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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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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赣南脐橙国际化目标的提出,将赣南脐橙快速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产业化重点思考的问题。而搭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创造在网络虚拟环境下的无国界营销模式也是必然途径。本文围绕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构建问题,以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中立方介入纠纷解决及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者的法律定位为核心,分析了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构建模式。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 法律定位 中立方

随着中国加入WTO,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进行的国际环境下,我国赣南脐橙产业加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已成为该地区产业创收重要增长点。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看到赣南脐橙加工业正面临着国内外双重的竞争与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赣南作为革命老区,经济状况不良,信息来源闭塞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

电子商务是商品交易的新模式,赣南脐橙要想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让赣南脐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走向世界,搭建赣南脐橙专属的网络交易平台势在必行,而以完善的制度体系做为保证成为了保证各方利益的根本。

一、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是网络交易提供商在电子网络条件下为用户搭起虚拟的空间平台作为交易市场。赣南本身在全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伴随着起步晚、发展没有优势的现实情况,要实现赣南脐橙产业中积极有效的走向世界目标,搭建赣南脐橙网络交易平台不妨是一种加快产业发展的新路。在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相对完善的淘宝、易趣等交易平台中,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存在,为保证买卖双方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有章可寻,也为赣南脐橙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提供了有力的可参照模式。

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由在线交易经营者自己所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 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在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相对发达的国家中,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有些甚至已经形成了法律内容。很多都明确了电子交易人和网上经营者等应建立并运行合适的机构用来接受消费者合理批评意见和索赔,提供由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反观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中,淘宝网就有关于支付宝的争议制定了《争议处理规则》,根据此项规则可以看出,支付宝公司可以启动与法院、仲裁并行的裁决程序,对争议做出裁决。这种规定可以做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借鉴的已实施成果。赣南因为其本身所有的发展状况导致了民众,尤其是在农村进行种植的农户整体素质不高,加之农产品销售本身的季节性强的特点,在打造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结合赣南脐橙的营销情况,从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角度为买卖双方提供合理的,可供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步是十分必要的。

二、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引入第四方主体,即赣南脐橙仲裁庭

围绕赣南脐橙的世界化需要,在赣南本土建立以脐橙为核心的仲裁庭成为产业发展国际性的应然性要求。在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里,如何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积极的从事在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的运营销售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重要问题不仅决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结合赣南脐橙国际化的需要,打造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结合围绕脐橙建立起来的仲裁庭,让其成为第四方的中立机构积极解决纠纷无疑是推动平台合法化建设的良中之选。

根据社会分工原则,专事应由专人来办。仲裁的出现其实就是为了处理专门的民商事经济纠纷,为了加快脐橙产业的发展建立脐橙仲裁庭也是其中的一步,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将中立方--赣南脐橙仲裁庭引入进来做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于商家来讲可以有实质性的审查机构,法律主体通过懂法、知法、会法的专业法律人员评估,弥补了非专业人员的工作不足情况;于买家来说也可以自行查看经过专业的仲裁机构审查的卖家的实际情况,更多了一重购物保证。这种设计一举两得,既解决了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又可以保证有中立方进入纠纷解决环节。

三、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围绕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结合现行网络交易提供商的现状,学者提出的“卖方”或“合营方”“柜台出租方”“居间人”等的观点均需进一步考量,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操作的过程中有其本身所具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等特征,完全套用现有的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定位是不适当的,应当根据本身的实际特性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18日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所设定的模式,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也需要围绕此项规范进行,总体上说有以下几项义务:1、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义务。2、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3、制定、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4、如实告知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6、合理审查的义务。7、信息监管的义务。8、资料存储的义务。9、信用管理的义务。以上的管理服务规范在目前的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中要求更为重要,前文提及赣南本身经济不发达的特性,要求在建立此种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尽量的少走弯路,尽量的制度完善,尽量的保证法律框架下的完整,这样才能够力保脐橙产业与世界接轨。

网络交易平台是在现行经济模式之下快速发展的商品交易新模式,为了推动和促进赣南脐橙产业快速的国际化和现化化,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满足农户、企业、消费者的使用要求。以网络化的管理为支撑,搭建面向全赣南脐橙农户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而法律制度的构建成为了搭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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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和保护制度.经济与法.2012(18)

【3】韩洪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当代法学.2009(3)

【4】林剑谊.福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福建电脑.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