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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与进步:渎职犯罪轻度刑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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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严重流失。尽管国家对渎职犯罪一向主张严厉打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罚适用中却大量适用免、减、缓,存在着渎职犯罪轻度刑罚现象过于严重的弊病。对渎职犯罪过多适用免、减、缓刑,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本意,也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的原则。如果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必将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体系的认同,影响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关键词:渎职轻度刑罚缓刑减刑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一、渎职犯罪量刑问题的现状及引发弊端

(一)渎职犯罪量刑过轻

服务群众、维护法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职责。一旦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要比普通犯罪更甚。对渎职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应依据法律和事实最后评价其罪行大小、责任轻重,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因为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就给予减刑、缓刑的对待。对渎职犯罪的过分纵容,会使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为一句空谈。这就侮辱了法律的尊严,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1]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面过宽等问题专门作出了《关于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渎职罪定罪量刑的指导性意见,这就使得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尺度上较为混乱。

(二)职务犯罪量刑过轻引发弊端

1、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损害法律权威性

渎职罪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影响了经济决策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适用免、减、缓刑的比例居高不下,有了结果却追究不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显然与当前的立法精神与目的不一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滋生、给公众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都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都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当前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渎职犯罪,又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所造成的损失远大于贪污贿赂所带来的损失。

3、职务犯罪轻刑化削弱了刑罚的预防效果

目前对渎职犯罪适用缓刑过多,抑制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减轻了人们的敬畏心理,助长了一些不稳定人员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使其产生实施渎职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远远小于犯罪收益的错误认识,从而铤而走险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4、削弱了打击渎职犯罪的信心

对大量渎职犯罪不适当地适用缓刑,虽然看似做出了否定评价,打击了犯罪,实则没有使罪犯受到应有惩罚,无法使公众满意。进而对司法体系失去信心,影响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

5、扰乱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破坏民生建设

渎职犯罪多发生在热点民生相关领域,带坏社会风气,直接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的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我家正在积极加强民生建设的努力。

二、渎职犯罪量刑过轻的原因

(一)立法因素

1、法定刑档次过低

渎职罪大部分罪名的刑期最高刑为7年或10年,最高也只是15年有期徒刑。且多设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刑档,处罚过轻。这直接造成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档次低,机率高。

2、法律制度不衔接,立法的些许疏漏形成司法介入缺位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适用方面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标准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技术却未能同步更新,种种侦查特权和先进的技侦手段在我国尚未实现。

3、具体司法标准的缺位

目前而言最高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无法使用统一标准,界定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判实践中宣告缓刑的随意性。

4、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渎职犯罪缓刑率偏高,公众多有不满,检察机关对许多案件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除了检察机关抗诉以外似乎并没能找到其他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实在是一大遗憾。

(二)司法因素

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使得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在普遍存在。相似的情节、同样的数额在实际执行上却有很大的不同。即使在同一法院也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同一法院内、基层法院之间,法官量刑时对自由裁量的幅度控制不稳、宽窄不一。对自首等制度异化为“法外施恩”,过多实行缓刑、减刑等成为当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缓刑化及非犯罪化处理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因素

渎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尽管沦为阶下囚,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其利用权力建立起的人际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面对这一现状,少数办案人员甩不开人情、抵不住诱惑、顶不住压力而徇私枉法,为职务犯罪被告人开脱罪责,滥用减缓刑。甚至有些地区,当事人的上下左右运作,使得法院违法判缓,检察院明知判决违法而不抗诉,双方心照不宣,默契十足。

而且现实中往往还存在着“罪人也是能人”的情况。加上渎职犯罪往往是过失犯。许多机关领导会舍不得“放手”,害怕影响本部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当地的发展和稳定,于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设置重重关卡,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使得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

(四)环境因素

受全球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影响,对犯罪的处罚向宽缓转变,对于渎职这类过失犯罪更是如此。在当前腐败之风越演越烈、贪污受贿数额节节攀升的形势下,社会公众对贪污受贿更容易投射关注,对渎职罪的关注自然减少,容忍程度有所提升,故对判处较轻的刑罚不容易产生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