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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改进:利益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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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逻辑起点,不同主体在食品安全市场中的利益考量是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三元改进应当考察的理论基础。通过利益机制理论的引入,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重视野上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导、社区供给、个体参与的三元制度重构应当成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终极目标――利益和谐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三元改进 利益基点 利益考量 社区供给

一、利益基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逻辑起点

正如马克思在大学期间由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时所考虑的那样,利益问题始终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人类一切活动的核心是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源。利益交错现象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危机的加剧。由利益而引申的利益机制理论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它是将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中介三部分有机结合起来分析社会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产生机制主要是指依靠制度的力量使相关主体获得可持续的利益增量,为其提供利益不断增加的制度空间。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思想是依法在相关主体中进行利益合理分配。第二,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代表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立能真正维护个体利益的代表者。利益表达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实现相关利益代表者通过制度规定的多种渠道表达个体真正的利益诉求。第三,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经济人矛盾。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经济人利益。

法律制度根本任务在于“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 利益和谐是指在制度的安排下,利益的产生、分配、表达及保障等环节和谐有序,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得到有效供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客观上体现为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利益不和谐,进而体现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低效率运转。因此,欲有效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就必须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减少或避免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利益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落实以下三点:第一,实现增量利益产生和活动利益分配。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应该依法促使可持续的经济人利益产生,不断提供增量利益,并依法合理地对食品领域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第二,确保利益代表主体到位和利益表达机制生成。食品安全中经济人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形成与其他利益主体抗衡的利益代表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利益表达体系完善。第三,实现利益协调有序与利益保障完善。食品安全领域各主体的利益矛盾解决应以构建和谐的利益协调体制与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为终极目标。

二、利益考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理论进路

利益考量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由于资源稀缺和个人需求无限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一种人类心理―行为动态化选择过程。具体到食品安全中,就体现为该领域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一个利益心理分析和利益行为选择过程,也即食品安全利益矛盾的动态化冲突过程。监管者应该借助公共赋予的力量确保把这种利益矛盾控制在经过多方考量行为选择后的制度容忍范围之内。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两者之间的动态利益考量过程,因此,一个恰当的路径是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中寻找合适平衡,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的制度和谐。要实现该目标,必须分析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利益考量是如何展开的?第二,利益考量过程受制于哪些因素?第三,如何解决这些因素困扰,实现利益考量的理想状态?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食品安全制度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利益考量通常是在这样一种层面上展开的,即经济人会发现在按照制定者所提供的制度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过程时,由制度所引发的行为交易费用往往会比较大,若能争取到政府援助,就可以不付出而获得收益,因此经济人在基于利益考量自然会选择行为不提供。对于政府来说,由于财政支出有限,因此上级政府若压得紧,就会提供,否则就不提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须依附国家强制力,政府是主要的供给政策实施者,但它出于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理性”地逃避供给责任。反观经济人作为接受对象,他追求福利最大化的个体理性往往也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理性存在冲突。那么,对于经济人和政府最好的策略就是不提供。由此可见,在制度供给中无论供给者还是消费者都缺乏激励,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供给相对短缺的困境就发生了。

在现行的利益考量过程中,考量各方主要受到考量能力和考量动力的双重制约。首先,从考量能力方面看,经济人与政府之间存在非对称性。在目前的体制下,经济人往往是以个体形式与政府进行磋商,双方话语权处于不平等地位,即政府处于强势,需求者处于弱势。另外,从考量动力方面看,经济人与政府之间存在非平衡性。制度往往是以公共产品的面貌出现的,而公共产品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经济人对于制度消费往往存在“搭便车”现象。 在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未确立之前,由于经济人的各自位置、组织化、受行政决定的预期等并不相同,其博弈动机难免参差不齐。

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安全中利益考量理想状态体现为制度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考量能动力对称均衡分布。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着力于增强经济人考量能动力,以此来实现相关主体的力量平衡,从而构建和谐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终极目标――制度和谐下的利益和谐。

三、利益和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路径选择

食品安全监管利益考量过程中经济人能动力不足与其天然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应通过探寻有效社会中间层供给――经济人社区供给模式的构建来予以解决。以社区理念为纽带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能够把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缩小到一个以社区为中心、以生活和劳动为连接带的小区域之中,它更容易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偏好联系起来,实现食品安全多元利益和谐局面。下面分别从政府、社区、个体三个维度来探讨。

1.宏观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元改进中的政府维度。政府和社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是互补的。社区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准公共产品,弥补政府管理职能的某些不足;政府的作用是“掌舵”,并多方面支持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两个方面:首先,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体现政策差别。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实现供给均衡必须给予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的加速度。其次,政府除鼓励社区对食品安全监管供给外,还应对其监督。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属于提供准公共产品,虽然针对性强,但很难监督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外部监督,同时形成社会力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

2.中观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元改进中的社区维度。经济人在中国社会利益博弈中,往往由于缺乏组织化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难以有效参与和影响决策过程。因此应建立起不同经济人群体之间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增强其与政府协商调整的能力,使食品安全监管的供给有一个坚强的组织保证体。具体如下:首先,应当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社区法律主体缺位问题,形成有效的经济人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社区的法律地位模糊,在很多事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制约。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社区的主体作用应进一步发挥,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的协调主体,保障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对于经济人利益的组织化争取;其次,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与中间层组织的利益联动。社会中间层本质是在经济人的聚合利益机制下建立的,是利用经济人集体力量来对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的利益进行协调,即以食品安全监管供给的具体运作为平台,实现对经济人需求的表达与协调,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与社区的沟通,确保二者分别从政府和社会两个角度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规制。

3.微观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元改进中的个体维度。经济学理论表明,理性的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形成了在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的原发性力量。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主要消费者,其内生性力量是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的经济动力,因此对于经济人的需求与偏好的导向与实现至关重要。首先,经济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消费主体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在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要大力培养经济人的民主意识,积极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充分调动经济人的自主性,促进其表达和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其次,经济人需求与偏好应当得到恰当引导。应该充分发挥经济人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经济人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管理者和监督者。最后,切实保障经济人在食品安全监管分配中的公平待遇。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合同、价格和竞争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实现对经济人利益的保障,确保经济人在食品安全中正当利益的合理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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