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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教育现状主要表现在教育培训比例低、教育培训渠道少、满意度低等,其教育问题涉及多个主体(政府、企业、农民工、职业院校),政府作为教育这个准公共产品的宏观管理者,有条件也应当整合多元主体对农民工教育的供求进行调节。
关键词:农民工;政府责任;教育投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146-02
教育投资,也称教育资源、教育投入、教育经济条件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投入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近年来,国家制定与实施了包括《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在内多个文件,明确、规范并加强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投入、使用和监督,在制度上保障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的有效实施。但是政府不仅仅是农民工教育的投资者,政府还要履行监管者和协调者的职能,实现农民工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利于提升农民工教育的有效性、公平性。
一、农民工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及其理论意义
(一)公共产品理论
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特征,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则由于其私人产品性质更为明显,属于靠近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因此农民工教育投资主体不应局限于国家,而是应该在保证政府投资的基础上,放宽对农民工教育投资进入的限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投资,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共存的局面。
(二)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
利益获得原则即教育成本的支付与利益相匹配,成本的分担与利益的获得成正比。能力支付原则即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包括直接的获得与间接的获得)都应按其能力的大小提供教育费用。
按照利益获得原则来看,政府、企业、个人等投资主体都是农民工教育的主要受益者,他们理应当提供一定的经费以补偿教育成本;而按照能力支付原则,他们也均具有一定的能力来支付农民工教育,只是能力的大小不同而已。这也为推进中国农民工教育投资负担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中国的农民工教育投资负担主体应由政府、企业、农民工、职业院校学校四个主体组成。
二、农民工继续教育投资政府责任不到之处
(一)投资结构不合理,资金利用率低
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民工教育投资力度自2003年出台《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以来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遭到挪用的现象层出不穷。中国农民工教育投资的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地区间差异比较大,由于农民工教育的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大多数农民工输出地都属于贫困地区,因此在这些地区农民工教育的资金投入得不到保障;二是对农民工教育的基础能力投入不足,目前资金的投入更多地是侧重于农民工教育各个主体(企业、职业院校、农民工)的补偿上,没有在农民工教育的场地、师资等方面加大投入。
(二)没有发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企业是农民工聚集最多,也是农民工赖以生存的地方。企业对农民工培训问题一直处在两难的境地之中:给予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农民工进过培训提高了自身的技能素质后,如果没有配套的激励措施(加薪、晋升等),农民工就会流失。对农民工的培训费用加上激励措施所产生的成本要高于在劳动力市场再聘请一个高技能的工人,因此,在这种情境下,企业更多地选择了对农民工较少培训或者不培训,造成企业基于自利的考虑而消极对待农民工的培训。
(三)没有满足农民工教育的需求
农民工教育准入的门槛还是过高,农民工教育的覆盖面仍旧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对于农民工教育内容的需求,调查数据表明:大多数农民工(66.7%)的愿望是得到技术技能的培训,但仍有24.8%的农民工需要法律知识的教育,18.4%的农民工需要有关对家庭子女教育的知识,16.3%的农民工需要包括英语等在内的文化知识教育。技术技能的培训是现有的农民工教育的主要部分,但是农民工的教育需求是多元的,农民工在法律教育、家庭子女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方面的教育还有所欠缺。
(四)没有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育机制
目前农民工教育很大一部分由职业院校承担,但是长期以来中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一直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农民工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不足。职业院校教师对农民工教育的重视不够,更多地给农民工上课作为一种“兼职”或者“任务”,客观上降低了农民工教育的质量。二是对农民工教育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职业院校的设备较社会上工厂里的设备陈旧,农民工学习到的技能无法直接运用到工作岗位上去。三是职业院校的教育内容滞后性无法满足农民工的教育需求。没有关注到不同学历层次农民工的需求和市场需求,造成职业院校举办的教育培训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不足。
三、政府调控农民工继续教育多元投资主体责任的具体策略
(一)投资多元维度,提升农民工教育的基础能力水平
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民工教育的师资建设。政府可以在农民工教育专项基金中专门划拨一部分出来加强农民工教育的师资力量。通过聘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方式千方百计地建立农民工教育的专家库;二是农民工教育的基地建设,地方政府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依据当地的产业结构建立农民工教育基地;三是统筹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异的投资力度。对于偏远地区的农民工教育可以采取与发达地区的农民工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方式进行,也可以在贫困和偏远地区有计划有目的地建立特色化的农民工教育基地,对农民工进行一技之长的技能教育和进城务工的城市公民教育等等。
(二)整合多元主体,建立农民工教育的投资分担机制
1.企业方面:加强宣传,建立农民工教育后回归企业的保障机制。基于前文分析的企业“两难境地”,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对企业进行补偿,目的在于消解一部分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成本,客观上有利于企业给予培训后的农民工激励;二是实行与企业合作的农民工教育方式。政府与农民工和企业签署就业协议或者教育协议,目的在于一方面企业参与当地农民工教育,并提供当地农民工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是保证企业自有的农民工经过教育培训后得到激励(加薪或者晋升),从而减少企业农民工的流失。
2.农民工方面:设立补偿,拓展农民工接受教育的渠道。政府在拓展农民工教育渠道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在监管教育质量的基础上鼓励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各类农民工教育机构。私人的教育机构更能满足多元化的农民工教育需求;二是将农民工教育与社区教育接轨,社区教育承担一部分农民工教育的责任。社区教育开展公德教育、市民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对于农民工适应城市、融入城市有积极作用;三是在农民工输出地由村民委员会举办相关的短期农民工培训,有利于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就业。
3.职业院校方面:创新办学,开设基于农民工需要的教育内容体系。政府可以对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教育的采取调控措施有: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职业院校的农民工教育计划;二是创新职业院校的办学模式,开展各类的成人职业教育。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职业院校可以采取夜校、工学交替等多种形式的办学形式;三是创设多样的教学科目,丰富教育内容。职业院校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与企业合作,针对企业岗位的需求开展农民工教育。政府还可以通过职业院校对农民工开展爱国主义、合理合法维权、亲子等多种教育,以满足农民工群体多元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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