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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态势与测算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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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促进就业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有必要采用比例法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即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适当比例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各地采用比例法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键是准确统计当地城镇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把最低工资标准控制在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之间。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1-0042-06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一目标定位对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介绍了两种测算方法,即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该规定还提到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按照一个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称为比例法,既是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种方法,也是判别最低工资标准高低的一种参照系。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比重法或恩格尔系数法制定的,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从“十一五”时期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城镇平均工资增幅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如果“十二五”时期仍然按照比重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来测算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保证实现上述增长目标,因此有必要采用比例法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本文拟分析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目标和态势,探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的问题和局限,来说明按比例法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的差距

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别根据其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同区域的消费水平差异,制定若干等级或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公布执行。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或类别达不到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例如,2010—2011年,在全国31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以最低工资中最高档同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相比较,只有河北、吉林、福建和新疆四省区达到40%以上,另外27个省份不同幅度地低于40%(见表1)。其他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同当地城镇平均工资相比差距更大。

由于2010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程度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而平均工资也处于增长之中,要实现《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提出的“两个以上”目标,即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就必须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速度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表2反映了我国“十一五”时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只有浙江、江西、四川和4个省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高于城镇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他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均不同程度低于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表3反映了2006—2010年全国各省区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速度,除了浙江、江西、四川和4个省区之外,其余27个省区城镇平均工资年均增长速度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速度。如果“十二五”时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速度不能充分高于平均工资增速,则不可能在“十二五”时期实现“两个以上”目标。

当然,在“十二五”时期能否实现国家7部委提出的“两个以上”目标,取决于多种因素。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来看,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难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增速充分高于平均工资增速,因此难以实现上述目标。

二、比重法的问题

比重法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得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方法把贫困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点,看来不太合理。最低工资是保证劳动者本人在平均消费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还是保证劳动者家庭成员在最低消费水平或贫困状态上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这是比重法涉及的一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

劳动力简单再生产通常是对劳动者本人而言,指劳动力在生产中使用和消耗之后通过休息和补充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可供再次使用;不包含培养新一代劳动力即养育子女。与此不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除了包含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之外,还包含养育子女以培养新一代劳动力。在制定正常工资标准时,必须全面考虑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各种需要,也就是说,正常工资不仅必须能够维持劳动者本人生活需要,而且有一定剩余能够用来赡养家属特别是养育子女,从而培养新一代劳动力。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只是满足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不是满足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确切地说,最低工资应当保证劳动者本人在正常或平均生活水平上维持自己的简单劳动力再生产,而不是全部家庭成员在最低消费水平上进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

关于最低工资的性质和用途问题,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劳动力价值原理做出合理解释。根据马克思的研究,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成为商品,它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构成。在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条件下,其价值由劳动者本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教育培训费和子女养育费构成;在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本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构成。现实中应当按照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来制定正常工资标准,按照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这一论述提出了最低工资的一种标准,即维持劳动者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还指出:“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虽然现代社会的情况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有很大不同,但是他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因素的认识,对于确立市场经济中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最低工资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劳动力价值构成和测算方法的分析,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明确两点:第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是从业人员,主要是企业劳动者,而不是家庭全部成员;第二,最低工资数量应当等于或略大于劳动者本人维持社会平均消费水平所需要的费用,而不是等于劳动者家庭全部成员维持贫困生活水平的费用。只有这样,最低工资才能保证在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不是在贫困生活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从我国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来看,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消费水平应当是在不赡养家属的情况下本人生活达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当然,如果需要赡养家属而又只能获得最低工资,那么人均实际消费水平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但是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考虑劳动者本人生活达到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在赡养家属状态下处于贫困生活的水平。比重法正好与此相反,实际上把劳动者家庭全体成员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范围,按照他们处于贫困状态的消费水平来测算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家庭成员数量、就业人口比例就成为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某些西方国家,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就业率差异不大,按比重法测算最低工资标准也许可行,但是我国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人口和就业率差异很大,按比重法测算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

贫困户往往存在家庭人口多、就业人员少甚至无人就业、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等问题,其中有的家庭是当地需要救济的对象。按照中国人的消费习惯,一般家庭不会把全部收入用于生活消费,而总是要留一点收入用于应急之需,因此人均生活费支出通常小于人均收入。表4反映了2010年我国按收入等级划分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贫困户平均每户人口为3.32人,在各等级收入家庭中最多:就业人口只有1.22人,在各等级收入家庭中最少;因此每一就业者负担最重达到2.72人。贫困户的人均消费水平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家庭人口多和就业人员少,这不应成为确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以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为基础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把家庭人口多和就业人员少作为最低工资的限制因素,这是不合理的。2010年,全国贫困户人均收入只占城镇家庭平均收入的27.49%,人均消费支出只占城镇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35%。用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来衡量,贫困户的消费支出实际上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按照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介绍的比重法来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既不可能保证“十二五”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也不可能保证它在今后一个时期达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三、恩格尔系数法的局限

恩格尔系数法是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得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方法同比重法实质上是一致的,也有一定的问题和局限。

按标准食物谱计算的最低食物支出标准不一定符合实际最低食物消费开支。由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我国居民食物和营养发展目标,其中规定2010年人均合理的食物摄取量为:口粮155公斤,豆类13公斤,蔬菜147公斤,水果38公斤,食用植物油10公斤,食糖9公斤,肉类28公斤,蛋类15公斤,奶类16公斤,水产品16公斤。当年我国不同收入户的食物消费同这一目标存在不同幅度的差距,见表5。尽管中等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实际消费量比较接近国家提出的目标,但是最低收入家庭肉、蛋、奶和蔬菜、瓜果消费量离国家提出的目标差距很大。如果说国家提出的目标是目前条件下合理的食物摄取量,那么最低收入户的实际消费量就处于不合理状态。这进一步说明,比重法按最低收入户中的贫困户消费水平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维持不合理的营养状态。我国各地居民实际消费的食品种类、结构和价格水平差异很大,按照营养学会提出的食谱来计算食品消费支出,很难全面准确反映各地实际消费水平;用标准食物谱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就业者的赡养系数,结果可能严重偏离实际消费水平。

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居民食物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在长期内逐步下降。因此,它可以用来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的高低。但是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不同,同一等级收入家庭在不同年份的恩格尔系数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发生波动。全国各地不同等级收入居民消费结构和水平千变万化,不容易准确测算各等级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把它作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或基本参数之一是不太可靠的。表6反映了2001—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变化,虽然在长期内的下降趋势很明显,但是某些年份却有所上升。居民食品消费种类和结构及其价格变化,都可能导致恩格尔系数变化,其中价格变化因素按照目前的价格指数方法是难以完全扣除的。这并不影响恩格尔系数反映食品消费支出在总消费支出中长期下降的趋势,但是以此为依据来制定通常按年度和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显得不够准确了(见表3)。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2007年比2006年上升0.5个百分点,2008年又比2007年上升1.6个百分点。如果这两个年份的食品消费支出不变或变化小于恩格尔系数上升幅度,采用恩格尔系数法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会下降。

如上所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反映生产劳动力的最低成本,反映劳动者本人在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消费需要。撇开恩格尔系数法可能发生的统计困难和误差不说,即使能够比较准确地测算出相关等级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用它除最低食物支出额,再按其他步骤计算最低工资标准,得到的结果也只能反映最低消费水平,而不能反映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实际需要,不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最低成本。事实上,恩格尔系数法和比重法一样,都不能满足我国实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对最低工资增长的要求。

四、实行比例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所谓比例法,就是按照各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适当比例来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便于调控和操作,符合国际惯例。按照国际上一些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经验,一般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个比例范围基本上适合我国国情,关键是要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40%的下限。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大约相当于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见表7)。这意味着,当最低工资标准等于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时,获得最低工资的劳动者仍然能够维持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因此,把最低工资标准的下限控制在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能够保证劳动者在平均消费水平上维持本人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这是合理的。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实际工资标准,因此确定上限的意义不大,主要是对劳动者方面要求最低工资的限制。

由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显著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往平均工资年均增速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增速,要在“十二五”时期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平均工资的40%,这就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以充分高于平均工资增速的速度增长。根据“十一五”时期各地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增长情况,参照国家《促进就业规划》提出的最低工资增长目标,可以对“十二五”时期各地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增长情况做一些预测。假设“十二五”时期各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保持“十一五”时期的增长速度,到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所需要的增长速度见表8:除了黑龙江、浙江等少数几个省份所需要的增长速度在15%左右之外,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年均增长速度均需保持在20%以上。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计算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达到这样高的增长速度。

最低工资标准毕竟不是实际工资标准,前者通常大大低于后者。规划在“十二五”时期把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以上,是完全可能实现的目标。但是,必须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就是从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转向比例法。各地采用比例法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键是准确统计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到2015年逐步把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以上。可以考虑对全国各省份进行分类,一部分省份争取在“十二五”中期达到规划目标,大部分在2015年达到规划目标。当然,如果“十二五”时期各地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放缓,明显低于“十一五”时期增长速度,则“十二五”时期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平均工资40%以上所需要的增长速度也会相应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实际工资增长有一定推动作用,但是并不要求实际工资以相同的速度提高,因此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是可以承受的。

参考文献

[1]韩兆洲,魏章进.中外最低工资测算方法比较与思考[J].商业时代,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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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9-201.

Analysis of Growth Trend and Calculation Method of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 in China

Zheng Zhiguo

(Institut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uangdong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Guangzhou 510053, China)

Abstract: In "the 12th Five-Year ",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 must be raised to more than 40% of average salaries of the local town employees in the majority of province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target,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the proportion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 which is to determine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 according to the proper ratio of the average salaries of employees. The key is to have an accurate statistics of the average wage, control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 between 40% and 60% of the average wage of local city and town.

Key words: minimum wage standard; specific gravity method; method of Engel coefficient; the proportion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