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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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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女士45岁,1990年和丈夫张先生结婚,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结婚时,林女士跟张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两年后,公公去世,夫妻俩和婆婆生活,婆媳关系算是融洽的,只是张先生有个妹妹,姑嫂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太好。

共同生活了几年后,夫妇两人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拿出了两人所有的积蓄,凑足首付,2002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家三口终于有了自己的小窝。张先生为了早日还清贷款,拼命工作,并且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日子一天一天过去,生活不是很富裕,但一家人非常幸福,房贷也基本还清。儿子在重点高中读书,即将高考。

谁也没想到,厄运突然降临到了这一家人的头上。在一次单位的体检中,张先生被确诊为肠癌晚期已经扩散到肝脏。6个月后,病魔夺走了张先生的生命。婆婆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而病倒。林女士一边照顾孩子,一边把老人接回自己家中照顾。一年后,婆婆也去世了。林女士和自己的儿子相依为命,盼望着儿子能早日成材。

让林女士完全没有想到的是,在老人去世3个月后,林女士收到了一纸诉状,原来是小姑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张先生的遗产。收到诉状的林女士,愤愤不平,找到小姑。小姑告诉她:“我已经是很客气了,哥哥的存款,我就不要了,但是哥哥的房子,我妈妈是有继承权的,所以我是继承我妈妈的遗产,现在这房子怎么也值300万了。按法律规定,我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可以拿50万。要么你给我钱,要么你把我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

林女士被小姑说得哑口无言,她怎么也想不明白,她和丈夫辛辛苦苦买的房子,怎么会有小姑的份。还要让她拿出这么多钱。她若想要处理这套房子还需要小姑的签字?

来一点家法: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妹妹(张女士)作为原告以继承遗产的名义,将林女士母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张先生和林女士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房产,理由是张先生的母亲有对儿子张先生的继承权,张女士则是对母亲有继承权,她算下来可以对林女士的房子有六分之一的权益。林女士是否必须向小姑支付六分之一的房款或者给她加上产权人的名字?林女士是否可以挽回令她伤心的官司?

律师说法:

林女士确实想不通,明明是自己和丈夫买的房子,为什么小姑可以来继承?无奈归无奈,法律归法律。

林女士的小姑是可以向林女士提讼要求分割张先生的遗产的,因为在张先生的遗产中有她母亲的份额。

张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母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因为张先生的母亲还在世,她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三个继承人各自可以获得房产的六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张先生的妹妹原本是没有权利继承张先生的遗产的,但是张先生的母亲后于张先生去世,发生了第二次继承。

张女士要求分割母亲遗产份额是合法的,但是不是六分之一。因为张先生虽然先于母亲去世,但是他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张女士只能继承母亲一半的遗产,也就是说她只能拿到房产份额中2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对于林女士来说,25万元很冤枉,但是这就是法律。合法却不合情。我建议林女士一次性地支付25万元,若是将小姑所拥有的遗产份额登记在产证上,林女士今后需要出售房子的时候,未经过张女士的同意,是无法进行房屋买卖的,这样可能会带来另一次析产诉讼。

这一起合法不合情的诉讼给大家带来一个法律常识的普及。其实林女士原本是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儿子的利益的。如果丈夫张先生生病期间,对自己的生后事做一个安排,也就是立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和儿子,就不会发生输掉这一场冤枉官司的局面。

在很多老百姓眼中,觉得在生前立遗嘱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实际上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障。在香港,人们把遗嘱称为“平安纸”。我们不仅仅希望活着的时候平平安安,也希望去世后家人能平平安安。遗嘱便能起到这个作用。还有,如果林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请婆婆去做一个放弃遗产的公证,也就可以亡羊补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陆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