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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新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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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或运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明晰了这几点,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就要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

“消息来源”要确凿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记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记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比如,对某人犯罪的错误报道,如果是根据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消息而报道的,就构成侵权,因为这些部门无权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根据法院的消息而写的,则不构成侵权。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

谴词造句细斟酌

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只要讲究方法和艺术,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新闻纠纷。真实准确从何而来呢?来自深入细致地查对取证,必须在占有大量素材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必须做实地调查,核对事实,寻找证据;调查作风要深入,要独立自主,婉拒免费的食宿安排。下笔时更要谨慎,坚持辩证的方法,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好则一好百好,坏则一无是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禁止草率戴帽,轻易定性。否则,记者很可能为其作品“鲜明的倾向性”付出代价。

另外,舆论监督应把重点放在公众事务上,避开敏感而又纠缠不清的私人问题。一般而言,对于公众事务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批评和评论,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存在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又有普遍的教育意义;而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推论慎之又慎

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是不真实的。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构成侵权。如毛阿敏诉《山西晚报》案:2001年5月17日《山西晚报》所登《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一文的主要内容都是转自《金陵晚报》,但结尾“而对山西太原歌迷来说,期待已久的……5月25日……一睹毛阿敏风采的愿望恐怕也要泡汤了”这个猜测性的推论则没有根据――毛5月25日如期到达太原便是证明。为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山西晚报》赔偿87万余元。所以,推论必须十分严谨,言之有据,不可主观臆断。

争取和解利于双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新闻记者也不例外。论监督一旦失实,就要遵照“和为贵”的原则,争取时间同当事人讲和。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是民事侵权,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处理民事诉讼的权利,告与不告、告谁,当事人可依法自己决定同时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介也被赋予了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同当事人讲和的权利。据载,一起“新闻官司’从侵权新闻发表之日起,拖延了近10年,最终以报社赔款20万元告结,这20万元主要是赔偿当事人10年没有工作的损失。如果官司不打那么久,赔偿根本不会那么多。所以对于找上门来兴师问罪的被批评者,我们正确的态度是要不卑不亢,热情有礼接待,要以诚心、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果报道确实存在失实等情况,应真心赔礼道歉,对方了解到记者非故意所为,一般怒气会有所削减;倘若涉及产品质量、商业经营方面的失实报道,应立即予以更正,把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事态朝不利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枣庄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