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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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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学科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培养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实用型的法律人才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国际经济法本科教学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新的教改理念――模块教学法、实用双语教学法和二元次对比教学法,力求为工作在一线的国际经济法教师提出切实可行的教学建议。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模块教学;双语教学法;二元次对比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182-02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国际法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二级学科,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包括对外贸易、投资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作为一门交叉性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要求学习者具备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多学科的知识基础,并且有很强的知识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做到能够熟悉地阅读相关的英文文献资料。因此,要学好这门课实属不易,要教好这门课更加困难,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设计好这门课的教学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本文在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深入的分析后,提出对教改的见解和改革措施。

一、模块教学新方法

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大多内容繁杂,以经典的红皮教材余劲松和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为例,正本书共636页,分为六个篇章,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六个篇章包括了现行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所有研究内容,但如果将六个篇章全部教授完毕,对于教师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这门课程只有2个学分,一个学期共36节课,如果要完成教学任务的话恐怕需要两个学期。当然国际经济法内容繁多,是这个边缘性学科的特点,但具体到教学实践中,就必然会导致教学学时短缺,教师只得对每个模块的教学内容点到为止,但国际经济法的大多数内容,比如国际贸易、投资等本来就离学生的日常生活十分遥远,与其他学科相比更加晦涩和难以理解,若只是对其大体内容浅尝辄止的话,恐怕学生们只会觉得云山雾罩,什么都没有学到。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切实地落实教学成果,首先必须改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大纲和体例,实行“模块教学法”。首先,应当将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分成若干模块,如国际贸易法模块、国际投资法模块、国际金融法模块、国际税收法模块和争议解决机制模块,突出重点模块、移除次要模块,赋予教师极大自,允许教师在把握重点模块的基础上自由组合模块。比如,教师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及人才培养定位和学生的水平和接受能力,只选择其中的三个模块进行教学安排。一般情况下,笔者推荐将国际贸易法模块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模块作为重点,其他模块由教师自主选择。这样,才能保证有限的教学时间内确保教学成果的落实。

二、实用双语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学属于国际法的一个二级学科,作为国字头的科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英语材料和双语教学。笔者所在本科院校对双语教学设定的标准为70%以上的英语资料和英文教学,然而由于学生英语水平分化严重,英语基础薄弱的学生不在少数,大概一个七八十人的教学班,只有不到一半的学生可以适应双语教学,大多数学生感到力不从心,少数学生甚至有抵触情绪(毕竟不是英语系而是法律系),这样进行双语教学的结果常常是学生需要花费80%以上的精力去学习英语单词、句型,而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却只是蜻蜓点水。

笔者以为,双语教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以英语为载体和学习工具,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学科的知识点,所以,对于学校来说,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有区别地制定英文教学的比例。从培养方案上,可以做出如下改革,培养方案一:二本或三本院校不订立高于50%的英语教学比例,使法律系所有的学生均有机会体验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课程;培养方案二:以年级为单位,挑选英语程度较好的同学(比如以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为标准)组成英语班,据笔者所知,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做法,但可惜的是这种分班的方法并没有和双语教学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此类分班的基础上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班的同学接受双语教学课程,普通班的同学可以不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比如60%~70%;培养方案三:将国际经济法课程分为普通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设置为70%,双语教学课程可适当增加学分以鼓励学生申报,比如普通课程学分为2分的话,双语教学课程学分可以设为3分或4分,以英语程度的高低以及自愿报名为双重标准,允许学生自由申报课程,鼓励英语程度不是很好的学生申报双语教学课程。

对于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而言,应该根据不同的培养方案调整自己的教学工作。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应该注重对英文材料的选择和合理安排英文材料的比重问题,应针对现实情况制定一个既能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又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合理方案。如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不高于50%的情况下,双语教学的过程中应将英语教学放在概念、重点法条、重点法学家的观点上;如果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70%左右的话,除了概念和重点法学家的观点外,应对重要的英文国际文件进行阅读,并且可以加入英文的案例。其次,英语工具应该尽量简单化,对所选英文材料应做到去掉复杂留下核心部分。譬如,对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部分,英文材料可以只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且这两个文件不需要学生进行通篇阅读,公约可以只选择重点部分,如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的成立,贸易术语也可以每组只选择两个术语作为范例即可。最后,双语教学不能完全忽视中文,每一个重点章节结束后,都应该以中英文两种方式给出总结,毕竟学生的母语为汉语,汉语的总结更能够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三、二元对比教学法

学习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要进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比,只有经过充分的对比才能突出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点,因此,教师必须注重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比较分析。然而,通看现行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基本上都是重“国际法”轻“国内法”,导致学生知识割裂,很难形成连贯的知识网络,极大地限制了学生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提高。因此,笔者认为二元对比教学法的引入非常重要,通过引入比较方法论,把各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放在一个二元次空间内,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角度去对比,使知识体系更加完善和充实。

举个例子,在教授国际贸易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同时,应引入同我国合同法相关知识点对比,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同规定,经过充分的对比学习,学生们才能够熟记公约的重点知识,并且理解公约为什么会做出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讲,比如在讲解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时,可以先介绍英美普通法系的“投邮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d of letter of acceptance rule),比较两大法系不同规定的优缺点及其规定的出发点后,再介绍《公约》的规定即基本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在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最后介绍我国合同法第26条的基本内容:首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其次,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最后,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文进入要有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通过这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多层次的对比,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如合同的生效时间的问题就可以全面立体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才能够更加全面彻底地理解这个问题的实质。

总之,为了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目标,我们应该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模块教学法、实用双语教学法以及二元次对比教学法的应用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问题,笔者提出的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教改方法,希望同行共勉,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2]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包玉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