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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换钱 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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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北区建委原副主任、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周杰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周杰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年富力强,走马上任

江北区建委原副主任周杰出生于1963年5月11日,毕业于国内某名牌大学,1997年10月,34岁的周杰被任命为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走上了令人羡慕的领导岗位。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周杰一心扑在了工作上。

由于周杰工作表现比较出色,2000年10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他兼任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掌控了江北区滨江路的建设大权。

周杰负责北滨路的建设后,本应进一步努力工作,回报组织对他的信任,但他的思想却悄悄起了变化。

由于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浩大,周杰接触了不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老板。老板们富裕的物质生活,深深地刺激着周杰,慢慢地,周杰也开始追求享乐生活。周杰在与一些老板的接触中逐渐感受到了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微妙关系。

关照施工,笑纳10万

2002年3月,成都铁路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铁一公司),承建了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发包的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石门段的下部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成铁一公司为感谢周杰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的帮助,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以个人名义到中国建设银行杨家坪支行存入人民币10万元,并将存折和龙卡以及取款密码装入一个信封内。

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杰应成铁一公司副经理宋某之邀,到某茶楼喝茶。言谈间,宋某将装有存折和取款密码的信封交给了周杰。周杰道了一声谢后,“笑纳”了这个沉甸甸的信封。

周密设计,大胆“提成”

2002年4月,成铁一公司又欲投标承建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石门段的上部结构工程。早已被周杰认作“兄弟伙”的该公司副经理宋某来到周杰的办公室。掩上门后,宋某向周杰提出,若该工程由成铁一公司中标修建,成铁一公司将给周杰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感谢费”。随后,周杰即安排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胡某与宋某具体商谈此事。

不久,周杰、胡某与宋某相约来到某茶楼,具体商量“提成”事宜。经过一番商量,三人商定若成铁一公司中标,就按中标标的的2%“提成”作为“感谢费”给周杰。周杰欣然表示同意,并交代此事由宋某直接找胡某办理。后宋某经请示公司领导,公司同意按中标价的2%给周杰“提成”。

2002年8月,经过招标、投标,成铁一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合同标的为4500余万元,周杰代表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与成铁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随后,宋某将胡某约到某茶楼。宋某表示,按照事先谈好的“提成”比例,成铁一公司准备付给周杰感谢费90万元,宋某同时提出要在这90万元中分30万元。胡某在征得周杰的同意后,答应了宋某的要求。

后来宋某和胡某通过采取提高土石方单价和签订虚假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手段,从成铁一公司套取了91万余元,直接汇入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账上。

2003年7月至12月,胡某先后两次共付给宋某10万元。胡某问周杰剩下的钱怎么办,周杰叫胡某将剩余的钱放在汇江公司第五工程处账上,以供需要时使用。就这样,周杰轻轻松松将61万余元受贿赃款牢牢控制在了自己手中,直至案发。

东窗事发,悔之晚矣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周杰自以为高明:受贿赃款全都记在其他公司账上,既规避了法律,自己又可实际使用,检察机关查不到自己头上来。可他没想到的是,他的举动早已进入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视野。2004年7月16日,周杰被监视居住,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11月22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涉嫌犯的周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周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7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鉴于周杰在侦查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对侦破此案起到了积极作用,且涉案赃款已全被追回,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考虑,遂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一个前途光明的处级领导干部就这样被“感谢费”击倒而自毁前程,我们在为周杰惋惜的同时,也不得不对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深思。周杰之所以能如此轻而易举地将手中的权变为钱,有其自身思想腐化堕落的内因,但制度的形同虚设,监督的绵软乏力,无疑为其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之门。在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热得发烫的今天,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往往掌握着“含金量”极高的权力,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何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一套领导干部“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的反腐机制,尤其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