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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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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大厦资源,发挥港航服务业企业集聚效应,加快推进具有港航服务业特色的中央商务中心区建设,根据《关于促进港航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运专业大厦是指单体商务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超过85%,港航服务企业入驻率超过40%或其办公面积超过大厦总商务面积40%的中高档商务大厦。

第三条航运专业大厦房屋租赁补贴资金是指为支持港航服务业企业发展,区财政为入驻航运专业大厦的港航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贴租”)。

第四条区政府选择大连宏誉大厦和大连航运交易市场作为航运专业大厦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房屋贴租,整合集聚港航服务业企业,形成航运专业大厦。根据试点大厦运营情况,逐步推进航运专业大厦建设。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航运专业大厦贴租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贴租资金的申请实施立项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贴租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航运专业大厦贴租资金审批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贴租资金的审批。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七条申请贴租的企业必须在注册和纳税,包括经市港航主管部门核准的航运企业、海运辅助业企业及其它港航服务企业。

第八条贴租方式: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补贴。

第九条贴租标准:

对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形成的区级税收为基数,按企业每年形成区级税收增量部分的100%给予贴租。

对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前两年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税收的50%给予贴租;第三年,对企业的贴租标准按本办法第九条第1款执行。于年1月1日以后变更到我区纳税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第十条在航运专业大厦购买房屋的企业,可同样享受贴租。

第十一条对港航服务企业的区级税收总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航运专业大厦,给予大厦物业适当奖励。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均可申请贴租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贴租的企业应申报如下材料:

(一)《航运专业大厦贴租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三)港航服务业企业相关行业批准文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年度完税证明材料;

(六)本年度最新财务月报表。

第十四条贴租资金审批每年一次,于年末进行。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企业入驻立项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上报区航运专业大厦贴租资金审批小组审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