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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行动”之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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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 “鳄鱼行动”无论从时间上,还是规模上看,都是近年来海关打击香烟走私的重要行动,而且还关系到亚太地区各个海关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次行动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开展的?

刘晓辉: “ 鳄鱼行动”是打击走私香烟的专项行动,也是一次以亚太RILO为平台的相关国家和地区海关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

这一行动最初的、也是最直接的动念在于猖獗的香烟走私已经逐渐成为大部分亚太地区海关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跨境走私集团利用自由贸易区以及本地区不同国家对香烟进口、出口和转口贸易管制措施的不同,扩大香烟非法贸易的规模,已经严重干扰了亚太国家的正常经济,不再是单个国家或地区的事情。所以,在去年的世界海关组织第十届亚太区行政首脑会议上,香港海关关长汤显明就呼吁区内23个国家和地区海关联络员举行会议,研究如何利用资源及交换情报策划具体联合调查行动,打击香烟走私活跃区内的走私香烟集团。这一建议得到了区内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支持。

另一方面,由于亚太RILO在该年度交由中国海关承办,我们当时一直在考虑怎样才能更好地拓展亚太RILO的职能。亚太RILO是在WCO(世界海关组织)领导下的一个情报联络中心,它和世界上其他RILO一样,以往基本上是以情报交流和联系成员国海关为主,没有行动协调的职能。正好,本届RILO由中国海关承办,因此我们考虑,除了在其他业务上有所拓展外,期望能藉此行动使亚太RILO在行动协调上有所突破。

显然,汤关长的提议和我们的想法不谋而合,所以去年6月10日至11日,在香港海关主持召开的首次打击香烟走私联络员会议上,参加会议的17个亚太国家和地区海关通过了名为“鳄鱼行动”的打击走私香烟的联合行动。

[注:参加会议的17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香港、澳门、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巴布亚新几内亚、斯里兰卡、文莱及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北京RILO)]。

《中国海关》: “鳄鱼行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关的相互合作,请问,这种合作是如何开展的?

刘晓辉: “鳄鱼行动“作为一项区内打击跨境走私香烟活动的行动计划,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开展对可疑香烟运输的监视;二是对查缉香烟案件情况的及时通报;三是对个别选定目标适时开展调查和打击。

它主要通过以亚太RILO为主的香烟运输监视制度,监视本区内运经不同国家或地区(包括进口或转口)的可疑香烟货物;建立即时通报制度,相互通报查获香烟走私案件信息等,及时通报打击香烟走私有关情报;必要时通过所涉及出口、转口及目的地海关成员相互提请协助,以组织开展打击工作。

同时,一些香烟走私比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还会进行专题会晤,联合打击。如大量国外或中国国内生产的香烟伪装成合法贸易,经香港等转口到越南、菲律宾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后,拆柜换装上渔船或小艇复运出境,其中相当部分涉嫌走私到中国内地。在此次合作中,中国、中国香港、越南、菲律宾海关联合开展行动,收到的成效远远大于单个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动。

试行3个多月,“鳄鱼行动”在打击香烟走私方面就带来了丰硕的成果。香港海关成功破获了几起香烟走私案;菲律宾海关则通过对转运香烟的集装箱收取转运费,提高了走私香烟的门槛。

同时,按照“鳄鱼行动”的监视机制和通报机制,中国海关与香港、澳门、菲律宾和越南等16个海关,借助亚太RILO工作平台,初步实现了与各成员国和地区海关对跨国香烟流转的共同监控。专项行动期间,总署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处理了近10万条香烟数据,通报了200多条香烟监控线索和所查获案件的香烟包装型号等情报资料。

《中国海关》: “鳄鱼行动”在中国海关开展的情况如何?

刘晓辉: 鉴于这次专项行动是中国海关首次参加地区海关间的联合行动,同时也是检验和体现中国海关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的一个良好契机,海关总署专门成立了“鳄鱼行动”协调小组。这个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际执法合作室,监管司和缉私局抽调专人组织实施。

具体而言,监管部门负责对已确定的重点企业、香烟进出口商的进出口行为进行监控,加强对船务公司等相关企业的监管,对香烟进出口情况实施监控及核查;调查部门则负责组织协调风险技术在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适时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稽查;缉私局负责联系本地区海关及亚太RILO,开展情报交流和交换,并根据香烟走私情况,确定开展专项行动。

2004年8月至11月,中国海关在香烟进出口量较大的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福州、厦门、上海、宁波、杭州、大连等海关,以及打击香烟走私任务较重的南宁、湛江海关开展专项行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行动开展以来,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共查获香烟走私案件近40起,其中,查获走私进口香烟案件30多起,查扣香烟6000余箱;查获香烟走私出口案件5起,查扣假烟2400余箱;刑事立案查获走私进口香烟4000余箱,同比增长约130%。南宁、汕头、厦门、深圳、上海、宁波等海关都成功破获了一批香烟走私大案。

《中国海关》: 与中国海关以前的一些打击走私的行动比较起来,这次“鳄鱼行动”有什么鲜明的特点?

刘晓辉: “鳄鱼行动”的特点简单来说就是三句话:RILO搭台,考虑长远,建立多边和双边的持久关系。

RILO首先搭建的是一个国际间合作的平台,各国海关依据自己海关香烟走私的特点,同其他海关建立起持久的联系,共同开展行动。

通过RILO这样一个平台,我们国内的各个直属海关也整合在了一起。如这次行动中汕头海关破获的案子,就是其他海关提供的情报。

以前,中国海关的专项行动,如一些打私行动,都是由一些具体的业务执行部门,如查,侦查处等来进行组织的,但“鳄鱼行动”则是由RILO搭台,通过缉私局情报处和国际执法合作室来联络协调的。它代表了打私行动的一个新的组织形式。

同时,通过RILO来进行合作,更能凸现中国海关各直属海关在打私行动中的意愿和积极性。因为RILO是一个国际组织,中国海关作为承办海关,在这次行动中,表现非常积极,这和以前各直属海关的职能部门的合作是不一样的。

另外,这次行动的成果也是非常明显的,不仅海关总署领导予以肯定,亚太RILO其他成员国海关以及世界海关组织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对这种合作模式也都相当肯定。

这次“鳄鱼行动”针对的是香烟走私,但我们想以此为契机,在以后的时间里,针对其他典型货品的走私,如等,采取类似的行动。

《中国海关》: 除了在打击香烟走私方面取得了丰硕战果,“鳄鱼行动”是不是还对中国海关的国际合作起到了推动和示范作用?

刘晓辉: 正如牟新生署长指出的那样,“鳄鱼行动”是一次内外协调、合作打击香烟走私取得初步成效的范例。具体来说,“鳄鱼行动”对中国海关具有三个特殊意义:

一是通过“鳄鱼行动”及回顾会,各成员国海关普遍关注针对我国的香烟走私问题,也通过不同方式对打击香烟走私的两个瓶颈地,即菲律宾和越南施加了较大的压力。这对我国今后加强对菲、越工作有积极的作用。目前,菲律宾海关已通过制定新的法规,配合成员海关打击香烟的非法贩运。

二是通过“鳄鱼行动”,中国海关与各国“鳄鱼行动”联络员建立了直接联系,为今后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工作提供了便利。

第三层意义则是通过RILO来体现的。承办RILO使中国获得了一个凸现国家意识的一个平台。在外经贸领域,中国在香烟走私、倾销等问题上屡屡遭到他国的批评,而这种批评显然是基于对中国的不正确认识上。现在,通过RILO,中国至少可以就海关这一渠道同其他国家进行更直接的交流,获得理解。这次通过RILO运作的鳄鱼行动更是成功地展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同时,通过利用RILO这一国际组织,培养了中国海关的国际意识,也锻炼了中国海关人员的工作能力。

《中国海关》: 从2004年8月到2005年5月,“鳄鱼行动”已经告一段落,这是否意味着“鳄鱼行动”已经结束?

刘晓辉: “鳄鱼行动”是一次时间跨度很长的打击香烟走私的行动,还远没有结束。到2005年5月,“鳄鱼行动”告一段落,只是意味着“鳄鱼行动”专项行动的结束。在专项行动期间,都是集中行动,情报、线索等等的传递都是通过RILO统一传递。现在这个平台已经搭建好了,双边,也就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关系现在已经建立起来了。

但是,“鳄鱼行动”不会因此结束。目前,各相关成员海关已一致同意将“鳄鱼行动”纳入日常工作,保留“鳄鱼行动”联络人,今后监视和通报机制仍然由联络人直接通报并抄报亚太RILO。亚太RILO将继续担任协调人,做好有关成员国海关之间的协调,并适时召开“鳄鱼行动”年度回顾会,不断推进合作,扩大战果。

背景资料

亚太RILO:RILO为区域情报联络中心的英文 Regional Intelligence Liaison Office的缩写。这是有关区域海关为加强地区海关执法情报交流及执法合作而在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促进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区域性海关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区域内各成员海关之间的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以及执法合作、联络、协调事项。亚太RILO的英文名称为RILO A/P,全称为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RILO的建立旨在通过便利各区域海关成员之间的执法合作,特别是情报信息交流并增强情报分析能力,打击走私、香烟走私在内的违反海关法的活动,进而增强海关监管的力度,便利货物和物品的合法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