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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我国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陕西等省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探索建立完善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安全通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高起点、高效率,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产销链条稳定、通畅的现代流通发展模式;加强政府引导,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通过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现代流通积极性。
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有三项任务:一是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设施,推动农贸市场改造交易和配套等设施,引导农产品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支持企业建设和改造冷链设施。二是打造稳定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产销链条。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大型连锁超市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产销对接,在大中型城市和名特优农产品产区率先取得明显进展,引导超市、企业、批发市场紧密联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团体、超市配送服务和网络交易。三是推行农产品品牌化和包装化。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大经销商开展订单农业,采用《青椒流通规范》等农产品购销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培育自有品牌。
通知强调,试点省份省级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省(区、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依据规划,选择有利于建立稳定产销链条的市县,统筹制定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通知要求,试点省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办法和项目验收标准,对项目进行严格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单位黑名单制度。鼓励地方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纳入试点的项目,中央财政将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规定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承办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重点选择覆盖面广、带动效应明显、运营管理规范的项目承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瓶颈。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促进农民增收、稳定产销关系、保障市场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