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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阶段的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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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阶段提审是刑事侦查阶段想审判阶段过渡的重要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对案件或者不。

关键词:审查;提审

一、 审查阶段提审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就是在审查阶段的提审。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

这一阶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确认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否属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有罪判决的关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反复的讯问,从而固定嫌疑人供述,并进一步获取信息,为获取其它证据创造条件。庭审阶段,对于被告人当庭进行讯问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举证行为,通过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使和议庭获取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否予以采信的依据。审查阶段界于二者中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审查阶段检方获得的证据具有局限性,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因此需要检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通过验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决定或者不。

二、审查阶段提审的意义

审查阶段提审居于承上启下的作用,这一段主要是对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主要有以下三点意义: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

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要通过提讯,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提讯犯罪嫌疑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与书面审查相比,提讯可以更为直观的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做供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

提讯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提讯,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提讯,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三、审查阶段提审容易出现的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将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对象,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者对抗审判等,心理因素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可能具有虚假性。这就要求在审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作为重点来审查判断。

1.犯罪嫌疑人不供述

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始终不予承认的情况。因为其一直坚持否认指控,所以此时的承办人应该做好心理上准备,试图通过一次提讯就使嫌疑人认罪服法是不太现实的。我们一方面应该注意发现嫌疑人辩解与已经被其它证据证明了的事实间的矛盾所在,通过证据去揭穿虚假的供述;另一方面,着力寻找嫌疑人辩解与其它证据之间的矛盾,通过各种途径甄别嫌疑人供述与其它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决定证据的采信。

2.犯罪嫌疑人翻供

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审查阶段最常见的一种情形,翻供是指嫌疑人在提讯时,全部或部分原来承认指控的供述。无论是哪一种翻供,提讯人员均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加以应对。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下,其它证据已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此时的翻供根本无碍大局,讯问人当可从容应对,无须过分纠缠,以关键证据点明嫌疑人供述的虚假之处,附之以一定的政策教育即可,至于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不必强求。反之,如果其它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但与嫌疑人以前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时,讯问人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应对。对于翻供,要及时发现供述或辩解中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及时指明矛盾所在,并围绕矛盾点进行重点讯问,同时进行政策宣讲,果断排除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敦促其如实供述。

3.提审笔录记录完整性

提审笔录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记录不完整,记录人与讯问人的思路不统一,无法全面反映讯问人意图或无法客观的重现嫌疑人供述。记录人除了加强与讯问人的配合之外,更要努力提高记录能力、掌握记录的技巧。对于检察官来讲,书写速度、工整度和对生僻字词的掌握量,都需要在平时多加锻炼。在提审中,遇到记录速度跟不上时,应及时提醒讯问人降低讯问速度或要求嫌疑人重复;遇到一时想不起来的字词时,要及时以同义或同音字词代替;遇到嫌疑人的语言无法直接落实到文字上的情况时,应及时总结变换文字并要求嫌疑人确认;遇到不是很熟悉的案件或对精练记录把握不准时,应尽可能采取完全记录的方法,避免因精简不当造成笔录不完整。

参考文献:

[1]《审查重点与方法》 李爱君 .中国检察出版社.

[2]《检察业务技能丛书》 李爱君 .中国检察出版社.

[3]《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 朱富美 .诸子论丛出版社.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张智勇.

作者简介:刘灿,青岛大学法学院11级法硕非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