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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镇银行设立看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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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之举

“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创新之举,是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具体行动。”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监管部门将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刘明康说,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基本原则

低门槛、严监管,是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低门槛”就是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面;“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监管部门合理确定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

为落实“严监管”的持续审慎监管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与8%之间、降至4%、降至2%等四种情形,适时采取递进式严格监管措施,以确保及时分类处置有问题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改革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三农受益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必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根据国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为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银监会还鼓励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不得吸收存款)的子公司。同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设立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农村、农业和农民必将从中受益。(据新华社2007年2月24日电 谢登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