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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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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目前的审计类型有三种: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政府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其客体是国有资金、公共资金,政府审计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的产生资料的所有者的物质财富膨胀到其无法直接控制和管理的时候,就有了监督的需要。当财产所有者授权或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经营时,财产经营者接受授权或委托,进行财产的经营时,同时其要承担保证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的责任。于是,必然需要监督财产管理者是否忠于职守,其所作记录和信息是否真实、正确,从而评价其经济责任的履行。这种监督可以由所有者进行,最好是由第三者来监督、鉴证和评价,才更能取信于所有者和管理者双方,因此,审计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营运而生。而建立和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有效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为了使审计工作切实有效,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我们需要完善我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来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其受托的经济责任,更好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强

众所周知,审计机关较强的独立性是审计质量的保障,同样,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强弱能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而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审计模式,即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与其他国家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审计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司法审计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独立的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都比我国审计机关独立性强。

(二)不能有效跟踪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

虽然我国有相关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但是由于缺乏信息反聩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并不了解被审单位后续的整改情况,这种审计机关职能的受限,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执行质量,虽然审计机关发现了问题,但是最为关键的是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了问题但是没有改正,这就制约和降低了审计价值的发挥。

(三)审计公告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威慑力

由于审计公告的权威性不足,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制度也不断完善,审计范围和力度都有所增大和增强,但是审计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却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不足,即使审计公告会公告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某些问题,但对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被审计单位构成威胁,从而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得到改正。此时,由于审计公告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威慑力,使得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毫无意义。

(四)审计内容、形式和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强

由于我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不完善,且处于初步实施阶段,审计公告包含的审计信息十分有限,且内容和形式并不规范,随意性较强。然而,规范的审计内容、审计形式及规范的审计程序是保证审计公告合理性的前提,审计机关才能交出有说服力的、能够让民众满意的审计公告。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五)审计公告范围过小

如果审计公告的范围过小,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减弱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本应发挥的作用。在我国,审计公告范围过小,主要是由审计机关和被审单位共同造成的,就审计机关而言,在其公布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审计工作所发现的问题的同时也将自己至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审计机关存在担忧,因此,在进行审计公告时会有选择性,保守的进行公告,也就审计公告的范围;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审计公告会有损他们的利益,因此,进行故意的隐瞒,甚至弄虚作假,并且百般阻挠审计公告的进行,这也缩小了审计公告的范围。

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国内外比较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能够使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保证,有利于经济的良好运行,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各国深知其意义重大,纷纷争先实施了该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我国由于近几年才建立了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与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我们需要完善自己。下面以美国为例,通过与美国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自己的不足进而来完善自己。

(一)美国与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