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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嘧霉胺”农药引起甜樱桃树药害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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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农业司法鉴定技术查明了农民张某(原告)种植的甜樱桃树出现叶片黄化、枯萎、落叶、落果与超范围使用 “嘧霉胺”杀菌剂有因果关系,估算了受损甜樱桃树的经济损失。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以过错责任作出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甜樱桃树;药害;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

中图分类号 S4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001-06

Abstract:Through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to identify the agricultural farmers Zhang (the plaintiff)cultivation of sweet cherry tree appears there is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leaf chlorosis,wither,leaves,fruit and pyrimethanil,estimated the damage economic losses of sweet cherry. The court accepted the opinion of the judge to make a judgment on the fault liability,thu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Sweet cherry tree;Phytotoxicity;Economic loss;Agricultural judicial expertise;Case

农药药害是农村常见的民事纠纷,因涉及产品质量、销售服务、农民使用和防治对象等多个专门性问题,常成为纠缠不清的矛盾焦点。实践证明,及时进行技术鉴定查明药害的成因及经济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笔者以青岛地区发生的一起甜樱桃树喷洒嘧霉胺农药导致严重药害的真实案例进行农业司法鉴定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1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农民张某(原告)到农药零售商高某(被告2)处购买“嘧霉胺”2瓶用于防治甜樱桃灰霉病。原告使用该农药3d后,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现象,致原告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索赔8万元未果至法院。庭审中,被告2认为原告买药的事实不假,但是否用在甜樱桃树上无法认定。涉诉农药“三证齐全”,质量合格。不能认定原告出现的黄叶、落叶、落果与使用“嘧霉胺”农药有关。原告要求对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枯萎、落果现象与喷洒“嘧霉胺”农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含来年损失)以及对果树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查了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指定3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专家组承办此案。

2 鉴定方法

2.1 书面资料审查 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NY/T 5013-2006)、《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10-2010)、国家林业行业标准《甜樱桃栽培技术规程》(LY/T2129-201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2.2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测 鉴定组到残留的田间现场调查涉V樱桃树的技术参数和药害症状及程度,并取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涉诉农药安全性模拟试验。

2.3 调查听证 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并依法询问了当事人。

2.4 涉案经济损失评估 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以现行市价法作为取价依据,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经济损失估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书面资料审查主要结果 (1)法院庭审笔录表明,被告2(零售商)陈述“涉诉农药是2014年4月8日从农药批发商金某(被告1)处购买的,听送货人讲嘧霉胺防治灰霉病效果非常好。原告来我这里买药,自己选中了嘧霉胺”。“原告的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现象与喷洒嘧霉胺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称“购买农药时,卖药的(被告2)向其推荐嘧霉胺,能够防治甜樱桃灰霉病。按照被告2的指导,1瓶(100g)嘧霉胺兑125kg水对大甜樱桃树进行喷洒。3d后甜樱桃树就出现黄叶、落叶、落果,遂找被告2一起查看,被告2送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给我使用,使用后没有效果”。“受损的甜樱桃树有160株,其中黄蜜40株、先锋10株,受危害较小。美早、红灯110棵,几乎绝产”。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反映大甜樱桃树叶片脱落和枯黄的部分照片(图1)。被告2认为“照片不假,但不说明这是使用嘧霉胺导致的结果”。(3)被告1称他们“没有销售农药给原告。嘧霉胺农药外包装上明确载明该产品适用于黄瓜,不能用甜樱桃树灰霉病的防治。因为我们知道嘧霉胺农药对甜樱桃树有药害。从来没有向任何人推荐在大甜樱桃树上使用嘧霉胺”。

3.2 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的结果 (1)原告陈述了“涉诉的160株甜樱桃树是2004年移栽的,树龄有10a了”。“栽植的甜樱桃树有红灯、美早、黄蜜、先锋计4个品种,都是同一年栽植的”。其中,“红灯与美早共有110棵,先锋10棵,黄蜜40棵”。“甜樱桃树下未种植越冬蔬菜”。“2013年11月底到12月初扣棚(封棚),2014年6-7月撤棚”。“4月15日发现甜樱桃树有轻微的灰霉病,4月16日在被告2处购买了嘧霉胺农药。原告不识字,听卖药的介绍该农药是治灰霉病的。当天喷药,药水浓度是每瓶嘧霉胺兑井水125kg,用电动喷雾器喷雾,兑好的药水基本喷完了”,农药“是单独喷施,没有与其他农药混用”。“喷药3s后,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枯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几乎没有收到产量”。(2)第二被告陈述“我们没有向原告具体介绍该农药的特点、使用技术,只是告诉他按照说明书使用”。“原告反映甜樱桃树出现药害后,我出于同情送了一些解药给原告。我到过原告田间看到(甜樱桃树)叶片的边缘有点枯萎,不能确定与嘧霉胺有关”。“原告是第一年盖的大棚。是从外地买了一批树苗移栽过来的,还有点虫害,原因有很多种”。(3)原被告对“当地当年农业气象情况适合甜樱桃树生长和原告种植甜樱桃树的农田土壤与当地大面积生产的农田基本一致”无异议。(4)原被告对当地农民工工价、大甜樱桃的上市时间、价格与经济损失问题认识不一。

3.3 现场勘查的主要结果 原告种植甜樱桃树农田的符合无公害水果产地技术条件。经测量,涉诉农田面积0.18hm2。甜樱桃树平均行距3.68m,平均株距2.42m,折合密度1125株/hm2。据调查,田间实际种植甜樱桃树198株(与诉状上主张的160株不同,增加的株树应有其他原因),田间死亡植株10棵,占田间栽植甜樱桃树的5.05%。田间甜樱桃树有多种病害不同程度的发生,主要病害有甜樱桃枝干腐烂病、流胶病等。田间有18.18%的植株出现部分主分枝死亡且叶片不脱落(图2)。经抽样调查,涉诉甜樱桃树株高变幅为2.3~4.7m,平均3.33m,标准差S=0.8062m,变异系数CV%=24.22%。冠径变幅2.55~4.10m,平均3.45m,S=0.5549m,变异系数CV%=16.10%。干茎(离地20cm处)变幅6.9~12.2cm,平均9.49cm,标准差2.1342cm,变异系数CV%=22.50%。与相邻农户种植的同品种甜樱桃树(对照)相比,原告种植的甜樱桃树叶普遍存在叶色偏黄、有坏死斑点,叶边缘组织坏死、卷曲、枯萎(图3),普遍率超过70%。红灯、美早、黄蜜、先锋4个品种的甜樱桃树均有不同程度的药害发生,其中红灯、美早品种重于黄蜜和先锋。在勘验日可见,甜樱桃树新梢上部叶片(药害发生后的新生~片)生长基本正常。

3.4 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试验结果 (1)对药害甜樱桃树叶片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为:平均长度11.5cm,标准差1.23cm;叶片平均宽度4.95cm,标准差0.10cm。对照正常生长叶片平均长度12.42cm,标准差2.06cm;叶片平均宽度6.28cm,标准差0.45cm。受药害的叶片显著小于对照。花芽发育上是对照明显好于受害植株(图4)。(2)鉴定组进行了“嘧霉胺”对甜樱桃的安全性室内模拟实验。供试药剂“嘧霉胺”由法院提供,使用浓度按说明书标注稀释1000倍液。甜樱桃树枝条用水培法培养。用浸渍法处理甜樱桃树一年生离体枝条,对照用清水浸渍,重复3次。试验结果表明,用农药“嘧霉胺”处理甜樱桃树枝条30h叶片已出现部分叶片失绿(图5),经过120h后的处理枝条上叶片已失水脱落(图6)。

4 分析与说明

4.1 嘧霉胺农药对甜樱桃树药害的因果关系分析 (1)“药害是指杀菌剂、杀虫剂使用后对作物的可视伤害”[1]。鉴定组通过对残留现场的勘验和实验室药剂试验和相邻未施用“嘧霉胺”农药的农户的调查,观察到施用嘧霉胺的甜樱桃树普遍存在叶片黄化、有不规则坏死斑点、落叶等农药药害的典型性状,普遍率超过了70%,对照无药害症状。根据“施药后有50%的叶片有明显变色,且不能恢复”、“或增加10%以上的落叶、落花、落果”为“严重药害”判别标准[1],认定甜樱桃树出现的黄叶、落叶、枯萎、落果等为严重药害症状,与喷洒“嘧霉胺”农药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嘧霉胺”的杀菌机理和甜樱桃树为多年生木本作物的生长特性,排除喷施杀菌剂“嘧霉胺”导致甜樱桃树植株全部或者部分主分枝枯萎死亡的可能性。(2)“嘧霉胺”农药是苯胺基嘧啶类杀菌剂,其杀菌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病菌侵染酶的分泌从而阻止病菌侵染,并杀死病菌,具有内吸传导和熏蒸作用,施药后药物可迅速到达特定作物的花、幼果等无法喷到的部位,快速杀灭病菌,能在较低的温度下施用[2]。经查,涉诉《农药登记证》登记的有效成分嘧霉胺,含量40%,剂型悬浮剂,登记作物名称黄瓜,防治对象灰霉病。用药量(有效成分375~562.5g/hm2,施用方法为喷雾。涉案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内容相同,农药标签符合要求。根据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3]。本案被告2没有农药经营资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2已经正确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原告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排除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应认定本案是一起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盲目扩大“嘧霉胺”农药防治对象范围,在甜樱桃树上使用产生了药害,导致了较大经济损失的过错侵权责任纠纷。

4.2 甜樱桃树喷洒“嘧霉胺”农药导致经济损失的估算

4.2.1 涉案致害因素经济损失的估算方法 按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栽培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甜樱桃,n=1。

4.2.2 经济损失估算参数的确定 (1)受害面积Ai的确定。据鉴定组现场清点,原告田间种植甜樱桃树与原告在书中主张的甜樱桃树株数不符,应以原告主张的110株为准。鉴定组认为,土地是原告种植甜樱桃树的基础,故以种植面积为估算依据,据现场测量,涉诉面积为0.18hm2。根据原告的陈述,黄蜜、先锋受“危害较小”有50株,其对应的面积是0.05hm2。“几乎绝产”的美早、红灯110株的种植面积为0.12hm2。(2)当地正常栽培甜樱桃平均单产(Di)的估算。鉴定组根据当地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当地大甜樱桃单位面积产量资料及同纬度相邻地区产量监测资料,经综合评估判定,认为本案以商品果9000~9750kg/hm2较为适宜。为计算方便,以9750kg/hm2计。(3)产量损失率(a)的估算。参照国家农业技术标准NY/T1965.2-2010作物受害程度标准,认为“几乎绝产”和“危害较小”的甜樱桃产量经济损失应分别估计,“几乎绝产”和“危害较小”的损失率分别以90%和10%较为适宜。(4)商品甜樱桃计价依据和平均价格(Pyi)的估算。甜樱桃作为时鲜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但有规律可循。国家农业部在全国布点逐日监测农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鉴定组引用农业部对山东省批发市场2014年甜樱桃平均批发价格监测(3月至6月)资料,并考虑到大棚甜樱桃上市特点和农产品田头批发价与市场批发价间的数量关系进行统计分析,甜樱桃出园价(田头批发价)为28.40元/kg。(5)受损甜樱桃未发生成本Fi的估算。鉴定组按照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对涉案种植甜樱桃单位面积未发生的成本进行了估算。因甜樱桃失收则收获工资、包装费用、上下力资等农本支出费用未发生。经估算,“几乎绝收”部分农产品未发生的成本F1=2179.10元,“危害较小”部分农产品未发生的生产成本F2=133.10元。

4.2.3 受损甜樱桃补救措施增加生产成本Lb的估算 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原被告确认了药害发生后由第二被告无偿提供的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让原告喷施,没有采取其他技术措施。鉴定组认为,原告喷施补救农药属于额外用工,全田约增加用工成本Lb=120元。

4.2.4 涉诉甜樱桃树当年L1经济损失的估算 L1=(9750kg/hm2×90%×28.40元/kg×0.12hm2-2179.10元)+(9750kg/hm2×10%×28.40元/kg×0.05hm2-133.10元)+120元=26881.02元+1334.65元+120元=28335.67元。

4.3 涉诉甜樱桃来年经济损失L2的估算 据调查,当地大甜樱桃花芽形成期为7月上中旬至8月上旬。鉴定组认为,甜樱桃树4月16日喷药发生药害至6月底,经过70d左右的生长,受严重药害的甜樱桃树已基本恢复生长。与正常甜樱桃树相比,受严重药害的树体叶面积指数仍属偏低。从甜樱桃产量形成规律来看,这种影响主要是当年花芽分化总量、次年开花总量和质量有所降低。从生产实践来看,甜樱桃树当年花芽分化的数量及次年的开花量远高于实际结果量,生产上常需要进行适量的疏花疏果。因此,本案当年受药害影响较轻的甜樱桃树对来年产量基本无影响。当年受严重药害的甜樱桃树对次年产量损失的影响程度上属于轻微作用。次年的经济损失虽尚未发生,但根据甜樱桃发育的相关性和经济损失评估规范可以预见,按当年严重药害的部分甜樱桃经济损失的10%计,其济损失估算为2688.10元。

4.4 总的经济损失L估算 L=28335.67元+2688.10元=31023.77元≈31024元(取整数)。

5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实质性意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在甜樱桃树上使用“嘧霉胺”农药属于超登记范围推广使用。甜樱桃树的药害(落果、黄叶、斑点、落叶等)及经济损失与喷洒“嘧霉胺”农药间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喷施杀菌剂“嘧霉胺”导致甜樱桃树植株全部或者部分主分枝死亡的可能性。涉诉的经济损失为31024元。本案被告2在没有农药经销资质的情况下出售农药,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按照其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1金某明知被告2一直以被告1农资经营部的名义对外经销农药,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其过错程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购买的涉案农药瓶体上有明确的使用说明,该说明中明确载明仅适用于黄瓜上,原告没有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无视说明将药品用于甜樱桃树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1、被告2以“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错误”“一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缺乏依据,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不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1)对向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2)出售了涉案农药均予以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高某是否具有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查,一审判决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高某在没有经销资质情况下经销农药,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尽到提示义务,一审判决其承担40%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在现场勘查、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后,经书证审查、实验室检查、药效模拟实验及产量经济损失估算,作出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上诉人在适用涉案农药过程中没有仔细阅读适用说明,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6 讨论

6.1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操作,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 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取得国家登记的农药才能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其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其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大田用农药必须标注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4]。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鉴定专家组认为,农药标签是经过农业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的技术文件,具有法定性和规范性。农药标签是随农药运转而贯穿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各个环节的技术文书。农药标签既是生产者、经销者指导农药使用者正确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文件和技术责任承诺书,又是农药使用者的操作指南,也是技术鉴定的法定依据。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使用对象、方法、时期、剂量及注意事项等都是经过国家农药试验网多年多点的试验结果,只有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农药标签使用操作,才能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本案涉案农药嘧霉胺对防治黄瓜灰霉病有良好的效果,对大樱桃有药害。法院认定原被告对药害经济损失各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6.2 估算涉诉农产品经济损失必须于法有据 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经营方式,各农户文化素质、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极显著差异。农业生产的地域性、连续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估中,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评估技术规范,采用市场法等多种方法调查当地社会平均产量、平均市场价格等基础数据并作出经济损失的无偏估计。本案中,司法鉴定专家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残留现场勘验结果及司法鉴定调查会确认的有关事实,根据“嘧霉胺”农药的特点和甜樱桃树的发育规律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了因果关系;以当地甜樱桃树大面积生产前三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农产品价格监测的平均数据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排除了不同年份气候差异、不同农田土壤差异、不同农户栽培管理差异、不同时段农产品价格差异等,估算的涉诉农产品经济损失符合当地大面积生产的一般情况,符合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农业司法鉴定应在处理农药药害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 农药药害事故是农村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发性事件。因此,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就成了查明致害因素与后果间因果关系、经济损失及责任主体的关键。在鉴定过程中要发挥行政鉴定和司法鉴定各自的功能与作用[5]。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参与,受理案件后要及时指派国家司法鉴定人到现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现场勘验,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涉诉农药的真实性、使用农药的针对性(适用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技术的合理性(时期、剂量、方法),经过必要的调查、试验和检验,就使用农药药害的成因与经济损失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判断,经过质证,《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处理案件的法定证据,起到服务“三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S].NY/T1965.10-2010.

[2]张敏恒.农药品种手册精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307.

[3]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Z].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20号,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4]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Z].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

[5]顾双平.试论农业司法鉴定与农业行政鉴定的异同[J].江西农业学报,2008,20(5):162-164.

(责编:徐焕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