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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血缘关系的人工授女仍要抚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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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的人工授女仍要抚养

[案情]文英和练平结婚后,因丈夫练平无生育能力,两人商量进行人工授精,后生了个儿子,如今已11岁了。但现在两人常争吵,2005年2月,文英到法院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但练平必须给抚养费。练平说,如果文英坚持离婚,他也同意。但孩子是文英未经他书面同意而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他自己抚养,他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文英抚养,他不负担抚养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孩子年过10岁,关于他由谁抚养的问题,可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最后,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准予同意。孩子由文英抚养教育,练平自2005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此,练平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人工授精的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用。(文中主人公系化名。)

离婚后要求赔偿婚内受到的伤害

[案情]10年前,张缘洁和陈刚强结了婚。5年后,陈刚强发现妻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刚开始只是骂人,后来发展到打人了。不久前,陈刚强睡觉时,被张缘洁砍伤了,花了两万多元的医药费。后来,陈刚强到法院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的当月,陈刚强因当时被张缘洁砍伤的地方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大约需要1万多元的治疗费。于是,陈刚强到法院,要求张缘洁赔偿医疗费4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陈刚强与张缘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缘洁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作,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将陈刚强砍伤。陈刚强住院期间所花的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现陈刚强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刚强的诉讼请求。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本案中,张缘洁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系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具有民事、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实施伤害行为时,两人是夫妻,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陈刚强与张缘洁对财产并无约定,张缘洁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张缘洁不存在对夫妻之间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离婚时,又按照当时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陈刚强在离婚后诉请张缘洁对婚内夫妻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文中主人公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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