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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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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在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上的差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等内容,以期为中美进出口食品企业及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 F76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9-0303-02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Chinese & American Food Labeling Marked Requirement

LI Xiao-yan YANG Xi-an SHEN Li

(Henan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Zhengzhou Henan 450003)

Abstract The differences of food labeling marked requirement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were compared including product name, net content, burden sheet and etc. so a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import and export food enterprises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

Key words food labeling;marked requirement;comparative;analysis

食品标签是指经书写、印刷、模印、标记、印压,或印制或粘贴在食品包装上的任何签条、品牌、标志、图形或任何其他说明物。它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特征和性能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1]。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食品标签的管理,纷纷对食品标签进行立法,并将其作为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美国是我国出口食品的第四大贸易区和进口食品第三大贸易区。据统计,我国出口美国不合格的食品有10%是由于标签不符合美国相关法规要求,而进口食品标签不合格则占进口食品不合格总数的80%。本文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在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上的差异,以期为中美进出口食品企业及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1 美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美国食品标签综合性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合理包装和标签法》《1990年营养标签和教育法》《1994年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一项基础性食品安全法规,第4章规定了错误标识食品的范围以及膳食补充剂标签的豁免[2];《合理包装和标签法》对标签内容如品名、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及净含量附加声明制定了基础性规定[3];《1990年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对营养标签和声称的使用及标注制定了详细规定,并允许对食品的某些保健进行说明;《1994年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对膳食补充剂的成分标示和营养标示等多方面信息内容做出了规定;《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是美国关于食品过敏原标签的一部基本法规,规定了主要食品过敏原及含有某些食物过敏原的食品的标识。专业性法规包括《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酒类管理法》,分别对肉类、禽类、蛋类、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做出了规定。

《联邦法典》第21章第101节“食品标签”部分中,详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特殊食品标注要求、特殊营养标注要求及导则、营养素含量声称的特殊要求、健康声明的特殊要求、非营养含量和健康声明的描述性声明的特殊要求、食品标签要求的豁免等,对不同种类的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它是美国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4]。

2 中国食品标签标准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余年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在《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基础上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体系。我国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及部分产品标准中对标签的特殊要求。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所有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示内容、自愿性标签内容及具体标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上营养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功能声称等;《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则适用于酒精含量在0.5%以上的饮料酒标签。除了部分产品标准中对标签的特殊要求外,上述标签标准涵盖了在我国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3 中美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对比分析

3.1 产品名称

美国CFR21.101规定,产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正面标签上或主展示版面以及任何可选主展示版面上。通常与包装底部平行,用粗体标识。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而对其具体标识位置以及字体粗细则无要求。

3.2 净含量

美国CFR21.101规定,净含量应放在主展示版面底部30%的区域,一般与容器的底部平行。印刷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以公制单位(g、kg、L、mL)和美制惯用单位(oz、1 b、floz)显示净含量。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其单位可以克、千克、升、毫升,也可以是g、kg、l(L)、ml(mL)。

3.3 配料表

美国CFR21.101规定,配料表与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同一标签版面上,字体的高度至少为1/16 in。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则无此方面的要求。

在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面,美国法规对色素和防腐剂的标注实施分别管理。美国CFR21.101规定,当一种批准的化学防腐剂被添加到食品中,则配料表中必须通过相应的术语进行申明,术语应同时包括该防腐剂的常用或通用名称,以及该防腐剂的功能,如配料:干香蕉、糖、盐和抗坏血酸,以促进颜色的保持。人工色素在美国分为经过认证的色素和未认证的色素,经过认证的色素应使用特定或缩写名称标注,如诱惑红,应标注为FD&C Red No.40 或 Red 40,未认证的色素,应标注为“人工色素”、“人工着色剂”或特定的常用或通用名称如“焦糖色素”,且认证的色素和非认证的色素应分别标注。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防腐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3.4 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

美国CFR21.101规定,食品标签上应显示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如果标签上显示的企业名称不是食品制造商,那么应表示为““Manufactured for___”,或“Distributed by___”,或其他类似的内容,以明确二者的联系。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在进口食品中可不标注生产者信息,但在国内依法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美国对生产日期的标准没有强制性规定。美国法规规定,除了婴儿奶粉等几种食品明确规定要求标明保质期以外,其他的食品法律都不强求标注保质期。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6 贮藏条件和食用方法

美国规定,冷冻保存食品必须标注贮藏指南,婴幼儿食品应标注食用方法。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贮藏条件是强制性标注内容,使用方法属于可选择标示内容。

3.7 过敏性信息

根据《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要求,过敏原在美国属于强制性标识内容。《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主要食品过敏原分为以下8种:即牛奶、鸡蛋、鱼、甲壳类水生动物、树生坚果、小麦、花生、大豆。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调料、色素和附带添加剂也应遵守美国有关过敏原的规定。过敏原在我国则属于非强制标示的推荐性标示内容,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宜标示的食品过敏原分为以下8种: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3.8 营养信息

美国于1994年强制实施营养标签,营养标签必须标注以下15个项目:热量、来自于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以及各营养素的每日摄入量(DV)百分比。所有营养素及食品成分的量必须以“一份”为单位进行标注,其中能量以卡作为单位,50 Cal以下以5 Cal作为修约间隔,50 Cal以上以10 Cal作为修约间隔。若使用含量声称,其营养素含量必须达到法规规定的含量水平。若使用健康声称,健康声称仅限于降低疾病风险的声称,不能作诊断、治愈、减轻或治疗某种疾病的声称。使用健康声称之前,必须由FDA审查和评估。膳食补充剂结构和功能声称可包含描述营养成分或饮食配料的作用可对人体结构或功能产生影响的说明,此类说明不是有关疾病的说明。如果作为膳食补充剂上市销售的产品的标签或标签制作带有规定所述的疾病说明,则根据规定,除非该产品说明为授权健康说明,否则该产品应当视为药物。不含重要营养成分的食品,例如不加糖的速溶咖啡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我国于2013年起强制实施营养标签,营养标签必须标准以下6个项目: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能量以千焦作为单位,能量以1 kJ作为修约间隔。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可使用含量声称、比较声称或功能声称。

4 结语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之一,新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5]。美国FDA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食品必须包含内容丰富、真实的标签[6],否则将按改进、扣留、退回或者销毁方式进行处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否则将按照整改、退货或者销毁方式处理。中美食品标签在标注要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出口食品企业在实施进出口贸易前,应认真学习研究中美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标签符合贸易目的国的要求。

5 参考文献

[1] 李晓瑜.美国对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剂声称的管理[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5(1):52-53.

[2] 白凤梅.美国食品法规及对进口食品的管理[J].中外食品,2004(6):50-54.

[3] 穆建德.美国农业部推出有机食品标签制[J].中国检验检疫,2004(2):26.

[4] 董新昕,杨月欣,王强.中美食品标签管理体系浅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1):53-56.

[5] 杨玲,冯忠泽,樊红平,等.国内外食品标识法规及标准浅析[J].食品科技,2008(3):190-193.

[6] 宫方丽.“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与食品安全问题分析[J].中国经贸,2008(24):6-6.