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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空白阶段如何避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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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特许法规出台之前,市场上存在着随时会给特许体系带来伤害的陷阱。例如《销售与市场》"特许立法座谈会"上所说的,如果法官们用关系来套特许关系,那么特许公司所要负担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就无穷无尽了。

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打击人们开展特许经营的积极性。参加"特许立法座谈会"的盟主就表示:如果存在这种漏洞,那脆不和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了,而跟他签个经销合同算了。

但如经销合同无法约束除了商品经销外,加盟商在保护盟主品牌及其他知识资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个体系也不能称为"特许体系"。

排除关系的条款

在特许合同中"排除关系",这是很多制造商出身的盟主所忽视的一点。由于法律没有界定特许关系,也没有官方的格式合同借鉴,因此企业往往按以往经验去拟订特许合同--其实就是以往或经销合同的一个翻版。

根据隆安律师事务所肖朝阳律师提供拟订的合同样本看,上面就对特许双方的"法律关系"做了特别说明:

总部(盟主)与分部(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分部不是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做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方面的做法呢?肖朝阳律师同样提供了一份《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其中也特别规定了"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受许人(加盟商)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盈利中获利。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一一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佣金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这些条款可以让中国盟主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即:在加盟商以名义侵害了第三方权益,使得特许人也随之受损后,特许人能依据合同向加盟商追讨。

柯达排除陷阱的做法

"在保障自己不受'陷阱'伤害方面,做得最好的可以说是柯达公司。"张斌律师说。君不见,满街柯达加盟店(签订的都是特许合同)的店头位置,所有的店铺招牌上除了有"柯达"及"数码冲印"等品牌名外,都写出了该店的注册公司名,例如"XX影像社"(如图)。

柯达这么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向顾客或其他公众说明:尽管这是我的加盟商(很多人还不知道柯达店是特许体系),但这是一家独立的店铺,它有它独立的公司名称和法人。这样就可以直接回避了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像"特许立法座谈会"中所言,顾客一般不会看执照,他之所以来这个店,是因为他看到店招上写着"特许人品牌"才进来的。而柯达的做法则等于提示了顾客你在这里可以得到柯达的服务,但这并非柯达的直营店。

相类似的做法是:在加盟店招牌上,除了"特许人品牌"外,写明"加盟店NO.XXX",但这字若写小了,还是会有风险。

后晋品牌学习柯达容易顾此失彼

从营销管理方面看,由于柯达是个成熟品牌,因此即便它不用铺满整个店招,也能给顾客带来信任感。但对于那些正在打品牌的新兴盟主呢?如果他们也采取"部分品牌店招"做法,会产生三方面的问题:

在顾客心目中,新品牌本身就没有地位,如果不能在店标上做统一设计,那塑造统一品牌的意义就会削弱,因为顾客不知道招牌上哪个信息更重要。

也因此,就给那些本来就想"表面加盟某体系,其实是想借其产品/技术/服务资源来树立自身品牌"的加盟商以机会。最常用的做法是把盟主品牌进行处理,使之在招牌上不占据主要位置,而盟主对此又无能为力。

由于特许品牌和店主品牌要同时出现,因此对于中国大多数企业来讲,就遇到设计上的难题。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设计粗糙,画面混乱,马上降低了店铺的视觉档次。

联合招牌如何能够既表达综合信息,又能突出特许品牌,还能保持美观,这是一个大问题。

最后,我们只能让时间和市场解决一'切问题了:要么国家立法正式规定特许法律关系;要么特许体系自身加紧完善管理,加强内部帮教和控制,防止"陷阱"的发生。编辑:张斌 yamantaka@vip.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