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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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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就像天气,今天阳光灿烂,明天就可能大雪纷飞。当情侣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时,“破产清算”便不可避免。

分手了,不妨依法算个明白账。

普通借款 一定要返还

案例:林丹和张璐恋爱期间,林丹以做生意亏损为由向张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去年12月份,林丹和张璐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林丹一直未还款。法庭上,林丹辩称双方恋爱期间,自己也在张璐身上花费了不少钱,所以不同意还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林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璐借款3万元。

说法:从法律上来讲,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区别。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并没有予以否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还需要正确划分恋人之间的一般正常花销与合法借贷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抵销关系,本案被告认为其在恋爱期间亦为女方花费颇多或可抵销借款的想法,实属认识上的误区。

日常花费 无返还义务

案例:李征和玲玲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李征四处向亲友借钱,购物给玲玲,并多次与玲玲到外地旅游。可是,恋爱的美好并未能持续,玲玲最终还是提出了分手。债台高筑的李征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玲玲告上了法庭,要求玲玲承担恋爱期间的花费1.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征为维系恋爱关系的开销系对玲玲的赠与,故驳回了李征的诉讼请求。

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恋人一方作为恋爱期间日常花费的受益者,其取得的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即基于赠与合同而获得利益,因此不属不当得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被赠与人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人不得再要求被赠与人返还。本案中,李征为维系恋爱关系而为玲玲购买物品和旅游花费,属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故无权要求玲玲返还。

赠与财产 视情况而定

案例:丁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年长17岁的王康,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由于丁娜不是本地人,所以在王康向她求婚时,她很犹豫。为了打消她的顾虑,王康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送给她。然而两人最终还是没有走到一块,王康要求丁娜返还自己购买的房产,但遭到丁娜拒绝。两人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康赠与给丁娜的房产具有彩礼性质,遂判决丁娜十日内予以返还。

说法: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另一种是以结婚为目,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彩礼。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的,赠与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恋人分手后,能否要回当初赠与的财物,要以赠与的性质而定。

青春损失法律依据

案例:崔红和陈亮在同一家工厂打工,日久生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陈亮觉得两人已无法再相处下去,向崔红提出分手。对于这样的结局,崔红哭得天昏地暗,觉得只有钱才能弥补自己三年的青春和付出。陈亮只得向崔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自愿支付崔红青春损失费3万元,每月支付500元。然而陈亮在和崔红分手后从未履行过付款义务。今年元月份,崔红将陈亮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依约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法院经审后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规定,但是仅适用于合法登记夫妻之间,而非恋人之间。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青春损失费”明显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性,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即使有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作者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