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我国的刑事和解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我国的刑事和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件中的解决方式,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在构建和谐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和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可以适用于较轻刑罚的案件,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同的案件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具有不同的条件。

[关键词] 案刑事和解;刑事责任;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49-1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阐述

在当今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领域中一项新的处理机制,不仅弥补了常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而且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的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经由司法机关的主持与安排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加害人进行商谈,在双方的交流与沟通的基础上,化解、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恢复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一方面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地体现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主体意愿,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切实有效地减少上诉,申诉现象,解决诉讼纠纷,节省司法成本,充分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一)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

刑事和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既可以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调解的前提是应该具有不可杀因素。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犯罪情节轻微,加害人能够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补偿损失,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原谅的情形。刑事和解主要适用的案件类型有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等。但是笔者认为并不是任何案件均可适用刑事和解。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案件,严重地侵害了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如刑讯逼供案件、非法拘禁案件、暴力取证案件等,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但是由于加害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由加害人所在的单位为其支付经济赔偿,会促使加害人毫无悔意,以钱买刑,逃避刑事处罚,随意放纵职权,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刑事和解在各个阶段的具体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不再立案,在立案后达成协议和解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在阶段,刑事和解可以通过酌定不制度与暂时不制度得以体现。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并且主动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出酌定不决定。所谓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的犯罪嫌疑人,很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之后,暂时不予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令其自我反省和改造,根据其悔罪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的制度。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所谓从轻处罚并不是不予处罚,而是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查后再予以适当从轻。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可以使被害人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而且能够积极挽回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从而达到综合利益的平衡。在执行阶段,服刑人员只要在服刑的期间能够认真改造,悔罪态度良好,并且通过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等方式争取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就可以作为适用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总之,无论在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三、刑事和解的构想与发展趋势

形式和解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而且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程序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只有不断的完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程序正义真正的实现。但是任何制度的产生并非完美无缺的,刑事和解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存在一些消极的作用。例如被害人的亲属漫天开价;专门机关滥用权力强迫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一些犯罪人存在以钱买刑的侥幸心理。因此,在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应的监督机制,接受公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一方面,应当加大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刑事和解制度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是刑事和解更加法治化、规范化,从而取得更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事法评论(12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李梦佳(1990-),女,汉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