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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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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即使在为必要限制时,法律也应以保障为前提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这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基础。针对公民之间点对点的“”现象,文章认为应平衡公权与私权,以达到实现公民自由与网络安全的价值共赢目标。

【关键词】自由;现象;法律干预

一、自由

近现代以来各国都在自己的宪法中对自由加以宣布,自由已经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说,法典是保护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经。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自由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其二,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所谓“从事……的自由”。某些西方学者把前一种意义的自由称作是“消极自由”,把后一种自由称作是“积极自由”,表现为人们可以自主地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首先,法律以自由为目的。具体而言,法律规范体系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系为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其次,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和不被滥用的需要;也是宪法的使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要求。再次,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在事前对某些自由作出边际规定,使各种自由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或发生作用。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自由不是社会唯一的价值,法律为解决自由与其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准则;法律也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自由本质上应是“为善的自由”,但却经常被用来“作恶”,从事形形的不良行为。所以法律把责任与自由联接,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三、的“自由”

“网络”,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利用即时通讯技术,借助网络视频设备及聊天工具,在各自网络终端的摄像头下展示或者玩弄相关身体部位,并将其视频图像即时传输给他方,从而进行流的行为。“网络”本质上是人们表达和性观念的一种交流方式,从公法层面看,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从私法层面看,属于公民的一项隐私权,应界定为人们的性表达自由和权利,受法律保护。在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个人有通过网络视频展示自己身体给人看的自由。即“网络”本质上属于个人自治的范围,是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国家公权力并不能随意介入,它排斥法律的任意干涉。但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性表达自由与权利也不例外。

四、法律对自由干预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当“网络”因行为方式或目的的不正当公开进入公众视线后,将侵害法律保护的其他法益,主要是社会良好的性道德和善良性风尚以及社会公共安宁。法律为了保护其它合法权益,必然对其进行规制。“网络”因行为目的与性有关,一般认为其涉嫌物品犯罪。“网络”过程中形成的即时视频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品。因满足“聚众”、“”、“组织”、“表演”、“传播”和“物品”等要求,互动型网络可以构成聚众罪,表演型网络可以构成组织表演罪;以是否牟利为目的,满足传播物品数量要求的“网络”,可分别构成传播物品罪和传播物品牟利罪。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机制,是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法律对自由干预的正当性集中体现在干预的目的上:干预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当事人通过视频向多人传送或有偿服务,很难想象她们的目的具有正当性。这时已经不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而是已经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良好的社会教化,是一种藐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背道而驰的行为,其结果是败坏社会伦理观念,腐蚀社会风气。法律这时必须对这种自由严加禁止。

自由是法律追求之善、之终极目标。自由虽然不是绝对无限制的,但同样法律也不能绝对无限制地剥夺或取消人们的自由,这里的限制应当有一个适度的平衡。公民之间点对点的“”的治理中,应平衡公权与私权,实现公民自由与网络安全的价值共赢。

参 考 文 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78

[4][英]洛克.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刷馆.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