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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考重点中学也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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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招生时向学生承诺,只要愿意到该校读书,包考重点中学,否则退还培养费。三年后,学生未考中预想中的高中,在要求学校兑现承诺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学校承诺“包考”

施慧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2002年6月以不错的成绩小学毕业,准备就读初中。接受不同层次学校的教育可是关系到孩子将来能否考上重点高中、步入大学的大事,甚至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对给女儿选择什么样的学校,施慧的父亲很是慎重,他带着施慧到处打听并走访了好几所学校。

东台市现代中学是当地几所有名的私立学校之一。该校以高薪从名校招聘了不少的资深教师和管理人才,由于建校时间不长,还不为社会所了解,加之一些人对私立学校存有偏见,一段时期招生形势不尽如人意。

施慧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离当地最有名的“实验初中”的录取分数线还差一段距离。2002年7月,施慧在父亲的陪同下到现代中学咨询招生情况。现代中学负责招生的人员翻阅了施慧的考试分数和成绩报告单,发现施慧小学阶段成绩不错,遂热情向其介绍了现代中学收费及管理情况,表示欢迎施慧前来就读。施慧的父亲犹豫不决。见此,学校负责人王校长表示:“我们可以出具一份承诺书给你,包考重点中学。”于是王校长应施慧父亲的要求写了一份书面承诺――“施慧同学进入我校初中部学习,经过三年努力,根据该生基础,可承诺该生能考入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若不能达到目标,退还培养费。”并在承诺书上盖上学校印章。

拿到承诺书,施慧的父亲一颗悬着的心放下了。施慧在按照学校的要求一次性缴纳三年培养费计16800元后,进入现代中学读书。

名落孙山起纠纷

光阴似箭,斗转星移。三年时间转瞬而过。在这三年中,现代中学的管理比较规范,教学也很认真,施慧学习更是刻苦勤奋,经常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此,施慧经常被评为“三好学生”,还获得过奖学金。

按照施慧的学习情况,是很有希望考取理想中的重点高中的,但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中考中,施慧只考出了664分的成绩,虽然也算不错,但还是没有达到安丰中学的录取分数线。施慧及其父亲对于这样的成绩很是不满意,她的父亲认为是现代中学误了孩子的学业,并决定高中阶段放弃私立学校,后经过选择,在缴纳13000元“择校费”后被东台市第一中学录取。

与此同时,施慧手持“承诺书”,要求现代中学兑现当初承诺,返还16800元。其时,现代中学负责人已经更换,新的负责人并不知道学校曾出具这样的“承诺书”,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认有“承诺书”这么回事,且类似的“承诺书”尚不止这一份。现代中学感到事态的严重:如果答应施慧兑现“承诺”,也许还会有其他的学生拿着“承诺书”找来,对学校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教学工作可是花费了代价的;如不兑现承诺也不妥,又有“失信”之嫌,对学校的声誉将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许还会导致系列诉讼。

在学校迟迟不予返还培养费的情况下,施慧的父亲于2005年11月16日一纸诉状将东台市现代中学推上了法庭。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承诺”有效但无需退款

由于此前尚无类似的案例,法庭对怎样确认和下判也感到为难,试图组织了几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2005年12月30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现代中学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学校不需退还培养费的几点理由:首先,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发挥出应有水平,非教学质量问题,在中考前的学校联考中,施慧成绩列年级第8名,但中考时成绩却退居第25名,是由于其心理素质状况和临场发挥不佳等因素造成的,责任在原告;其次,与安丰中学同一档次的省属重点中学全市共有5所,其中2所学校的录取分数线是低于原告的664分的,应视为学校已完成预定目标,原告没有去就读是原告本身的原因;再次,原告缴纳13000元的择校费后被东台市第一中学录取,该校亦在5所省属重点中学之列,虽然原告的分数低于该校录取分数线10分,但应视为“进入省属重点中学读书”的目标已实现;第四,学生升学需要教与学两个主体的积极互动,教学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原、被告双方将“考入重点中学”作为合同标的是不妥当的,学校的承诺行为无效,无效合同不需履行;第五,学校收取培养费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收费,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原告主张退还培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现代中学提出的主张及理由,施慧的人针锋相对据理力争。人认为:其一,原告在校读书期间勤奋刻苦,并受到过学校的奖励,考不出好的成绩非原告的过错,况且“承诺书”并未要求原告如何学习如何参加考试,只要原告缴纳了培养费并正常参加学习、考试,即应视为履行了合同;其二,考取“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应理解为学生经过三年的学习参加中考所考分数不低于安丰中学录取分数线,这也才符合双方当初达成合同的本意;其三,原告虽然被录入东台市第一中学,但未达到该校的录取分数线,是在缴纳13000元的“择校费”后进入该校读书的,况且该校录取分数线是低于安丰中学的;其四,教学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众所周知,但对此学校当初是明知的,原告并无隐瞒事实或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承诺是自愿的,应视为有效;其五,学校收费虽然符合规定,但系建立在承诺在先的基础上,否则原告是不会就读于该校的。

法院在查阅相关规定和资料后认为,有两点是可以确认的:首先现代中学出具书面承诺给学生施慧,施慧接受了学校的承诺,在向学校缴纳了培养费、接受教育之日起,双方之间即已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生能否考入预想的学校具有不确定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学校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目的在吸引生源,如果没有这一承诺,施慧可能不会到该校读书,学校在学生履行合同后,以合同目的具有不确定性为理由主张无效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应为有效,学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其次“考中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的目标视为已经实现。根据常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标的应为考入安丰中学这一类的省属重点以上学校,东台市内所有的省属重点中学共5所,排名没有先后之分,每年的录取分数线都是不确定的,原告只要考中其中任何一所或考入国家重点中学,即为承诺的目标已经实现。施慧的中考分数为664分,已达到其中的时堰中学(659分)、唐洋中学(661分)两所省属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原告放弃就读该两所学校,选择另一所省属重点中学的行为与现代中学无关,应认定合同目标已经实现。2006年1月5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施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告终,争议仍存

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告很是不解,手持判决书来到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咨询。检察官热情接待了他们,在翻阅了相关材料后发现,此案的焦点在学校承诺的有效与否与合同内容的理解上。而几个检察官之间也有数种不同的观点之争。

一种观念认为:教育服务合同无效,宜按无效合同处理。教育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包考”重点中学的合同内容有违教育规律和常理,如果确认合同有效势必变相鼓励这样的做法。

另一种观念认为,教育服务合同有效,但无需退款。从世界各国民商事法制发展趋势看,有两大原则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肯定和确认: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民商事事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就应予以确认和保护。二是鼓励交易原则。即立法和执法应本着有利于鼓励交易进行、促进贸易发展的原则,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就要予以保护。现代中学出据的“承诺”书属于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对承诺的“包考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的理解,应为包括安丰中学在内的与其同属一个档次的学校在内,也就是说,只要原告的考分达到了其中一所省属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就视为学校完成了合同目标。

还有一种观念认为:教育服务合同有效,学校应当退款。当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学生)的解释。承诺书中“考中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可理解为一是原告的考试成绩达到安丰中学同档次的省属重点中学,即算是完成了工作目标,承诺实现;也可理解为分数线达到安丰中学的录取线,或录取线在安丰中学以上的省属重点中学的录取线。原告施慧的考试成绩没有达到以上目标,5所省属重点中学虽属同一档次,但教学质量明显不同,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在括号内注明“安丰中学以上”字样,突出了原告当初的要求是高的,否则是不需要用括号注明的。因此,学校应返还全部培养费。

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在咨询检察官后选择了上诉这一救济途径。

2006年3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施惠最终还得接受这无情的现实。此案的发生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在选择学校时还是要慎重。对于学校来说这也是一大教训,尽管赢了官司,但对其信誉多少是一种损害,是不是该反思一下,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避免类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