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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斯特”商标纠纷案 看商标专用权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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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愈加重视,国内品牌的迅速发展,被“洋品牌”傍上的状况愈来愈严重。为保障自由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众企业纷纷投入到了漫长的维权路。“卡斯特商标纠纷一案,便是典型。

案情经过:

一、商标权之争

1996年,李道之创办了专营进口葡萄酒的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彼时李道之还在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酒类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0年3月7日获准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标,成为“卡斯特”商标专用权人。

2002年,李道之个人购下“卡斯特”商标。

2003年,国内某葡萄酒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某某卡斯特”商标注册申请。次年,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李道之已注册的卡斯特商标近似为理由,驳回了“某某卡斯特”的商标申请。

2005年,因法国卡斯特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决定撤销李道之拥有的卡斯特商标权,并予公告。

2007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撤销了国家商标局决定,维持卡斯特商标。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维持了复审决定。

二、“卡斯特”到底是谁的“奶酪”

上海班提酒业公司从1998年开始,便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经过十多年发展经营,使“卡斯特”成功跻身中国红酒最知名品牌之一,并占据了相当大一部分市场份额。

在此期间,法国卡斯特葡萄酒开始进入中国市场。1999年,法国卡斯特在中国成立了第一家葡萄酒厂。2001年9月,法国卡斯特与张裕公司合作建立了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

之后,法国卡斯特公司开始在中国大量销售“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直至2008年,与上海“卡斯特”商标侵权纠纷愈演愈烈时方停止。

直至今日,法国卡斯特方面都一直认为,没有把卡斯特商标权拿到手里,是一个历史性的“遗憾”,“卡斯特三个字的声誉是我们和张裕一起打造的”,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完全不予认可。

三、“纠纷升级,对簿公堂”

2009年10月23日,李道之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提出请求判令法国卡斯特公司赔偿李道之、班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此后,温州中院经审理认定,法国卡斯特公司明知卡斯特商标为李道之所持有,仍在其出口至中国的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文字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2013年7月16日,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判令被告法国Castel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浙江省高院认为,李道之作为中国“卡斯特”商标的专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法国Castel未经李道之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标签突出使用“卡斯特”标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道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此,历时六年,上海“卡斯特”最终维权成功。。

四、案件点评

1、李道之作为“卡斯特”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国Castel未经李道之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标签突出使用“卡斯特”标识,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卡斯特”商标之争的典型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典范,即在重大市场利益之争中,如何取得和运用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上海“卡斯特”的最终胜诉,并获得高额赔偿。从个案看,可被认为是国内葡萄酒企业多年来受进口葡萄酒的挤压,采取“反抗”的一个剪影,但同时给外资葡萄酒企业也敲响一个警钟。而从全局角度,则是彰显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增强。亦是对其他尚待或者已在商标维权的企业注入了一强心剂。C

杨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双学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具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为公司的决策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长期受聘于多家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知名案件包括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广州“五羊石像”著作权纠纷案、香港TVB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美的公司专利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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