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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商标保护既可以在各成员国国内层面、也可以在统一的欧盟层面来实现。各成员国一般都有各自的商标主管机构,其与商标相关的国内法已通过欧盟相关指令的转化逐渐趋于协调一致。在欧盟层面,欧盟商标(或共同体商标)的主管机构是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其核心法律依据是共同体商标条例。
2013年3月27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旨在修改共同体商标条例和以协调各成员国商标法为目标的欧盟指令的提案。上述一揽子提案旨在实现对现行法的提高、精简和现代化,以更低的成本、更简便的处理、更快的速度、更高的可预见性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从而使得商标注册体制在欧盟范围内能够提供给企业更低的准入门槛和更高效的保护。此次改革将同时惠及欧盟商标和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人/申请人,使得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得商标保护。
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专员Michel Barnier表示:“商标是第一个在欧盟范围内获得成功统一的知识产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开始于1989年,统一的欧盟商标创设于1994年,这两项举措为其他知识产权(诸如欧盟外观设计和欧洲单一专利)的保护方式铺平了道路。20年后的今天,我可以骄傲地宣布我们的商标体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我们的商标体制的基础依然稳固,因此并无必要对其进行大的改动。我们当前任务是进行一个目标明确的现代化改革,将商标保护变得更加简便、经济和有效。”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告内容,本次改革将:
简化和协调注册程序,包括在成员国层面,并将以欧盟商标体制作为基准;
促进现行法律条文的现代化,并通过修改已过时的条文来提升法律的确定性,扫清模糊之处,澄清商标权的范围和限制,并将欧盟法院的部分判例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纳入其中;
改善针对在欧盟范围内运输伪造商品的打击办法;
促进成员国相关机构和OHIM之间的合作,目标是促进二者在实践中的合作以及发展共同的执行方法。
此次一揽子提案包括以下三项:
修改1989年指令(目前编号2008/95/EC,旨在协调各成员国与商标有关的国内法);
修改1994年共同体商标条例(目前编号207/2009/EC);
修改1995年关于支付给OHIM的费用条例(编号2869/95)。
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的修改提案将提交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进入共同决定程序,预计将在2014年春被通过。费用条例的修改提案遵循的是不同的程序,将被欧盟委员会以实施法令的形式通过,需要获得相关主管委员会的批准,目前的目标是在2013年底前通过修改后的费用条例。
就此次改革的具体内容,举中国申请人比较关心的费用为例,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类一价”的原则,该原则将同时适用于欧盟商标申请和成员国国内商标申请。这将使得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根据其实际需要申请商标保护,且只需支付相应费用即可。在现行费用体制下,为三类或三类以内商品和/或服务注册商标的费用是一样的。即使只需要就一类商品或服务进行保护,注册费用也是和为三类注册的费用一样。在新的费用体制下,如果企业只希望其商标为一类或两类商品和/或服务注册,则其所支付的费用将明显减少。
举实例而言,目前欧盟商标为三类或三类以内商品和/或服务注册的官费为900欧元。改革后,欧盟商标为一类商品和/或服务注册的官费将降为775欧元,为两类商品和/或服务注册的官费将降为825欧元,为三类或三类以上注册时,官费与目前的收费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