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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本该给数千名职工描绘一幅美好的发展蓝图,但实际上改制后公司却一直是负债经营——未见任何起色。原来,在人为地操纵下,相关部门的领导利用职工期望的公司前途当挡箭牌,私下牟取非法利益,骗取巨额贷款……
骗贷2亿人民币
立宇集团的前身为柳州市棉纺织一厂和棉纺织二厂,于1997年合并组建而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册员工近六千人。在组建之前,两家工厂的效益都还可以,后来因受大环境影响,纺织行业开始走下坡路,两家工厂都开始不景气。为了做大做强企业,市里决定将二者合二为一。
但是,新组建的公司依旧是负债经营。面对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的情况,员工们怨声载道,叫苦不迭。为扭转局面,2006年12月,该企业又进行了改制,将国有产权全部转让给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汉公司”),成为天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然而,企业经过这样的改制并未给立宇集团数千名职工带来任何福祉。相反,下岗的员工有增无减,搞得人心惶惶。
那么,到底是经营出了问题,还是管理出了问题?人们开始打听,并得到一个惊人的消息:掌管财政大权的人,以公司的名义中饱私囊。但苦于没有证据,工人们只好哑巴吃黄连……
原来,2007年,时任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的天汉公司财务总监曾勇,授意原柳州立宇集团财务总监陈家桥将财务月报表、年报表虚增资产和高估利润,以提高立宇集团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满足向银行申贷条件。陈家桥遂授意资金管理处副处长彭莉,由其安排手下的财务人员炮制了虚假的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月报表、年报表,并在曾勇的要求和安排下,配合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2006年立宇集团审计报告。
立宇集团凭借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天汉公司提供的1.5亿元保证金和广西轴承有限公司提供的0.5亿元保证金,于2007年8月获得广西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2亿元的公开授信。
同月,曾勇也被增补为立宇集团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负责立宇集团的全面工作。
获得授信后,立宇集团继续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从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分7次从农发行骗取了共2亿元贷款。
瓜分贷款后潜逃
可是,这2亿元的巨额贷款到手后,立宇集团并未按照事先约好的方案使用——大部分都未用于经营,而是以支付货款等名义走账转出——被高管们瓜分,然后作鸟兽散。
到了2010年下半年,当农发行发现无法收回贷款时,遂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了专案组。
然而,涉案高管却玩起了失踪,天汉公司的负责人徐灵祥已不知去向,其手下的另外几名“干将”也“人间蒸发”。警方历经周折,将其中两名涉案人员彭莉和曾勇抓获……
柳州市柳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5月30日移送柳北区检察院审查。由于案情复杂和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5日和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之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立宇集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曾勇作为该公司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遂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面对指控态度各异
2012年2月中旬和3月下旬,柳北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的柳州立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骗贷案,分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
此案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又涉及原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调查取证历时两年。所以,该案引起当地各界关注,柳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害单位——农发行、立宇集团的部分职工代表、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等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公诉人认为,立宇集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曾勇和彭莉作为该公司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情绪低落的彭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自称是受领导指使,“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恳请法院能从轻发落。
作为立宇集团董事、总经理的曾勇则矢口否认这起骗贷行为与其有关。他称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仔”,在被委派至立宇集团担任总经理之前,该项贷款的相关手续已经完成。
其辩护律师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称有关事情都是柳州立宇集团法定代表人徐灵祥一手操办,曾勇完全没有能力涉及这方面的任何问题。该律师认为,事实上,不但曾勇无罪,关于贷款诈骗的指控都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陈家桥等人虽然有提供虚假信息的问题,但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获得银行授信和贷款的基础不是建立在账册资料上的。银行同意授信贷款,是一个严格的程序,不是光看一个担保资信条件。因侦查机关不了解银行核保程序,故发生错案。加之公诉机关未严格把关,才导致曾勇被。银行已经对贷款资信进行了核实和调查,如果说,这个财务报表没有审计评估,那么,这个评估真实性的责任就应由中介机构审计所承担,而不是由企业承担。况且,报表已经通过了银行核保、审计评估两关。
另外,这个授信不仅仅只有公司账册上资产担保,还有土地、房产证等实有资产抵押担保。因此,即使报表虚假,还有其他实物证明和银行的实地担保,不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银行抵押物都会打折压值,虚高的部分资产,并没有让抵押物低于贷款额,不必然导致偿债的不能。所以说,已经提供的其他担保,足以承担担保责任,保证银行收回贷款的安全。因此,如果只是一个账册虚假,只要其他担保物仍然超过担保额,这个担保就不虚假,能够承担偿还责任,并不构成骗贷罪。如果说最终资产被转移掏空不能承担还贷责任,那么要追究的,也应该是实际进行掏空的人,而不是原先提供担保资信证明的人。犯罪必须注重因果关系。况且,这是单位犯罪,与曾勇这个打工仔何干?
对此,公诉人进行了反驳:该案虽然是立宇集团单位犯罪,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曾勇作为立宇集团的负责主管人员,彭莉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他们不可能不知道伪造财务数据骗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如今,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涉案人员难辞其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还有一些责任人未能抓捕归案,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立宇集团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提供虚假的担保等欺骗手段,骗取农发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最终造成1.5亿元巨额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在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曾勇在2007年8月以前虽不在立宇集团担任任何职务,但是,他作为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母公司天汉公司的财务总监,其授意时任立宇集团财务总监的陈家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直接参与制作了虚假的立宇集团2006年度审计报告。2007年8月被任命为总经理,主持立宇集团的全面工作后,为了使农发行向立宇集团发放贷款,继续向农发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参与了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全过程,依法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彭莉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上级授意下指使手下财务人员炮制虚假财报提供给银行,是骗贷的直接责任人,也应依法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虽为立宇集团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曾勇作为立宇集团的负责主管人员,彭莉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难辞其咎,依法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未能归案,并不影响法院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判决。
综合具体的案件情况,2013年3月25日,柳北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立宇集团原董事 、总经理曾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立宇集团原资金管理处副处长、资金计划部总经理彭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提出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曾勇当庭表示将上诉,坐在旁听席上的曾勇家属,听到有罪判决后,失声痛哭,大呼冤枉;而立宇集团的旁听职工和群众则纷纷拍手称快;而彭莉跟律师商量后决定上诉。
2013年8月2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曾勇提出自己只是替罪羊,要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彭莉认为一审判刑过重,要求考虑身体原因改判缓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两人上述意见,指出原判认定柳州立宇集团以制作、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取柳州农发行的贷款资金,给柳州农发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原审被告人曾勇系对柳州立宇集团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彭莉亦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