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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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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邹平县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群众生活的更幸福为根本目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但如何保持增长,让老百姓能及时充分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很重要的课题。分析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发展变化,研究城镇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潜力和着力点,对推动全县经济发展实现翻番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现状的分析

(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邹平县综合实力的稳步攀升,邹平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得到了较快增长,统计显示,2012年邹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27元,增长15.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6%;2008-2012年总体名义增长64.98%,扣除价格因素年平均增长9.4%;同期GDP五年总体名义增长102.1%,高出居民收入37.1个百分点;GDP可比价年均增长12.7%,高出居民收入3.3个百分点,居民收入的增长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

表1:2008年—2012年邹平县GDP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年份 GDP(亿元) 同比增长(%) 可支配收入(元) 名义增长(%) 同比增长(%)

2008年 429.76 14.5 15170 9 4.1

2009年 473.26 12.4 16600 9.43 9.5

2010年 540.14 13.7 19007 14.5 11.6

2011年 632.47 12.6 21763 14.5 9.6

2012年 694.92 10.5 25027 15 12.6

(二)横向比较差距逐年缩小

1.在总量上逐渐迫近省市水平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 2008年邹平县县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170元,比省、市分别低790元和1135.41元;2012年邹平县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5027元,比省、市低781.69元和728元,比2008年收窄8.31元和407.41元,但是城镇居民入均可支配收仍低于省市平均水平!近三年来,虽然增速超过省市平均增长水平,但由于基数较低,受经济发展和增资因素的影响,总量与省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表2:2008年—2012年邹平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省市比较 单位:元

年份 邹平县 增长 滨州市 增长 差距 山东省 增长 差距

2008年 15170 9.00% 15960.00 14.90% 790.00 16305.41 14.30% 1135.41

2009年 16600 9.43% 17500.00 9.65% 900.00 17811.04 9.23% 1211.04

2010年 19007 14.50% 19686.00 12.50% 679.00 19945.83 12.00% 938.83

2011年 21763 14.50% 22540.34 14.50% 777.34 22791.84 14.27% 1028.84

2012年 25027 15% 25808.69 14.50% 781.69 25755.00 13.00% 728.00

2.增长速度逐渐超越省市水平

2008年-2012年,邹平县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逐年加快,分别为:9%、9.43%、14.5%、14.5%、15%。近三年来,增速均超过省市水平,但由于基数较低,经济发展起步晚和增资幅度小等因素的影响,增收额并不高,总量与省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

二、制约增长的因素

1.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制约了居民收入的提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工资性收入在邹平县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与省市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比较,邹平县的工资性收入相对较低,提高比较慢。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指标为例,2012年全省平均水平为42837元,全市平均指标为40733元,而邹平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731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106元,比全市平均水平低3002元。在岗职工工资低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直接导致了居民收入中占比重最大的工资性收入偏低,是影响邹平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

另外,低收入家庭对工资收入依存度较大,高收入家庭收入来源多样,资本增值能力强,增长速度快。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职工工资,进而导致了其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有限。

2.物价上涨抑制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

2008年-2012年邹平县居民消费指数分别是(上年为100)105.3%、101.5%、102.5%、104.5%、102.1%,五年累计上涨了16.9%。物价上涨对居民的收入的增长注入了“水分”,降低了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

3.经营性收入有待提高,经营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逐渐增加,经营性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占的比重增加。根据工商局年报统计数据显示,邹平县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数量从2008年1915户和1906户,增长到2012年的2170户和2616户。但受近两年经济形势的影响,特别是信贷部门金融形势的影响,企业从银行贷款,承兑、贴现等金融衍生品多,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个体经营户就更难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面临无法扩大经营,制约了其增加收入。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一点建议

1.大力发展经济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高低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实力密切相关,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要以发展带动增收,以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财力的不断加强,以提供财力支持。

2.提高工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提高城镇居民收入首先应从提高工资入手。一是提高党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二是严密监控企业职工的工资。将企业职工的工资与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以及企业的发展水平相挂钩,保证在岗职工的工资水平;三是制定适合邹平县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实现城镇居民的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才能促进家庭总收入的增加。社会就业面的扩大,对提高居民收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劳动部门及社会各界要关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增加家庭收入。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

一是养老保险方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二是医疗保险方面,企业凡是有参保意愿、有缴费能力的都应允许立即参保。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劳动者缴费标准可以低一些。对生活困难、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及城市贫困群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三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四是加强对低收入和困难家庭的补助力度。

5.加强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放宽信贷政策

对于那些真正踏实经营,劳动致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支持其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力争通过资金支持和指导经营,加快致富,增加收入。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再就业人员,鼓励其自主创业自主经营,放宽信贷政策,解决其融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