变为与商品房类似的分散建设;
(5) 改变了政府补贴方式。政府的补贴方式更为灵活,由单一的免除土地出让金并且税费减半转变为可根据购房者情况选择的不同出资比例;由“砖头补贴”转变为“人头补贴”,由财税补贴转为货币补贴;
(6) 改变了房屋交易方式。房屋退出时的交易方式由购房者单方面决策转变为政府以共有产权人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处置权和收益权。
综上所述,共有产权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的创新实质,就是“坚持共有财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现代产权法则,建立‘政府与个人按份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实现将政府财政性支出转化为兼顾公平的投资,在保持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的同时降低“计划”对其商品性带来的扭曲。
2.淮安共有产权住房创新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压缩套利者牟利空间,以退出机制反制“入口”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牟利空间远远大于普通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房由于将政府隐性的产权显性化,从退出入手,压缩了套利者的利润空间。加上共有产权住房的审批机制更加严格,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比较之下,一部分套利者退出。
这一点在淮安是的试点运行中也有所证实。淮安市房管局局长邵明表示,在共有产权住房正式向非拆迁安置户开放后,申购者的数量明显下降,甚至出现了“房等人”的局面。
另外,若购房者相依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将房产转手给利益相关人后牟利,由于政府是房产的共同共有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转让时,共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可以杜绝这种行为。
(2) 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现行的经济适用房体制中,由于政府与申购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逆向选择严重,不乏有“装穷者”住进经济适用房,而真正的补贴对象却没有能力获得补贴。共有产权房仍然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风险,但由于政府拥有住房的部分产权,当发现“装穷者”时,政府可立即向其收取市场租金甚至惩罚性租金。另外,对购房者的道德风险,如掠夺性的使用、不加以必要维护等,可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中规定不管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为多少,维护费用全部由购房者承担,这与购房着享受全部的使用权是权责对应的。
(3) 有利于减少寻租。
经济适用房对于房地产市场不可忽视的一个影响是造成了住房价格的双轨制:
①商品房建设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通常占住房价格的20%,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并有一系列税费的减免;
②政府严格限制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超过3%。
以上两点造成了在一个市场上同时存在高价的商品房和只相当于其价格50%-60%的经济适用房。这种价格的落差必然吸引一部分人通过各种关系,购买经济适用房再转租或转卖以从中牟利,即出现经济学上的寻租现象。
所谓寻租,是指如果让政府行政干预资源分配,那么权力就一定会在市场上寻求自己的价格;也就是说,如果体制内能以大大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获得资源,那么必定会有人愿意通过贿赂来获得资源。
要解决寻租问题,光靠提倡大政府、坚强政府管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而应该真正从源头根治,即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市场化变革,让政府全力退出资源分配领域。共有产权房以近似市场的方式运作,让保障性住房根据市场机制形成价格,再通过政府参与购买减轻购房者压力,而后一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二次分配”的过程。虽然,政府在由谁获得购房权的问题上还是存在寻租的可能性,但由于价格差距的微小(仅5%-10%),这种可能性已被大大减小。
(4) 有利于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
经济适用房确切的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提供方式按高低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供应;第二层为以政府采购方式定点专供;第三层为直接向收益人提供货币补贴。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也就体现为从“砖头补贴”到“人头补贴”的过度。在姚玲珍的《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等文献中已经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人头补贴”转变的可行性,而从西方经济学的斯勒茨基分解来分析共有产权住房(作为一种“人头补贴”)相对于现行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砖头补贴”)更加有效率,即消耗同样的社保资源能达到更高的效用水平。
如上图所示,以X轴表示住房的消费量,Y轴表示除住房外的其他商品的消费量。AB为购房者的预算约束线,U为购房者的无差异曲线。政府提供任何住房保障措施以前,购房者的消费组合为a点,效用为U1 。假设政府采用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对购房者进行补贴,相当于降低了住房的价格,购房者的预算约束线变为AC,与更高的无差异曲线U2相切,消费组合移至b点。若此时,我们在保证购房者还能消费b点的组合而换用“共有产权”的方式补贴的话,相当于将预算约束线向外平移至DE,能与更高的无差异曲线U3相切,购房者消费组合移至c点。
(5) 有利于社保资源的积累和实现经适房“内循环”体系
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用地行政划拨,意味着地方财政失去了很大一块收入来源;另外,经济适用房满足规定年限后便可由购房者决定上市交易,退出住房保障体系。这两方面的原因加重了财政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压力,打击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造成住房保障政策的不连续性。
相比较而言,共有产权住房充分考虑了房地产的长期有效性和贫困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在退出机制中为政府保留了回购的选择权。这样,政府就有可能通过政策的引导,鼓励富裕起来的家庭回售共有产权房,使其又流回住房保障系统,形成一个可循环利用的回路,缓解财政资金不断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压力,使社保资源能够不断累积,以为居民提供更广泛的保障。
三、总结及淮安模式的推广建议
首先,应加大试点的广泛性。淮安作为一个地级市,其代表性有一定的局限。我国地域广阔,各个地方经济、社会环境差异较大,住房矛盾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不仅住房问题最为严峻,且房价日益飙升,这对淮安模式中资金来源必是一个挑战。因此,应将淮安模式在全国不同规模的城镇开展有区别的试点工作,以不断探索最适合的方式。
其次,应逐步调整保障对象。在淮安模式的试运行中,保障对象基本还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共有产权保障方式灵活机动,推广中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当扩大其对象范围。尤其可以考虑在一线城市中将“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的对象扩大至“上夹心层”,主要是刚出校门无法买房的大学生。
再次,“共有产权”虽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济适用房的效率,缓和住房问题,但它毕竟是一种社会保障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矛盾。因此,在探索和推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我国住房立法,改善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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