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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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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概述了互联网上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涵义及类型,分析了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难点,提出了对策。要探索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证据搜集新模式,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建立跨地域打击互联网犯罪协作机制。

【关键词】

互联网;烟草专卖;非法经营;打击犯罪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并因互联网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他们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一、互联网上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概述

1、互联网涉烟的涵义

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我们定义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即只要是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都被称作是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现状

运用当前主流的搜索引擎搜索“香烟销售网站”,相关网页至少都有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有的超过千万。显而易见,网络涉烟不再是偶尔的违法行为,互联网也已不再是新颖的犯罪工具,而是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并且,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已处于公开或半公开的状态,很多商务网站打“法律的球”,在用词上玩弄概念,默许甚至变相鼓励其用户从事违法活动,为违法分子提供方便。

近几年,网络涉烟的大案、要案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江苏徐州“10·28”利用互联网销售假私卷烟网络案件,涉及全国27个省(市、区),117个城市,涉案人员4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5100万元。2011年5月,山东省高唐县犯罪嫌疑人沈某利用淘宝网的便利,用烟标、烟具当幌子,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香烟,数额高达上百万。

3、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类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是“罪与非罪”的区分界限。因此,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可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按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认定依据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难点

与传统的违法犯罪相比,网络涉烟案件具有区域广、隐蔽性强和犯罪主体智商高等特点,这使有关部门打击网络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人力物力投入大,战线长;二是该类案件犯罪跨空间广、时间长,刑事立案和管辖权确定困难;三是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案件调查取证困难;四是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五是涉案人员身份虚拟,锁定、抓捕难。

三、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对策

1、探索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证据搜集新模式

(1)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的方法。首先要最大限度地提取与涉烟犯罪有关的一切证据;其次要对互联网、计算机和相关的场所、人身、物品等进行勘察、检查和搜查;再次要对涉及互联网犯罪有关的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物品按程序进行合法扣押;最后要如实记录、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

(2)电子证据的转化方法。转化为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所记录的涉烟数据信息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予以显示,运用录像、录音、照相等手段把显示的过程、显示的内容以及显示的环境、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下来。这里的录像、录音资料主要是实体性的,用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转化为书证。利用互联网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可以转化以下几类书证:现场勘察、检查和搜查笔录;将电子证据显示在互联网及其计算机上的内容直接打印出来,也可以用笔录结合打印的方法进行转化,并要在打印的材料上作必要的说明,同时还要加盖承办部门的印章。

转化为鉴定结论。对需要鉴定的电子证据,要及时提请有鉴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作出鉴定结论。这类电子证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保存在计算机内存、软盘等载体上的电子证据,可以将内存或软盘备份后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二是依附互联网存在的电子证据,可以转化为书证或视听资料后交由鉴定部门鉴定。

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亲自以口头的方式向案件侦查人员陈述电子证据的内容,侦查人员要按法定程序以讯问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2、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

首先,切实落实《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明确相关部门权责,重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四部门执法协作。

其次,针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从信息、资金、物流三个重点环节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性,着重提高案件侦办能力。通过锁定IP地址、固定网络交易信息、监控资金流向、跟踪追查物流运输等方式,掌握非法交易上下线、固定相关证据。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及相关业务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搜集违法犯罪线索,联合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3、建立跨地域打击互联网犯罪协作机制

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导致涉烟违法活动辐射范围广,涉案区域分散,多呈现跨地区的态势。而我国目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却是实行属地管辖。建议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网络监测中心,建立各省市、各县的跨辖区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新型监管模式,对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并定期公开监测信息,设立统一的涉烟互联网投诉平台,及时将投诉案件转送到辖区所在地的烟草管理部门处理,并抄送通信管理部门。

【参考文献】

[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文文本第16条.

[3] 黄海宁.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研究.2007.

[4] 罗小明,谭素芳.关于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几点思考.2010.

[5] 力.始终保持打击涉烟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