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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与借款者之间建立双向的信任关系,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所致的高信息成本、高交易成本和高管理成本,减少借款者的恶意违约行为并降低信贷风险。
为什么在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借贷双方及借款群体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能够建立?为什么交易主体之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够相互合作(借款者不违约)?探寻其运作机制,可以发现真正起作用的是双方对于未来收益及自身声誉的看重,即博弈论的“声誉效应”对于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起到了促进作用。
信任关系对于小额信贷产品的有效运作与否及能否在更广的范围内拓展,可谓至关重要:贷款机构与借款者之间建立双向的信任关系,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所致的高信息成本、高交易成本和高管理成本,减少借款者的恶意违约行为并降低信贷风险;借款者之间能够建立信任关系,不仅可以促进联保贷款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会促使成员之间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促使水平型联盟的形成及信息共享;如果交易行为只进行一次的话,其结果必然是一种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行为――借贷双方互不信任、借贷行为不会发生。如果能够在更广大的范围内建立信任关系(例如,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结合金融安全区建设所构建的信用村镇工程),不仅有利于团体目标的实现,而且对提高当地社会资本的整体水平也大有裨益。
信任机制的作用
信任关系的建立减少了交易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为经济交易所建立的契约总是不完善的。如果借贷双方能够进行多次博弈的话,“信誉”的缺失和“信任关系”的损坏有损今后的利益。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扩展到群体成员之间。引申到小额信贷产品当中,如果彼此信任,一旦发生难以避免的突发事件则通过贷款展期等条款继续合作。更为重要的是,信任关系的建立,为双方之间建立长久的经济往来奠定了基础。
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贷款机构的监管及维护费用。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关系中,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作为委托人一方的贷款机构或者必须设计相应的信用激励机制,或者利用贷款成员之间的同辈监督,使其“说真话”,贷款机构为此必须付出高昂的监管及维护费用,有时甚至要雇佣第三方监督对方的行为。这一切都是有巨大成本的,有时监督成本高到使监督实际上不可行,这就为小额信贷机构财务可持续运转带来了桎――必须在信贷风险与降低成本方面做出权衡。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彼此信任,就可以形成一种自我监督的机制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建立成员间更为广泛的水平型联盟。在水平型联盟当中,团体成员之间的交换可分为经济交换和社会交换。经济交换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契约基础上的,而社会交换则建立在信任之上。当联盟成员之间有较高的信任感,成员会以非契约性质的信任关系更加积极地参与水平型联盟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是微观层面的联保贷款机制、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中心会议,还是宏观层面的信用村镇建设,其目的都是为了在短期内使借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信任关系,从而降低贷款的整体风险水平,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的融资。
信任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
纵观诸多小额信贷运作的机制,无论是联保贷款、顺序放款、信用激励还是定期召开的中心会议,无一不是利用同辈监督和成员间的软信息在起保证作用,而在这其中如果没有借贷双方及借款成员间的相互信任,这些机制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在这诸多机制当中,我国的“信用证贷款”和“信用村镇建设”则是信誉机制及信任关系发挥作用最为典型的机制。
“信用证”的采用,使农户融资的便利程度有效增强。“信用证”贷款这种小额信贷方式是我国对于微观金融制度的一项创新,各级信用社在对辖区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发放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这不仅降低了农户申请贷款的繁琐手续,也降低了信用社在办理农户小额放款时的成本。农户对于未来融资机会的看重以及融资便利程度的增加,使其对信用社的依赖性及信任程度大幅增加,自然其按时还款的可能性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农户借贷违约比例降低,也使信用社对农户的信任程度增强。“信用证贷款”机制对借贷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及信任程度的提升是一种有效的促进。
“信用村镇工程”建设为强化农户的信用观念、增强群体成员间的信任程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使农户能够形成按时还款的观念,部分地区的农信社结合正在进行的金融安全区的建设,大力开展了“信用村镇工程”建设。通过这一工程,不仅使农户个人的信用观念得到了增强,而且在农户群体之间形成了信用比较,较之以前农户“对于信誉程度”等非物质性收益的重视程度得到增强。不仅如此,农户为了获得更高的信誉程度以寻求更多的心理满足程度,对于周边群体的关注程度增强,自然相互之间的联系也就更多,这为强化农户之间的横向网络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农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得到强化。从实际情况看,各地信用村镇的小额贷款的还款比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即是对于“信用村镇工程”建设的最好肯定。
实际结果验证
在实际中,如果贷款机构与信用社之间形成一种建立在声誉效应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并且这种信任关系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实际的结果将会如何呢?笔者2007年分别对四川、河南、吉林三个典型农业大省的小额信贷情况做了调查,随机走访了6个县(市)12个乡的453户农户。
在调查问卷中,笔者选取了两个指标:如果您家急需资金时要借款,最愿意选择的借款渠道是:①向农业银行借;②向信用社借;③向其他银行借;④从民间金融组织借;⑤向亲朋私人借款;⑥向民间个人放款者借。如果您家给与过其他人借款,那么借款人与您是什么关系?①亲戚关系;②邻居或朋友;③亲戚介绍;④朋友介绍;⑤其他。以此作基准指标,反映借贷双方的信任程度到底如何。
用“急需借款时选择向信用社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者占总的借款渠道的比例”来反映借款者对贷款者的信任关系;而用“借给过邻居和朋友钱款者占整个借款者的比例”反映被借款者对于他人的信任程度。相比较而言,后一个指标更能反映借款者对于他人的信任程度关系,因此赋予了后一个指标更多的权重(第1个指标占比40%,第二个占比60%),两个指标相综合建立了信任程度指数(见图1),反应了调研地区的信任状况。
之所以还要强调信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之间多次博弈的基础上,是因为笔者调查发现,尽管小额信贷这种金融产品较之以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当中,虽然名义上规定了农户凭借信用证在一段时期内可以反复取得贷款,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对于贷款获得的容易程度心存疑虑,加之个别地区在信贷的投放上存在人为因素,使得本应是多次博弈的局面演变成为一次易,农户由于担心以后很难再次获得贷款而不愿还款,加之惩罚机制不到位,因此部分地区小额信贷贷款违约率较高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图表可以看出,如果农户反映从农信社获得贷款较为容易的话,基本上信任程度指标“农户最愿意选择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也较高,特别是在四川和吉林两省较为明显,这也从实际上验证了借贷双方之间的多次博弈对于信任关系建立的重要性(见表、图2~图3)。
而对于信任程度的另一指标“借款对象”来看,由于对待他人信任程度的不同,自然导致了在联保贷款小组的形成意愿上的差别(见图4、图5)。借款者之间相互信任程度较好的地区,其联保贷款使用意愿也同时较高。
大部分不愿意参加联保小组贷款的农户,其原因都是缺乏对于借款农户基本的信任――担心联保小组的人不讲信用连累自己。这一方面可归结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社会资本”的缺失,农户之间缺乏认同感。由于贷款联保小组不易组成,借款农户为了尽快得到贷款,往往是找几家同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这些农户可能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但为了一个共同的融资目的联合在一起,这就为日后违约事件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结论与政策建议
信任关系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只能在交易主体间长期的博弈中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孟加拉格莱珉银行能保持较高的还款率,与其对借款成员的信任以及为营造信任所做出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我们在要求借款者遵守诚信的同时,也要使借款者能够相信贷款机构,信任贷款机构的最好方式便是在需要融资的时候能够从贷款机构得到贷款。
从目前小额信贷的实际运作来看,部分地区农民获得贷款还不容易,有时甚至要付出其他不必要的成本,借款者综合衡量即期收益与远期收益,自然就会产生本不应该有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农户需要小额信贷时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就能够切实得到贷款,才能为借贷双方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对此,贷款机构除了要相信贷前细致的审查工作能够保障还款比率之外,还要大力宣传,使农民相信只要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就能够容易地再次获得贷款,这其中要坚决杜绝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人为操作因素,以发挥信任机制及声誉效应在保障还款方面的作用。在农户违约之后,要使农户相信只要不是恶意违约,在缴还贷款本息之后,还是有很大可能性再次获得贷款的。
信任与声誉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是需要不断投入和维护的。借款者在融资的过程中着眼于长期利益,才会按时还款,并且在与群体其他成员的合作中讲求诚信。在小额信贷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博弈的各方都能始终坚持诚实守信,那么各方的合作才是长期稳定的。如果一方注重信誉而另一方有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小额信贷的违约必将难免,借贷双方以及借款成员间的合作终会破裂,信任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为此,“信用村镇工程”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
发挥农业保险与专业组织的作用,降低农户的经营风险。借款者对远期收益和当期收益的权衡是信任机制中关键的因素,而这是信用社无法解决的。要使农民的收入有保证,必须要发挥“农业保险”应有的作用。而发挥专业组织在农业技术指导、销售、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使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将市场风险尽量降低,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利润率也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