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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存包且已声明“概不负责”,超市仍应赔偿被盗寄存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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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存包且已声明概不负责”,超市仍应赔偿被盗寄存财物

上周六,我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前,将自带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我返回取物时,发现提包及包内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原来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超市却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经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用告示声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请问:超市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兰 琳

兰琳读者:

超市应当赔偿。

一方面,顾客根据超市提供的配套服务,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将自带物品存入自动存包柜,无论超市收费与否,都与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超市作为保管人,就应承担交付保管物的义务,在存在锁出问题却没有及时检查、更换、提示之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必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即:“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却让你的财产被盗,说明其没有尽到对顾客财产安全的必要保护义务,且完全是由于其防范保障措施不力所致。再一方面,无论是《合同法》第四十条,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都已经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超市单方做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之“格式合同”、“告示”、“声明”,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超市捡到存包牌,“拿走”他人财物也属盗窃

上周六,我在一家超市购物前,将一部价值1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放进了超市的寄存柜。40分钟后,我发现存包牌丢了,而且笔记本电脑也已不翼而飞。通过查看商场电子监控录像,显示系曾某在捡到我的存包牌后,立即前往寄存柜,对照号码,用存包牌打开后取走了该笔记本电脑。请问: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肖 薇

肖薇读者:

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就是秘密窃取财物。尽管曾某“拿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是在捡到存包牌后,发生在公共场所,于众目睽睽之下,但也属于“秘密窃取”。因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其含义包括:行为人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而占有其财物;“秘密”是针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发觉,其行为就是秘密的,至于其他人是否发觉,并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认定;“秘密”又是针对取财行为而言,至于行为人是悄悄地还是大摇大摆地进入或离开作案现场,对盗窃罪的成立并无影响。本案中,曾某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寄存柜和存包牌的设置,并不能识别身份,而只是为除寄存者之外的人开启设置障碍。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拾到存包牌取物,是利用该有利条件,实施“秘密窃取”;另一方面,曾某之所以立即取物,就是为了在你发现之前将物取走,即不让你知道;再一方面,针对笔记本电脑被取走的过程,他人知道、发现与否,并不影响你不知道曾某“秘密窃取”行为的事实。更何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曾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0元,属“数额巨大”,必须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老年公寓受伤,开办者应担赔偿责任

我父亲因智力障碍,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 2009年1月,我将71岁的他送至一家老年公寓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为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3个月前,我父亲在前往食堂就餐时,因路面较滑不慎摔伤,经检查诊断为“右下肢腓骨骨折”,已用去医疗费用17000余元。经多方交涉,老年公寓却以摔倒是我父亲自身行为所造成,不存在任何外力为由,一再坚持拒绝赔偿。

请问:老年公寓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筱

李筱读者:

老年公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父亲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而你父亲因智力障碍为痴呆症人,且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当属其列。另一方面,老年公寓违反了监护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你把父亲交老年公寓托养,实施监护责任转移,实际上就是委托监护。而老年公寓明知你父亲智力障碍,随时可能出现突发事件,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却让其自己去食堂吃饭,而没有专人陪同或采取送饭措施,且路滑而不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表明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护理服务的义务,对可能出现的意外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不仅违约而且存在过错。

代丈夫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半年前,由于丈夫因病卧床无法上班,我到公司为其请病假时,工友告诉我,我丈夫当月因家事已经超假,再请病假将被扣去双倍工资,我出于心疼,加之认为自己也做过清洁工作,遂擅自顶替丈夫的位置干了起来。谁知在抹二楼窗户时,不慎摔了下去,不仅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6级伤残。我认为自己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却以我只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请问:我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邱婷

邱婷读者:

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表明,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你擅自顶替丈夫上班,只能说你代替丈夫为公司付出了劳动,但并不等于你已经取代丈夫而成为公司的员工,使你丈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消灭或暂停,而由你与公司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因为你与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你虽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你不能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赔偿,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尽管公司对你的损害并无过错,可你也不希望、放任或存在过失,且是为公司利益而遭受损害,公司也就应当遵照公平原则对你做出适当补偿。如协议不成,你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