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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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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09年2月,汪先生成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员,并于第二年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15年5月。2011年3月,王先生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后,王先生在向公司要求支付住房补贴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在原单位工作时,租住该单位住房。根据公司2008年8月的文件《公司厂区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汪先生住房补贴10200元,但公司从未支付该笔款项。汪先生要求支付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住房补贴10200元。仲裁委员会以住房补贴不属于劳动争议中的工资或福利待遇范围为由,驳回了汪先生的仲裁申请。那么住房补贴产生的纠纷到底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呢?

A:劳动部《关于贯彻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财政部2009年11月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可见,住房补贴原先属于福利待遇范畴,2009年11月之后被划入工资(津贴和补贴)范畴。

既然住房补贴属于福利或工资范畴,那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四)、(五)项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而劳动者的工资均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办结汪先生的申请案件。当然,汪先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