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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环保权利”的法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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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四川省什邡市“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和江苏启东市日本王子纸业集团的“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引发了不小的市民抗议活动,两个项目最后均被政府叫停。事实上,由大型化工项目诱发的群体抗议活动,最近几年已有多起,最后当地政府几乎都选择作出了妥协和让步。

一面是动辄几十上百亿的大型项目,一面却是日益恶化的环境下愤怒的市民,几起类似的事件表明,一些地方已经深陷“化工项目困局”,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之间的矛盾,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当此时,20多年未曾修订过的《环境保护法》也提上修法议程,人大、政府和学者们围绕此法的修订,也在进行激烈的讨论。这部法律的修订会是突破困局的契机吗?

“不是技术问题”

公众抗议大型化工项目的起因是担心引发环境灾难,其背后的逻辑则是政府和专家双重公信力的失效,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工业化社会在社会学家眼中是“风险社会”。严格来说,任何工业化项目都有一定风险。核是最危险的污染源,因此核电站的建设理应遵从最严格的技术标准。但是日本福岛核电站在地震期间的事故打破了人们对任何技术保障的幻想。在官员问责制之下,可以说政府对工业事故的担忧程度并不低于公众。企业以追求利润为根本,固然不会轻易放任事故发生。然而,在各种意想不到的灾难频频发生之后,政府和企业的百般承诺也无法消除公众的疑虑。另一方面,持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也丧失了公信力。在一些专家眼中,公众激烈抗议化工项目的行为显得不可理解。

以上两点显示出了“化工项目困局”不同于以往环境抗争的新特点。与传统的看得见的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毒药式的造纸、制药、采矿等工业不同,大型化工项目中,哪怕政府完全尽到了监管职责、企业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技术措施、专家做足了技术论证,公众依然未必被完全说服,更不用说这些前提都存在缺陷的情况了。

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变成了“刁民”,或是一些论者眼中的“民粹”与“精英”的对抗,而是意味着“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流行。大规模的环境抗争运动主要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并非偶然现象。社会理论家发现,当人们的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地位等均提高之后,幸福感的主要来源也随之从物质层面转向了非物质层面。人们开始更看重政治参与、生活环境的质量,不愿意在政治生活中被边缘化,更不愿意眼睁睁看着生活环境日益恶化。

美国的独立民调机构皮尤曾进行过一项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民意调查,发现经济发展状况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向呈负相关的关系。美国历史上经济发展疲乏之时,公众便倾向于以发展经济为重,环境保护为辅;当走出经济衰败期之后,环保意识便重新高企。

中国30多年来的高速发展,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红利,却也遗留下了庞大的环境赤字。对发达地区的市民来说,除了关闭在他们看来具有风险的项目,任何政策保障和技术论证都无法消除他们的这种焦虑。2007年厦门发生市民抗议之后,市政府重新组织了阵容庞大的技术论证会,并前所未有地开放整个论证过程,甚至向市民发放科普资料。当时有学者观察到,不少市民纠正了原本对化工项目的错误认识。但是随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厦门市民依然不支持原定项目,这已经“不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博弈的逻辑

“不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那是什么问题呢?除了深层次上价值观的转变之外,具体项目的利益分配与决策参与更加深了公众对政府和技术的不信任。

现代社会的一个矛盾之处在于,风险与必要性并存。一个简单例子是,谁都知道驾驶车辆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但是很多人还是难以抗拒汽车便利性的诱惑。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许多重度污染的产业已经成为了必需产业,例如造纸、采矿以及包括PX在内的各种化工产业。人们所抗议的重点不在于完全关闭这些项目,而是“不要建在我后院”。这个现实在学术上被称作“邻避难题”。

除了污染源项目以外,任何不受欢迎的项目都可能成为抗议的对象。例如在香港地区,近年来就有不少市民抗议将骨灰墓地建设在他们的住宅区附近,认为破坏了风水。但对于地少人多的香港而言,墓地与居民区毗邻的情况几乎不可避免。尽管有抗议,面对每年新增四五万死亡人数的压力,港府依然按照计划,在各区新建了骨灰安放地,但与此同时也出台了一项缓和抗议压力的政策,那就是将其中一部分骨灰瓮位专门预留给周边居民使用。

这个逻辑与私人购车相似,人们愿意为了利益而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在国外的实践中,有时候为了解决“邻避难题”,会采取多种措施补偿周边居民。例如采用政府津贴的方式,为社区提供环保、福利或者其他公益设施,换取市民支持。有的甚至还运用市场规则,采取更为复杂的“拍卖法”,政府事先选定几个项目建设候选地区,然后根据项目风险或者其他危害程度,事先设定一个补偿额度,例如5000万元,由各个地区受影响的居民“竞投”,逐步提高补偿额,直到有地区愿意接受该项目为止。

“拍卖法”对促进环保的益处显而易见。为了促成“低价成交”,政府和企业将尽量公开各种信息,提高技术标准,降低环境风险;受影响居民为了最大限度“兑现利益”,也自然乐意积极了解项目情况,主动沟通。即便可能有冲突,也仅限于“成交价格”,而不会酿成街头抗争。

这实际上是采取了“利益分享”的机制。“利益分享”并不是简单的“收买”或者“平息”抗议,而是基于公民的环境权利。在当今的中国,环境权不再是一个理想,而是具体的法律规定。2003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使用了“环境权益”这样的表述,并且以是否影响环境权益作为是否应该进行环评的依据。

在上述提及的几起群体抗议事件中,“利益分享”机制似乎都缺位了。政府引进了一个大型项目,虽然在整体上抬高了当地的GDP,但受影响的居民却并未直接分享到相关项目的利益。虽说理论上GDP的提高将促进财政收入,从而增加政府投入公共服务的资源,但在政府财政未必完全遵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规则的现状之下,这种“间接受益”的逻辑并不为公众所接受。公众一面被排除在利益分享之外,一面却要承担潜在风险,这种局面必然强化了“化工项目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