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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个税征收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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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国内外个税征收信息化管理的经验教训,对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建立全国联网的税收信息平台的理论依据、平台设计等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立平台所需具备的社会条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信息化,个人税收信息平台

导论

(一) 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公平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基尼系数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超过0.465.此后国家统计局不再公布国内的基尼系数,此后的基尼系数多为经济学者估计。住房价格居高不下,人们生活压力不断加大。

(二) 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有限,个税改革呼声高涨。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即调节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个人所得税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稳定公平的重要措施及保障。实施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制诟病众多,已然不能适应当下飞速发展的经济环境,而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的贫富差距,日益严重的公平问题,更是导致了个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个税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一)分类制向混合制度转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制,即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收。而当今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分类征收制已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公平的目的了。此外我国采用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这就导致了税收征管上的不公平,即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群体易于征管,;而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群体不易征管,如高收入者的劳务报酬、依靠资本及其他要素取得的收入征管漏洞多,税收流失大。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即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采用综合征收,一次性、偶然性的收入采用分类征收。

(二)加大税源监控力度,缩减税收流失规模。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已是不争的事实,除了分类征收制本身造成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分解、转换收入,多次扣除,逃避纳税的原因之外,在征管制度方面,源泉扣缴不到位,许多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即便代扣代缴人按规定扣缴税款,也只能对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进行管理,对多元化、隐性化的收入无法掌握其真实情况,只能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而我国高收入者纳税意识薄弱,甚至刻意逃避缴纳税款,造成高收入者个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

(三)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我国目前没有综合掌握纳税人情况的信息网络,缺乏全国统一、方便快捷的个税信息系统。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甚至国税与地税,各地方税务局都存在信息不共享问题,更未能与银行、海关、企业等联网。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太少,对于以现金形式实现的大量收付交易无从查实,也无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纳税人纳税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大量征管盲点。

二、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平台

1、以全国统一的识别码为基础,建立个人统一档案。我国个税改革方向是由分类所得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因此个人档案不仅仅包括个人收入档案,还应将家庭情况、真实财产及支出等囊括,建立统一档案。而目前为止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少之又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与其他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没有统一的识别码以规范个人信息。因此,为集成、完善针对个人的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应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以居民身份证为统一的识别码,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归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外籍人员由于尚未实行统一的编码制度,为保持与中国籍个人(以身份证为基础)编码的一致性,外籍人员纳税编码可以采用18位格式组成,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号码+登记年份+国籍代码+自然编码。同时,税务机关应以居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纳税编码为统一的识别码,在保证识别码的唯一性和终身有效性的前提下,与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福利保障机构、海关、外经贸、出入境、外汇管理局、工商管理局、房管局、房地产、车管、金融证券、税务等实行信息交换制度,并与外国税务当局简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家庭情况、社保及支出等情况,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档案。

2、政府牵头,突破地税征收局限,实现信息共享。由政府牵头,强调社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以居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纳税编码为统一识别码,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准确、全面地归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与税务机关交换信息,从而为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提供有力保障。

3、完善双向申报制度,汇总纳税信息,提高纳税申报完整性和准确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然而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对于税法规定的分项目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扣缴其应纳税额,而除非在没有扣缴义务人或缴纳税款不实等,否则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的信息不作为重新核定应纳税款的依据,而还是按代扣代缴的税额征收。这便削弱了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的积极性,也使纳税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因此,应逐步完善双向申报制度,使代扣代缴的税额和自行申报的税额均作为审核依据。

同时,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已建立起来的信息网络,将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和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并与其他各部门统一数据标准,实施批量数据交换,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保证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卢艺,2010年:《从国外二元所得税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税务研究》,2010年 06期。

[2]李波,2009年:《公平分配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税务研究》,2009年03期

作者简介:陈曦梅(1989.1—),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