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成本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成本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良好运作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理性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成本,认为成本的合理控制对制度效力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并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合理设计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流动性保险;道德风险;委托成本;保险限额;风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并称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从目前情况来看,金融安全直接关系到各国经济体乃至全世界的安全,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政府都把金融安全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金融体系在改革与发展中保持了基本稳定,但不能忽视所存在的金融安全隐患或不确定性因素。十二五”规划中,建议“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在强调宏观审慎管理的同时,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是未来金融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良好运作的有力保障。目前,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explicit)或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制度,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世界上连续运营时间最长、功能较为全面的存款保险机构。尽管美国金融危机来势迅猛且破坏力极强,但银行并没有出现挤兑等现象,正是得益于该制度设计。近期,韩国个别储蓄银行停业引发恐慌风潮,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对维护行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当一种制度能够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即制度的收益一定要大于其实施成本时,才有存在的基础。与任何经济行为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有收益和成本,其收益表现为保证存款性金融机构能够为社会提供最优风险分担的流动,并能使实际部门获得投资增量;而其成本则表现为社会为保障存款保险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当实施存款保险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则说明该制度确实有存在和建立的依据和必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

1.虚拟经济中的收益模型

假定经济中的投资者(存款人)都是回避风险的理性人,且事先不能确定自己将来何时消费。假设存在T0、T1、T2三个时期和生产同质商品的经济体,该经济体所拥有的生产技术在T0时的单位投入只有在T2时才能产出大于1的R个单位。如果生产在T1时中断,则只能得到小于1的R*个单位残值。

由于该技术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分割性,从而该技术具有非流动性。可见若投资者(存款人)投资于不具流动性的长期投资中,只有那些偏好于T2时消费的晚期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投资收益。但事实上,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事先并不能确定自己将在何时消费,因而为满足急需的支出往往不得不承受将资产变为现金的损失,即只获得R*个单位的残值,这就是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Diamond与Dybvig(1983)通过分析证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银行体系下,满足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存款契约正好是消费者获得完全流动性保险条件下的最优(跨期)消费组合[1]。即金融机构发行活期存款合约,存款回报可以使投资者实现比直接投资于非流动性生产技术上更多的未来消费。若投资者不将其禀赋投入非流动性生产技术,而是存入银行,就可以在T0时消费时得到大于R*的收益,而在T2时消费将得到小于R的回报,从而使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分布更趋于平滑,即:

R*

较为平滑的预期收入分布,实际上是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较高程度的消费灵活性,对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所观察的消费偏好的冲击提供最优的保障,从而提高了其消费的福利水平,这就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流动性保险功能。

虽然金融机构发行活期存款可以对随机性消费需求提供风险分摊,但这一均衡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存款契约聚集消费者的储蓄,其中一部分以存款准备金的形式留在银行以备存款人提前支取,其余部分贷给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一旦存款人对银行的清偿能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大规模挤提,银行提留的准备金不足以应付所有的提现需求,银行将陷入流动性危机之中。更为严重的是,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挤兑常常会通过传染效应影响到健康的金融机构,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面临流动性危机[2]。

然而,存款保险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金融机构免遭挤兑,金融机构得以继续进行有利于存款人的资产转化,从而继续发挥流动性保障功能,从而间接提高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2.实体经济中的收益模型

首先假定在没有存款保险的经济环境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用期限不确定的、存款人随时都有可能提取的流动性存款来发放非流动性贷款,在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融通资金,使投资者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风险投资基金,这样做本身就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增加社会福利。

同时,存款人出于对风险规避的考虑,必然要对银行的风险投资进行监督,存款人预期银行破产的概率超过其可以承受的最高限度M时,就会发生挤提。银行为了保持较好的流动性,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就会主动抑制风险项目的资金供给规模,是投资固定在I0点的限度内,此时资金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贷款利率为r0,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此时经济达到均衡状态(如图1)。

当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存款人的信心得到增强,M值增大,使得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数目适量增加,投资额由I0增大到I1,在资金供给增多而需求不变的情况下,贷款利率由r0下降到r1,资金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并达到新的均衡。可见,实际部门获得的投资增加额为I=I1-I0,只要该项投资拥有正的产出,就会有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

任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会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方面有着明显的作用。但从世界上存款保险实践来看,实质上都是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收益和承担道德风险、效率损失、委托问题等带来的损失之间权衡的结果。

1.市场纪律的削弱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纪律随时随地发挥着作用。完善的金融市场在提供市场激励的同时,也存在着严格的市场约束机制。在银行体系中,市场纪律主要表现为银行的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会自觉对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做出反应,如要求较高的利率或直接从该银行撤出资金,从而增加银行高风险经营的成本,进而起到约束银行的高风险倾向,抑制银行冒险行为的作用。

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减少挤兑发生可能性的同时,使得市场纪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降低了银行的利息支出,而且使利息支付对银行风险系数的敏感性降低[3]。存款人将失去从高风险银行撤出资金以求安全的动机,同时那些效率低下甚至濒临倒闭的银行得以继续吸收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健康银行争夺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市场纪律的削弱和破坏,社会资源出现无序配置,导致实体经济活动下降。

2.道德风险造成的福利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的同时,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道德风险激励。在不存在存款保险的前提下,当一些存款人发现关于银行资产质量的不利信号(甚至是未经证实的)后,就会采取提前支取等行动,作为对银行过度从事风险性投资的惩罚。但是一旦存款人利益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后,市场惩戒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效力将减少或削弱。

存款保险所涉及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保险的提供,减少了金融机构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动力,其在资产选择中更倾向于高风险的资产。这一选择过程可用以下博弈过程显现。

假设银行面临高风险和低风险两个贷款项目,每个项目所需贷款金额均为1单位货币。高风险贷款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成功后获得的收益为R*,低风险贷款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收益为R,两个项目失败收益均为0,贷款到期后应还本付息额为1+r。在存款人放松对银行经营状况的监督情况下,银行面临将1单位货币投资于高风险还是低风险项目的选择。

银行选择高风险项目的预期收益为:

U*= P*×(R*-1-r)

银行选择低风险项目的预期收益为:

U=P×(R-1-r)

U*-U=(1+r)×(P-P*)+P*R*-PR (1)

由于低风险项目成功的概率较大,即P>P*,因此(1)正常情况下是正值,即博弈的均衡结果是银行选择高风险项目。

在高风险经营不会导致客户流失,不增加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单个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而众多金融机构竞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仍然是增加高风险资产的持有量。

可见,在存在高风险激励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败,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业务,如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等,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承受的不适当风险,并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过度累积,进而对社会福利造成潜在的威胁。

3.委托—成本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作为人的存款保险机构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偏离了其委托人(存款人)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如尽量避免保险基金的支出而拖延对问题银行的处置,结果造成破产成本大幅度增加,最终给委托人—存款人造成额外的损失。

除了存款保险机构的个人动机之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干预也是出现委托—成本的重要原因。处于维护自身业绩或减轻财政负担等方面的考虑,监管者往往鼓励存款保险机构延缓处理问题银行。但事实上,银行危机仍然不能避免,而这种延缓危机的做法只会使得破产银行的情况比以前更加恶化,给存款保险基金带来更大的损失,从而产生极高的财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Boot和Thakor(1993)认为,银行监管人会考虑到自己的声誉而推迟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如掩盖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自己的任期内不会破产。Repullo(1995)的研究表明,如果中央银行是相对于存款人的第二位追索权者,让危机银行继续经营,中央银行的损失总是略小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损失,因此,中央银行将比存款保险机构更为宽容。事实上,监管机构延误纠正错误、减少损失的时机,往往会引发严重后果。上个实际80年代美国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就是因为延误关闭资不抵债的储蓄金融机构,而最终被拖垮的。

4.经营成本及税收成本

交纳存款保险费使得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加大、资产收益率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银行机构营运成本的增加。特别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经营过程中,成本控制很不严格,再加上存款保险成本,势必会影响其盈利状况。

此外,存款保险融资需要由居民承担直接的税收成本,而且如果这种税收的设计并非中性的话,还会使经济主体产生激烈的扭曲,从而产生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4],这是存款保险间接的税收成本。

三、成本—收益分析

通过上述对存款保险收益与成本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在为稳定金融体系作出贡献的同时,其潜在的成本也是巨大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都是在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0)采集1980-1997年期间61个国家(不包括转型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898个数据,来考察存款保险和银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设计不同的存款保险体系对银行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不同;二是存款保险对于银行稳定性的影响依赖于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基于同一方向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在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里,往往会增加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研究还发现,随着制度效率的提高,风险激励趋近于不存在。

实证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而制度成本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良好的制度环境来合理控制的。

四、成本控制方式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长期的存款实践中,如何实现对存款保险负面效应的有效控制,一直是制度改革的动因和目标。各国都力求设计一个激励与竞争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便最大限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存款保险制度运作良好的国家进行分析,得出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一些良好做法。

1.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投保

从实践来看,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90%都实行强制存款保险。在一定范围内强制投保,不仅可以保证投保银行的数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而且可以使保险的成本由众多的成员机构进行分摊。尽管在强制范围内成员之间涉及到交叉补贴,即经营良好的成员向业绩不佳的成员补贴,但这种补贴可以看作是其从减少挤兑、稳定银行体系中获益的代价[5]。在这种环境中,不仅可以避免出现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问题,还可以有效淡化某些银行由于规模或者其他因素而享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有力于促进市场竞争,促进市场效率。

2.对不同存款类型选择性承保

由于存款保险在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的同时削弱了其对银行的外在约束力,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因而在制度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存款有选择性地进行承保。

出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制度目标,通常都对居民定期、活期储蓄存款进行了保护,而金融机构、大公司、政府等信息充分的存款人则不列入保护对象。这种做法使经验丰富的大额存款人能够有效发挥对银行经营状况的监督作用,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

3.设置保险限额

鉴于道德风险对社会福利所构成的潜在巨大成本,如何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已经引起广泛重视。控制道德风险的最终目标在于弱化银行高风险投资激励。通过设置保险限额和起付标准(Deductible),对存款提供部分而非全额的保护,达到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通过限额使存款人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从而促使其加强对银行的约束和监督。这种做法类似于商业保险中的共同保险机制,有利于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状况的监督和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额度应该慎重评定,因为赔付额的高低将会影响小额存款人破坏银行稳定的挤兑与大额存款人保持市场约束之间的平衡。目前世界平均的保额水平为人均GDP的3倍[6]。在实际操作中,制度设计者都试图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与减少道德危害这两个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

4.依据风险调整保险费

根据Gillian G.H.Garcia的统计,1995年仅有极少的国家采用风险费率体系,而2000年的调查中有三分之一的国家依据风险的不同调整保险费的高低,在亚洲、欧洲和美洲,实行风险费率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实行风险费率既有利于体现定价公平,又能通过连续的风险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重视程度。

5.完善监管环境

除了存款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与金融安全网的其他部分的相互协调配合非常重要。中央银行等监管当局拥有大量可靠的银行信息和丰富的监管经验,与之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无疑会对存款保险机构及时掌握成员机构的风险状况非常有益[7]。此外,公共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也可以弥补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所产生的市场约束力不足问题。

总之,通过设计有利于提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励约束的制度要素,最大程度上控制制度的成本,促进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体上的激励相容。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能否正常体现,与一国的金融监管环境、市场约束机制和制度本身的监督成本直接相关,因此在制度设计基础上,对制度环境的培育和完善也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Diamond and Dybvig,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June 1983:415-417.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Resource Center.Interpreting the Asian Financial Crisis[M].Asian Development Bank.May,2003.

[4]陈茹渟.关于我国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J].商业时代,2011(14):108-109.

[5]王晓博.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分析[J].财经论丛,2008(4):58-62.

[6]Harbin zhu.Bank runs,welfar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05:282-297.

[7]Luc Laeve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posit Insuranc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March 2004: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