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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刑法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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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份额呈现出连年上升的趋势,所以,各国开始日益重视该项贸易,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目前,随着国与国之间贸易行为的日益频繁,涉及知识产权贸易侵权的案件也在与日俱增,所以,将其纳入刑法保护很有现实的必要,能够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基于国内视角,对知识产权贸易的刑法保护展开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贸易 刑法保护 探究

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在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越来越多的数据与案例表明,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与贸易在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比例逐年递增。同时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增大。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更加深入,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也更加深刻。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贸易保护法律已经建立,但还不够完善。作为知识产权大国之一,我国需要进一步与国际一道,建立一个法制化、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活动正常进行。

一、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保护的对象

1、知识产权贸易秩序

知识产权产品不断增多,在创造者与其他的使用者间的转让或许可经济活动不断增多,世界国家都需要遵守共同认可的经济贸易活动规范,维持良好的知识产权贸易秩序。知识产权的流通可以依附于产品存在,通过产品的流通实现知识产权的贸易,主要包括版权与专利许可等,另一方面则可以是直接的知识产权贸易,把知识产权作为标的来进行交易。主要包括附有集成电路或音像制品在内的贸易行为。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护知识产权贸易活动在合理的规则内,通过刑法保护措施来对知识产权贸易秩序的维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也是大势所趋。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贸易保护首先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一般来讲,知识产权权利人会独自享有使用权与禁止权、许可权等权力。在没有经过权利力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得使用任何手段擅自使用知识产权,否则就是 侵犯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但权利人不得损害人类的人体健康,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刑法保护是对权利人与一般社会人的共同保护。[1]

二、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保护的原因分析

1、是全球化时代下的必要要求

随着世界和平,各国把重点转移到技术的创新与经济的增长方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就已经开始从传统的货物贸易转变成为知识产权贸易与服务贸易等多种形式。同时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全球化普及发展,带动了更多的电子元器件、软件、集成电路等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国际贸易不断出现技术化与知识化。在当时没有权利保护的情况下,时常会有知识产权贸易犯罪出现,这种跨国家的犯罪给国际间的正常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产生多种纠纷。这种影响已经对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刑法保护是基于民事、行政手段无法完全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专门法律,起到调控的目的,来限制犯罪人的侵犯行为。[2]

2、知识产权自身特点的客观需要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它的存在可以依附于实物,也可以以其他的信息形式存在。实物的可复制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非常低,就会有大量的犯罪分子来进行侵犯,如果一时无法发现,将会获得极大的经济收益。这对建立知识产权贸易秩序是一种极大的障碍。同时知识产权依附的产品作用未可知性也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通过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制度来对知识产权进行约束,避免造成社会不利影响,引导知识产权为国家经济发展或文明发展服务。

3、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加入WTO后,肯定会受到一些优惠待遇,但同时需要承担应有的义务,善意履行职责。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需要给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并达到国际条约规定的标准。知识产权在各贸易国间的经济交易中占到重要的比例,一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贸易进行阻止,防止落入其他国家其他的组织,从事不法行为或是经济迅速增长。为了体现公平以及消除一些不良影响,所有的国家都需要采用一定措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3]

三、中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刑法保护的立法缺陷

中国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太全面与规范。每每发生的盗版案例都在社会上与国际上产生不良的影响。国外投资者对于这一问题非常关心,如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将会对中外合作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保护更加全面。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在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难以与现代的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环境相符。

1、保护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目前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国际上规定的保护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纳入刑事法律保护对象的产权类型更是不全面。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著作权与专利、商标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但对于集成电路图的设计与地理标志等目前都未进行明确纳入刑事法律保护中。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将会有更多需要保护的对象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待于进一步全面,才能有效制止目前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4]

2、法定刑部分适用不当

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侵犯的案件定罪时,多是以数额不同来进行设置的,在描述中多以情节严重等来进行形容,措辞的模糊显示着法律的不规范性,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很多不利影响。以盗版音像制品而言,一些中间商从事着盗版业务,涉及到的金额并不多,在法律上尚不构成严重犯罪,这就给盗版侵权行为一可以利用的机会,虽未达到量刑标准,但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另外通过这个中间商带动的其他盗版从业者不计其数,单以犯罪金额定罪是非常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