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旅游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旅游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很多老年朋友在退休后有了充裕的时间,也加入到旅游大军中来了。但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老年朋友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案例:退休工人刘大爷和老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该团一行25人,其中60岁以上的9人。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已经收取团费的基础上,向刘大爷等老年人另外收取了800元的附加费。刘大爷等人对附加费的收取提出质疑。旅行社回答说,因为老年人消费不高,所以需要向他们收取附加费。到了旅游目的地,刘大爷发现入住的酒店卫生状况堪忧。房间设施陈旧,与旅行社介绍的四星级酒店相差甚远。在旅游过程中,导游频频带着刘大爷等游客去一些珠宝店购物,刘大爷和老伴对珠宝不感兴趣,就没有购买的意思。导游见很多游客只看不买,很是恼火,不仅恶语相向,还下了死命令:“不购物就不许去下个景点。”许多游客只能“被迫购物”。刘大爷还发现,旅行社经常安排游客去参加一些自费项目,如果不去则需在车上干等。白白浪费了旅游的时间。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刘大爷在旅游过程中碰到的这些问题都可以用该法的相关规定去解决。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第三十五条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还规定了惩罚措施:“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旅行社实施的额外收费、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和导游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旅游法》实施后,权益遭受侵害的老年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面对旅行社、导游的不法行为可以摆事实,讲法律,告诫他们违法行为不能干。如果劝诫无效,那么旅游者在旅游结束后的30日内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旅行社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这就要求相关的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酒店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设施和服务未达到相应的星级标准的,就不要挂羊头卖狗肉来欺骗旅游者。

此外,《旅游法》第十一条还特别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法》彰显了法律对旅游者尤其是老年朋友等特殊群体的关爱。

总之,《旅游法》与较早之前公布的《旅行礼条例》相比,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更具体、更完善,为旅游者的出行提供了更强更有效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